侵權視頻案例賠償製片人
【審判名稱】: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審判程序】:一審
【案件分類】:知識產權
【公 布 號】:
【裁判文書字型大小】:(2004)武知初字第205號
【裁判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裁判時間】: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受理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武知初字第205號
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廣花二路瑤泉新街5號。
法定代表人李強,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邱啟雄,湖北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魯靜,湖北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224號。
法定代表人呂起宏,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湯紅箐,湖北天元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下稱新時代公司)訴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天與地公司)MTV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尹為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許繼學、代理審判員付劍清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新時代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邱啟雄、魯靜,被告天與地公司委託代理人湯紅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時代公司訴稱,2004年7月17日,原告在被告經營的天與地娛樂城第3026號包間(位於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新大地酒店3樓),發現被告以盈利為目的,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MTV音樂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這些MTV作品為:毛寧演唱的1、《晚秋》;2、《心雨》。原告作為上述作品的權利人,從未許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原告新時代公司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擁有著作權的涉案MTV音樂作品放映權的侵害,不再公開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上述作品;2、被告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新時代公司為證明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四份證據。
證據1,MTV-《晚秋 毛寧》VCD盒裝光碟,及該光碟包裝封面復印件,證明原告是該光碟所載MTV曲目的著作權人;證據2,中國音像協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享有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證據3,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及原告為取證而刻錄的光碟,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證據4、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天與地公司庭審中口頭答辯認為,第一、從原告提交的證據看,原告只是該VCD音樂光碟的製作者,而不是涉案MTV音樂電視專輯的著作權人,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放映權的權利依據不足;第二、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只是應客人要求播放上述音樂電視曲目,而不以音樂為經營對象。因此,被告上述行為不具有盈利性質,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MTV音樂作品著作權並造成其經濟損失,與事實不符;第三、被告於2004年1月3日合法購買MTV-《晚秋 毛寧》專輯,且使用時間不長,公司經營規模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0,000元經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故被告天與地公司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天與地公司為支持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三份證據。
證據1,湖北省商業零售發票,證明被告於2004年1月3日購買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專輯;證據2,結賬單,證明原告代表在被告處的消費金額及內容,被告並未收取原告代理人消費時所點播的相關歌曲曲目的費用;證據3,《北京晚報》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賠償數額過高。
對以上證據,本院於2004年11月10日,組織雙方證據交換及質證。
(1)原告新時代公司對被告天與地公司提交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及證據2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
(2)被告天與地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關於原告提交的證據3,即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被告認為該公證沒有被告方工作人員在場,故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以上經雙方質證,且雙方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涉案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關於原告提交的證據3,即原告提交的公證書。本院經審查認為,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的《(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附錄了公證機關的公證筆錄,及被告天與地公司出具的蓋有被告公章的《武漢市飲食娛樂業定額統一發票》四份。對其公證筆錄及發票,被告並不否認,故該證據可以證明公證機關公證行為的真實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及《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的證明力予以認可。
(2)關於被告提交的證據1,即購買發票及證據2,即消費單據,被告提交該證據目的是證明其侵權情節及有關賠償數額等問題。該證據系對原告訴訟理由及訴訟請求的反駁,故與本案有關聯性。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新時代公司於1996年創作、完成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並將其製作成同名VCD、DVD音樂專輯。MTV-《晚秋 毛寧》盒裝VCD、DVD光碟收錄了毛寧演唱的包括涉案《晚秋》、《心雨》兩首MTV曲目在內的25首MTV歌曲。MTV-《晚秋 毛寧》VCD、DVD光碟盤封印有原告新時代圖案標志,署名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出版發行,出版號:ISRC CN-F21-96-335-00-V.J6。
2004年7月15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黃炳雄、廖志雄在被告經營場所「KTV」第3026號包間發現被告未經許可,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播放毛寧演唱的《晚秋》、《心雨》兩首涉案歌曲後,即向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同年7月17日,黃炳雄、廖志雄在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公證員楊漢英及工作人員汪春翔的監督下,到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334號新大地酒店3樓「天與地」KTV-3026號包間。黃炳雄、廖志雄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點播包括《晚秋》、《心雨》在內的等18首歌曲,取得蓋有被告發票專用章的消費發票4張,並對歌曲點播、播放等過程進行了錄像。事後,該公證處製作了公證筆錄及(2004)武青證字第3075號公證書各一份,並將錄像資料整理製作成光碟一份。
2004年9月9日,中國音像協會向原告新時代公司委託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出具書面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出版的碟裝MTV-《晚秋 毛寧》,共計25首作品,出版號:ISRC CN-F21-96-335-00-V.J6,其中包含的音樂電視和音樂錄影均為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製作完成,相關的著作權均由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享有。
被告天與地公司於1998年8月21日,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執照。其經營范圍是桑拿浴及歌舞。2004年1月3日,被告購買MTV-《晚秋 毛寧》專輯盒裝光碟。
本院另查明,涉案MTV-《晚秋 毛寧》VCD光碟在正式節目播放前,屏幕顯示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署名;正式節目播放過程中,屏幕畫面每間隔一段時間,就會顯示動態「新時代」圖案及標志。
本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原告新時代公司提供相關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記載:2003年11月4日,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出具如下證明:本協會各會員公司對其創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廳等娛樂場所提供商業性有限使用時,慣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許可,使用期為1-3個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費亦由港幣50,000元到100,000元不等。其後,會員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經由會員授權公開之場所使用。
本院認為,MTV即音樂電視,它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作為承載的主題形象,依據音樂體裁不同的特性和詩歌意象進行視覺創意設計,確立作品空間形象的形態、類型特徵和情景氛圍,使畫面和音樂在時空運動中融為一體,形成鮮明和諧的視聽結構。這種聲、畫合一的電視藝術體裁充分運用光、色、構圖、運動等各種造型因素,利用電子編輯、三維動畫和數碼編剪合成系統作為製作手段,構建一個具有多維時空形態的主題畫面。MTV的音樂畫面、創作構思、創意設計及創作方法是創作者對音樂作品及其組合的復制和再現。MTV音樂電視的創作過程和音樂主題的表現形式凝結了創作者的智慧和勞動,是一種突破性的創作活動。因而,MTV具有藝術性、可感知性和創造性,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作品。
作為可供卡拉OK及KTV等娛樂方式使用的MTV音樂電視作品,與錄音錄像製品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它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其特徵是:錄音錄像製品是音像製作者通過一定的設備對攝制對象進行忠實記錄,也即對攝制對象及其體現的創意設計、主體構思的簡單復制和再現,其創作過程沒有突破被攝制對象的原有創意,是被攝制對象的原樣再現,不具有獨創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制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主要特徵是:它不僅是對被攝制對象的復制和再現,而且還體現了創作者對攝制對象的加工、整理、設計和創新,加入創作者的創作意圖和構思設計。MTV的創作手法和表現形式,相對錄音錄像製品而言,MTV音樂電視是對音像製品的新突破,是一個再創作過程。因而MTV作品屬於一種新型的音樂體裁的藝術作品。又一個
涉案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專輯,從畫面內容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畫面由歌曲演唱、人物表演、背景畫面、歌詞字幕、音樂伴奏等動、靜情景構築而成,突現出相關音樂的主題思想;從製作方法上判斷,其動、靜情景畫面的創意、設計是以確定的聲樂、器樂作品為其承載主題,依託不同的音樂體裁和詞曲意境進行視覺創新,以確立作品空間形態、類型特徵和背景氛圍,將畫面與音樂融為一體;從製作過程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的構圖設計、情景創意等視聽結構包含了導演、攝制、表演、剪輯、服裝、燈光、演技、設計及合成等技術性創作活動;從傳播方法上判斷,MTV-《晚秋 毛寧》藉助具備適當的放映設備和具有相應功能的裝置系統,再現作品的畫面意境和製片者的創作意圖。因此,從創作方法上判斷,涉案MTV-《晚秋 毛寧》應認定為「以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不是單純的錄音錄像製品。
MTV-《晚秋 毛寧》盒裝光碟盤封署名及其標志為原告新時代公司;光碟畫面內容播放過程中展現的署名人及標志也只有原告新時代公司; 中國音像協會出具證明說明涉案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作品由原告新時代公司創作完成;且被告天與地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以證明該作品不是原告創作完成的事實。
綜合以上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認定原告新時代公司是MTV-《晚秋 毛寧》音樂電視作品的製片人,依法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告天與地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核定的經營范圍,被告具有經營KTV項目的經營資格。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公證處依原告證據保全申請做出的公證書及對原告取證過程進行刻錄的光碟證據顯示,被告具有放映MTV音樂電視節目的設備、裝置和具備向不特定的消費者放映MTV音樂電視的條件;該證據同時說明被告不僅向消費者提供餐飲、食品、煙酒等消費項目,還向消費者提供包間服務、特定空間享受服務及背景環境消費等配套服務。被告經營方式是將由MTV音樂電視為主而構築的包間環境與被告天與地公司經營的餐飲產品及提供的其它消費商品捆綁提供給消費者。正因為被告提供MTV音樂電視環境消費項目,其消費場所才會吸引不特定的消費群體享受舒適的服務消費。被告向消費者提供MTV音樂電視有利於提升被告的競爭能力,其行為是一種商業促銷行為,因而被告向消費者提供MTV音樂電視消費具有商業目的。
如前所述,原告新時代公司是涉案MTV-《晚秋 毛寧》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原告新時代公司並未許可被告為商業目的,使用涉案MTV-《晚秋 毛寧》作品;被告既沒有證據證明使用該作品系經原告同意和許可,也不能說明向消費者播放該作品具有合法理由。
因此,被告天與地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將涉案MTV-《晚秋-毛寧》中的兩首電視音樂曲目,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進行播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MTV-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權,故原告的訴訟主張成立。
關於原告新時代公司經濟損失賠償數額問題。訴訟中,原告提供相關證據,要求按每首歌50,000元標准計算其經濟損失,因該標准系由香港有關部門制定,適用於香港娛樂場所,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相關事實無直接關聯性,而且被告購買並使用涉案MTV音樂電視光碟時間為2004年1月3日。故對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應消費者要求,放映涉案MTV電視音樂作品,且其放映行為系與其他消費行為捆綁經營,被告因此獲利的數額也無法計算。故對本案原告新時代公司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被告侵權行為方式、播放場所、持續時間、經營規模及被告侵權主觀故意等情節酌情賠償。
關於原告新時代公司要求被告天與地公司在一家全國性報紙上發表致歉聲明,因放映權是原告新時代公司MTV音樂電視作品中的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並未涉及原告身份權問題,故本院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享有的《晚秋》、《心雨》兩首MTV作品放映權的侵害;
二、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經濟損失16,000元;
三、駁回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 3,510元,由原告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負擔702元;由被告武漢天與地娛樂有限公司負擔2,8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1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武昌支行大東門分理處,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030501040003445,清算行號:83818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尹 為
審 判 員 許繼學
代理審判員 付劍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 蕾
2、短視頻侵權賠償的標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准》將新形勢的傳播方式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的行列中,其中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路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准,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製品的形式復制、發行涉案音樂作品或者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6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原告為錄音製作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000元;原告為表演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元。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游戲畫面等分割成若乾片段,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准》
第六章 視頻類作品、製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准
6.1【視頻的范圍】
本章規定的視頻類作品及製品,包括電影(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短視頻、MTV、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游戲畫面等。
6.2【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視頻類作品、製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
(1)視頻的具體情況,如視頻的類型、時長、票房收入、收視率、點擊率、檔期、是否屬於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預警名單中的作品等;
(2)原告獲得授權的具體范圍及類型,如傳播渠道、傳播平台、是否可以轉授權等;
(3)原告提供涉案視頻的商業模式、收費標准等;
(4)被訴行為是否發生在熱播期或熱映期、被訴侵權視頻的清晰程度、被訴侵權視頻的影響力等;
(5)其他因素。
6.3【廣播、放映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視頻類作品進行廣播或放映的,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000元。
6.4【參考在線播放收費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需付費觀看的,可以參考單部計費標准、會員收費標准等不同收費方式以及收費標准,確定每部作品或製品的賠償數額。
6.5【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製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
6.6【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並提供下載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酌情提高1-2倍確定賠償數額。
6.7【網吧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影視作品上傳至網吧區域網,或從第三方購買置有影視作品的軟體安裝到網吧區域網及接受網路更新服務,具有過錯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3000元至8000元。
6.8【VOD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在酒店、賓館等場所通過VOD點播系統播放涉案影視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1萬元至3萬元。
6.9【卡拉OK經營者的考量因素】
卡拉OK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涉案MTV的,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創作時間、點播次數、全行業點播報告、經營場所的規模、所處地理位置及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6.10【卡拉OK經營者的基本賠償標准】
卡拉OK經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的,每首歌曲賠償數額一般為200元至800元。
卡拉OK經營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獲得涉案歌曲授權的,卡拉OK經營者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每首歌曲賠償數額一般不高於200元。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賠償標准】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游戲畫面等分割成若乾片段,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准,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准。
3、視頻侵權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視頻侵權也就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有以下三點標准:1、可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的,侵權人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給予賠償。這里所說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因侵權導致的復製品發行的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的銷售量來計算。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為,以上兩個數量乘以復製品的單位利潤的結果;2、如果難以計算實際損失的,也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金額計算;3、如果實際損失和侵權違法所得都無法計算時,可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賠償金額計算。如果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的,則由法院判決具體的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4、視頻侵權賠償標准
一、視頻侵權賠償標准如何規定
1、視頻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二、視頻侵權怎麼界定
在沒有經過視頻權利人同意發表視頻,使用別人的視頻,但是沒有按照規定支付權利人報酬的;再或者是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當做自己自創的視頻進行發放,都是屬於視頻侵權行為。
三、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雹型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源扮猜)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視頻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缺絕以下給予賠償。
5、百變大咖秀的王祖藍模仿葫蘆娃被告侵權,後來如何解決?
當初的王祖藍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他可以算得上是一位非常搞笑的明星了,只要他在現場就絕對不會有冷場的現象,而且他的情商非常高,比如在現場有一些尷尬行為,他一句話就能化解。他憑借著自己搞怪有趣的性格,圈了許多粉絲,他在《奔跑吧兄弟》這檔綜藝節目中,雖然說看起來非常弱,但他可以算得上是一個小巨人。
大家都知道王祖藍經常會搞怪模仿一些動漫人物,他那搞笑的模樣帶給大家無數歡樂,他在動作上都模仿得惟妙惟肖。相信大家都看過的他模仿的葫蘆娃,他模仿的葫蘆娃整體造型非常搞怪,他就算站在舞台上不動,就能引得大家哈哈大笑。
王祖藍演葫蘆娃的造型,在上面又唱歌又跳舞,而且還在舞台播放了葫蘆娃這部經典影片的主題曲,讓大家回味無窮。王祖藍因為模仿葫蘆娃,再次登上熱搜榜成為大家討論的話題,讓他整個人又火了一把,本來這是一個非常搞笑的瞬間,卻沒想到竟被告侵權。
據相關媒體爆料說,當時葫蘆娃的原版作者看到王祖藍模仿葫蘆娃裡面的人,覺得他是在肆意破壞自己的作品,並運用法律的手段讓他賠付10萬塊錢。這件事情,傳到網上之後,直接引起了不少網友的熱議。
王祖藍當時模仿這些人物,為的就是要烘托現場氣氛,給大家帶來無數的歡樂,但是沒有想到卻被告侵權這件事情,的確挺讓人驚訝的,現在許多人都模仿著一些動漫劇裡面的角色。模仿也並沒有什麼大礙,不過每部影視作品都有著自己的版權,如果模仿得太過火,肯定會被告侵權。
這一次王祖藍在舞台上模仿葫蘆娃這一經典角色,他的造型太過誇張,給節目組帶來了很高的收視率。但原版作者認為他已經毀了葫蘆娃這一形象,所以才運用法律的時候都要告他侵權,不過王祖藍的工作室也是做出了回應。聲稱這件事情跟我們毫無關系,不得不說這樣的回應也太霸氣了吧。
王祖藍在台上模仿葫蘆娃,一開始的初心就是希望給大家帶來歡樂,但沒想到一片好心竟然被告上了侵權,還要賠付10萬元的費用。除了這件事情也讓人有點疑惑,如今許多綜藝類節目都會有著模仿類型的片段,為的就是烘托現場氣氛,但是如果模仿翻車的話,就會被告侵權。
在之前關曉彤不也遇到過類似的事件嗎?先說,她當時帶來了很好的節目效果,但是仍然被告上侵權。對於她模仿這件事情,還收到了許多網友的吐槽。不得不說這些明星藝人也是非常難啊,他們本來的初心就是為了逗大家開心,但沒有想到,竟然還侵犯了版權,這誰受得了?
這種侵犯版權的行為,讓一些明星感覺到非常害怕,從這次王祖藍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以後模仿還是要謹慎啊。雖然說這樣可以達到很高的收視率,可是被告侵權賠付10萬元,也不是一件小事,估計這一次王祖藍虧大了。這一次的確弄得非常慘,本來就是想帶大家歡樂一下結果還被告上侵權,估計以後王祖藍都不敢模仿了。
對於這次王祖藍模仿葫蘆娃被賠10萬塊錢的事件,的確爭議挺大的。他的工作室現在也是作出霸氣回應:對於侵權這件事情,跟我們無關。對此大家有什麼樣的看法呢?
6、視頻搬運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視頻搬運侵權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搬運視頻屬於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搬運視頻是否會構成其侵權主要看搬運這些視頻的用途,如果是非商業使用,一般經過授權等不會構成侵權,如果是商業使用,則有侵權風險,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7、視頻侵權賠償多少錢
法律分析: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般不少於3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製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