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損失賠償原則
1、民法典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賠償的規定詳見民法典第1166-1177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一)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麼,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二)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第一,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三)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四)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於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適用過失相抵,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對於加害人的責任,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來確定;對於受害人應負的責任,其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比較過錯,是指在混合過錯中,通過確定並比較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以決定責任的承擔和責任的范圍。具體的方法是:將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具體確定為一定的比例,從而確定出責任范圍。對損害後果應負全部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95%以上;對損害後果應負主要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51%以上;對損害後果應負同等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50%;對損害後果應負次要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49%以下;過錯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賠償責任,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可以主張離婚的賠償。相關規定是: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准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准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答辯人就原告張**提起賠償一案,現答辯如下:,本案的訴訟主體不合格。,王**不應當是本案的被告。,原告在訴狀中稱劉**在焚燒自己耕地中秸稈時,將原告的落葉松燒損,並沒有指證王**是燒毀林地的責任人。那麼根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王**不是燒毀林地的責任人,因此,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一)劉**不是燒損林地的行為人,因此,也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1、自原告的林地被燒損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劉秀娟就是本案損害的實施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蘆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本案中,原告共舉了兩份證據: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第二份是由***村委會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證明。這兩份證據並不是證明劉**放火的直接證據。有誰親眼看到是劉**放的火?森林防火警察大隊的證明是劉**放火的現場勘驗結論在哪?原告並沒有出具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證據,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2、原告林地被燒毀當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時就應當報警,而原告並沒有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個月的時間消段後才到派出所報案。事發後,也就是當日12點半左右,原告和劉**同時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見劉秀娟在地里幹活時,自家林地被燒的事對劉秀娟隻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陪橋帶,原告沒有找本案中所謂的損害實施者劉**對質,卻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燒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賠償。原告這一系列舉動都不符合常理。這一切都說明,原告並沒有劉**的損害證據,是一種試探性的行為。,3、***村委會的證明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它不是證明劉**放火的直接證據,而且,劉**的丈夫王**同意進行調解事出有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3、侵權責任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於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請求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及賠償如下: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4、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侵權責任法賠償標准
侵權責任賠償標准如下:
1、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2、精神損害賠償扮譽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
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亮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什麼是侵權責任:
侵權責敬缺滲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侵權損害賠償規則
一、侵權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1、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如下:
(1)全部賠償原則。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國家損害賠償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衡平原則。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是什麼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如下:
1、行為人從事了侵權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6、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
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准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
《民法典》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二、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蘆段,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這個條文的規定只是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如何確定和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辦法和數額,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實現。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律規定,全國人民很受鼓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被侵權人只有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非人身權益無權提出精神損害,比如,行為人損毀了他人傳了幾代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要求侵權人就損毀該名畫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被侵含手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不應承擔因侵害他人物權所引起的精神損害;又如,行為人駕車壓死了與一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給被侵權人也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同樣也不承擔因寵物死亡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於輕微的精神損害,則不在民法典的使用范圍之內。
法律規定中商標侵權如何賠償
1。因為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給商標權人造成陪老譽了損失的,侵權人需要對商標權人作出賠償。
2。因對商標侵權作出賠償的時候,賠償數額一般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得的盈利。
3。或者是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為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限作出賠償。
二、侵犯肖像權如何賠償侵犯1。肖像權的賠償認定是一般為精神賠償。
2。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侵權如何賠償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民法典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和過錯歸責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孫斗液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銷友責任則物。
8、侵權責任規則原則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具體是以下四類:,1.過錯責任原則;,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3.無過錯責任原則;,4.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輪桐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臘跡坦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州局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