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
1、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1)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2、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3、網路新聞亂傳不實謠言,並對受害者造成了損失,侵犯了受害者的什麼權益
1.《刑法》上規定有誹謗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
建議你收集好網路證據,告之侵害人他的行為若繼續進行,將會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網路上的證據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達的信息時代,以網路為平台的新傳播媒介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路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謠言的本質是什麼?謠言的本質就是無中生有。謠言分很多種,有政治謠言,有商業謠言,也有社會謠言等等,但不論是哪種謠言,都是背離事實的傳播,其製造者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在更多時候並非是正義的。
所以說: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是這樣的: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這侵權四要件來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例是:謝晉名譽侵權案,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謝晉是德藝雙馨的電影導演,某些人利用謝晉剛過世,正處於新聞報道追蹤的時機,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造謠者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採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行為,在網站和報紙等報刊醒目位置刊登公開道歉聲明;賠償謝晉家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舉例:最近,由於「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晉中、太原、呂梁、長治、陽泉等地部分群眾走出家門、湧上街頭躲避地震,該謠言嚴重擾亂人心,和當地的生活生產秩序。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對謠言來源展開調查。在2月25日,對5名散布「地震謠言」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近期,有個別網民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微博中編造、傳播所謂「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網上編造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相關人員對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並作出檢討。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誹謗罪:故意捏造某種事實並加以散布,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徵有:
(1)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某種事實,並加以散布 ,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散布的事實屬實,即使對他人來說是丑惡的,也不構成本罪。誹謗他人的方式,可用語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路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路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於網路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路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路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徵、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4、新聞采訪報道中如何避免侵權?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5、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從侵權的整體構成要件來講,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一致回的,即:1、侵權答行為;2、主觀故意;3、損害結果;4、因果關系。
但是,對於行為報道來說,其特殊性在於某些事項的免責。
這個具體包括幾個方面:
1、肖像權、姓名權等合理使用的免責。
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對於名譽權侵權的合理免責。
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同時參考在先的最高院司法解釋,針對國家公文和行政主動公開的職權行為的新聞報道,如果在先是客觀報道的,即便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只要新聞媒體進行主動更正的,也不被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