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犯罪主要危害
1、瀆職侵權犯罪構成是怎麼樣的
瀆職侵權犯罪有很多種,每個罪名的犯罪構成都不同。
第一種是濫用職權類犯罪。這類犯罪有九個罪名。
第二種是玩忽職守類犯罪。這類犯罪有十個罪名。
第三種是徇私舞弊類犯罪。這類犯罪有十五個罪名。
第四種是侵權類犯罪。該類犯罪有7個罪名,分別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第五種是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該類犯罪有2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瀆職侵權罪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這類犯罪不僅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刑法侵犯職權罪有哪些危害
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3、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橡悔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前纖的梁姿,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公私財產權造成損害,損害職務規定內容的管理秩序,如司法秩序,市場秩序。不利於我國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機構的公信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瀆職侵權犯罪量刑是怎樣的?
一、瀆職侵權犯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瀆職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 法規 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槐擾的,依照規定。 1.瀆職侵權犯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動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 2.瀆職侵權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鉛慎旦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信譽和正常活動遭到嚴重破壞以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遭受嚴重侵犯等行為。 3.瀆職侵權犯罪的主孝扮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瀆職侵權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侵權瀆職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個別犯罪包括故意和過失。 瀆職侵權犯罪量刑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需要國家的量刑來決定! 綜上所述,瀆職侵權犯罪相信很多人都很熟悉,瀆職 侵權行為 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溶蝕也可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損害,所以對於瀆職侵權的行為一定要依法打擊,防止公民和國家的利益嚴重受損,當然瀆職侵權行為還有可能會侵犯公私財產,造成嚴重的後果。
6、職務犯罪的危害性
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
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搭圓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系取決於公眾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眾認為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為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為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知信塌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為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十六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眾密切聯系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坦則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破壞國家秩序
職務犯罪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危及法治建設和政府改革進程。
首先,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的法治基礎。法律法規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證。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是法治的重要體現。而法治作為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特徵是維系國家的重要手段。職務犯罪對於國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壞是相當嚴重的。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犯罪主體是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更是國家法治的捍衛者。堅決、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國家各項職能的實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的行為背離法律的要求,破壞法律的尊嚴、統一和正確實施,將會對其他工作人員產生誤導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審視自己的行為方式時懷疑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在根本上動搖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下降,導致法律調節功能失靈。同時,國家工作人員是由人民選舉或受人民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職責要求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成為社會法制觀念的代表。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牟取私利或濫用職權,則必將玷污法律在民眾心目中庄嚴神聖的形象,使社會成員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從而放棄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而導致國家秩序的混亂和法治基礎的喪失。
其次,職務犯罪對政府現代化運作形成阻礙。政府的良性運作是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的最根本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不能隨意介入市場,影響經濟活動的具體運作,但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仍有賴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干預。在一定意義上說,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而職務犯罪則從根本上損耗政府的效能,使經濟失去積極、有效的調控機制。職務犯罪促成並加劇了政府運行的低效狀況。在現代社會中,時間對於經濟活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被視為最重要的資源。「腐敗官員延宕政策的執行,拖延辦事時間,往往是敲詐勒索的基本手段,經濟實體要想迅速辦理有關事宜則須向他們行賄。」同時,政府為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制定了繁瑣而復雜的辦事程序和手續,又進一步加劇了低效率,使政府運行進入惡性循環。職務犯罪還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難度,職務犯罪是對行政法律規范的背叛和踐踏。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是腐敗產生和蔓延的溫床,是職務犯罪賴以生存的土壤。對職務犯罪而言,既想隱蔽罪行繼續實施犯罪活動,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因此,他們喜歡暗箱操作,會盡力阻撓行政公開,妨礙社會民主化進程。為維持既得利益並保證現有環境的存在,他們自然不會願意建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行政運行機制,而且還會想方設法地設置障礙。從而增大了改革的難度。
破壞市場經濟及其發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嚴重危害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因為每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資源短缺和資金不足的問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國家有限資金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從經濟上講,職務犯罪是權力的設租活動,必然加重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和問題,破壞社會資源按照市場規律實行優化配置,導致資源經費和資金流失,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
職務犯罪對經濟增長產生危害。首先,職務犯罪行為不利於政府的發展計劃和政策的實施。國家公職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使他們喪失了公共目標和公共責任感。為個人謀取利益,利用手中權利公飽私囊。他們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拋置腦後,阻礙政府法規和發展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發展計劃扭曲變形甚至落空。其次,職務犯罪對市場經濟最直接的影響是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據有關資料顯示職務犯罪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家權利鞏固和強化的基礎與前提。職務犯罪的各種形式,無論是貪污受賄犯罪等謀私型犯罪,還是瀆職等不負責任犯罪都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特別是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表現特徵的。據專家分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達58種。1982年到1992年有5000億國有資產流入個人或私營企業手中。
7、瀆職行為致使他人犯罪能否認定瀆職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做出瀆職行為致使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是會構成犯罪的,可能會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鋒祥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缺漏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銀扮搏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8、什麼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1、「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瀆職犯罪中一種非常特殊的危害結果,難以用明確的標准來進行衡量。
2、由於刑事執行領域的特殊性,刑事執行領域的瀆職犯罪很多隻能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作為犯罪的危害結果來定罪量刑。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最做肆高人民檢察院關激胡廳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規定的法定立案標准之一。
4、【法律依據】
5、《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隱,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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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一般表現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徇私枉法,失職行為等。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10、淺析如何理解和把握瀆職犯罪中的「惡劣社會影響」麻煩告訴我
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中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規定的一個法定條件,屬於非物質性損害後果,比較原則、抽象,實踐中難以把握和認定,一直以來是困擾司法機關查辦瀆職犯罪的一個難點。對於我們基層院來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案件很難遇到,但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卻是我們在辦案中經常遇到的情形,由於大家在認識上不統一,導致在執法活動中出現了一些偏差,因此,明確對瀆職犯罪中惡劣社會影響的理解和把握,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引起群眾不滿和憤慨,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造成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甚至造成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等。惡劣社會影響通常是以非物質形態表現出來,是無形的,屬於非物質性損害結果,通常具有損害結果的不可計算性,損害後果具有相對的區域范圍以及損害後果表現形式具有復雜多樣性的特點。認定這一情形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和把握惡劣二字,即什麼程度才算是惡劣,惡劣到什麼程度才夠上我們的立案標准,筆者經過認真思考簡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談一下認識,供大家借鑒和參考。
一、看案件本身性質是否惡劣
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取決於案件本身性質的惡劣程度。從主體上講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要比一般幹部失職瀆職惡劣;從主觀惡性是講,故意犯罪要大於過失犯罪;從行為方式上講,具有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情節的瀆職犯罪,要比一般的瀆職犯罪情節惡劣;從侵害客體上講,損害黨和政府聲譽、形象、權威、公信力以及踐踏國家法律法規的瀆職犯罪比損害一般性企事業單位管理秩序要惡劣。總之,案件本身性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判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看案件本身是否能引發惡劣的社會影響
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惡劣社會影響可分為已經顯現和尚未顯現兩種情況,就是說表現在面上的或者說已經表現出來的惡劣社會影響較好認定,如我縣去年發生的因某某事件而引發的抬屍圍攻縣政府、集體上訪等,就嚴重造成了縣域公共秩序的不穩定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但在實踐中有些本應顯現出來的惡劣社會影響卻因為各種原因未能顯現或者未能及時顯現。未能顯現,並不是沒有社會影響,關鍵要看案件本身是否能夠引發這種社會危害性,只要能夠引發惡劣社會影響,既是沒有引發,潛在的危害也是客觀存在的,況且沒有引發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公信力控制的結果,有的是因為瀆職行為被國家機關及時糾正所致,這些都是因公權力的介入,使惡劣影響脫離了公眾視線或是得到了應有的控制。實瞎氏踐中,因公信力的控制未能引發的,不影響對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因為公權力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如將公權力的結果作為給瀆職者抵債的條件,則違背和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也等於用公權力的結果來減免瀆職犯罪的罪責。
三、認定惡劣社會影響不能違背刑法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准規定了九種情形,第一條第
1款至第7款明確規定:只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才符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准;第8款和第9款是對第1款至第7款以外的其他符合立案標准情形的概括和規定。從第1款至第9款之間的關系來看,第8款和第9款規定情形的社會危害程度應與第1款至第7款規定的程度大體相當,也即只有第8款和第9款規定情形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達到第1款至第7款程度相當的情形下,才能進行立案追訴。因此,司法機關在認定社會影響是否達到惡劣程度時必須在不違背刑法基本原則,不違背立法本意上判斷。
四、要從物質性損害和非物質性損害兩方面來綜合判斷
司法實踐中,許多瀆職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既有物質性的也磨兆散有猜枝非物質性的,當物質性損害後果達不到立案標准而非物質性損害後果也不是十分明顯時,就要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綜合認定判斷。惡劣社會影響屬於非物質損害後果,是無形的,實踐中存在認識問題,這就要求我們辦案人員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的同時,還要建立溝通聯系制度。既要加強向上級業務部門的請示匯報,爭取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與支持,又要加強同本院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特別是要加強同審判部門的溝通聯系,力求在認識上達成共識。
總之,惡劣社會影響本身就是一個感性范疇的問題,司法解釋再詳細也囊括不了不斷變化的客觀現實,司法工作人員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案件具體情況,在不背離立法本意的基礎上去認識和判斷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程度,既不能失之過嚴,放縱犯罪,也不能失之過寬,擴大打擊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准確把握和認定瀆職犯罪中的惡劣社會影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做到不枉不縱,公正執法,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