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結課論文
1、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淺析知識產權法與公共利益
【摘要】知識產品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更是一種社會財富,知識產品的推廣和應用關繫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國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要兼顧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達到兩者的平衡。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私權」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知識產權作為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形態,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知識產品,是一種信息,具有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雙重性質,而由此帶來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僅關繫到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立法在確認和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兼顧對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來,國際上的一些知識產權公約明確地對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利益問題作了規定。確保公共利益已成為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宗旨。本文僅結合知識產權專門法中的著作權法、
專利權法、商標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分析知識產權法對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識產權法在賦予專有使用知識產品的基礎上激勵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
知識產品作為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品一旦被公開就很難由原來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地控制。競爭者可以通過研究、模仿市場中的知識產品生產同類產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和研發成本,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因此,競爭者可以以更低的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同類知識產品,與知識產品所有人展開競爭,這使得知識產品所有人很難從其智力活動中收回投資,更談不上收益,極大地挫傷了知識產品所有人進行智力活動的積極性。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憑借這種壟斷地位收回自己為進行智力活動所進行的各方面的投資,這種制度設計激勵著知識產品的創作活動,例如,著作人身權財產權的賦予激發對智力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專有實施權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激發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商標的專有使用促使廠商改善商品質量,創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說,知識產權法反映了賦予有限的壟斷權刺激革新目的的動態效率,它通過授予有限的壟斷權利刺激了知識創造活動,報償在創新上的投資從而刺激對創新者在時間、精力和資金方面的投入,從而創造出更多的知識產品,不斷地滿足社會對知識產品的需求。
二、以壟斷換「公開的機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法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激勵將知識產品向盡早社會公開,可以說公開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它不僅保障公眾正當地接近原創者的知識產品,為後續創新提供充分的「養料」,促進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而且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創作和研究,節約了社會資源。這一點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權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著作權法賦予了權利人專有復制發行權換取了對作品的公開,為後續性創作提供了大量的資料,雖然限制了對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別是帶有贏利性質的利用和傳播,在獨創性的層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會需要的新作品的創作,最終促進了文化繁榮和文明進步。專利法更是如此,專利法通過專利的「充分公開」要件確保所授予的專利公開,這些以公開的專利成為重要的信息來源,為後續發明和研究提供了技術信息和知識,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投資,研發者將節省的時間和經費來進行其他的研發,不斷促進新發明更多的被創造出來,以滿足社會對技術進步的需要。
三、適當的限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國內外相關法律,都將公共利益作為知識產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前提,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再如美國,其立法和司法都強化了「知識產權是為了實現社會目標的有限的權利」的觀點,堅持「對知識產權人的報償是作為第二位考慮的」。因此,知識產權都具有有條件的獨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時間性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保護做了時間和范圍的限制。如我國現行《專利法》對於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經過20年後,發明專利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其次,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以及「強制實施」條款。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他人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構成侵權即專利權人權利用盡後的使用不侵權。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對知識產權作以必要的限制是為了在保護私權的前提下維護公共利益,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正所謂權利的限制,應是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的必要限制;權利的保護,應是在實現社會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護。
四、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對有效競爭的促進是知識產權法的一種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產者可以使用市場中任何可以獲得的手段,針對他們的競爭者來獲得優勢,但是這種手段必須正當、合法、體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在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下,企業可以立即復制被改進的技術與改進者展開競爭而沒有必要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技術改造;廠商可以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展開市場競爭而不是在提高產品的質量上展開競爭。這些都是違反市場競爭規律的不正當的、不公平的競爭,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相反,在賦予專利權的情況下,競爭者意識到他不能隨意地復制、模仿專利發明,因此,不得不進行獨立的研究和開發,形成替代發明和改進發明,因為他們知道擁有一個合乎社會需要的、具有廣闊市場的專利是企業佔領市場和開拓市場的重要砝碼,是取得巨大經濟效益、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手段,這一種競爭是在不斷開發新技術的基礎上展開的公平競爭。商標權的賦予使得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通過制止市場中商品的商標被混淆而維護競爭秩序,促使廠商在提高產品質量的基礎上展開市場競爭。
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品作為公共財富,最終要進入流通領域,成為消費者手中的消費產品,所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成為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標之一。知識產權法是通過兩方面的機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方面,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這使得不同知識產品所有人所創造的知識產品得以區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識產品不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從而保證消費者可以購買到自己信得過的、高質量的產品。如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區別產品或者服務來源,確保了消費者能夠憑借商標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購自己需要的產品。商標不僅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標識商品一致質量的作用,一旦消費者習慣於將一個特定的商標作為特定商品質量的符號,他就會確信其購買的這種商標的商品具有質量的一致性,逐漸形成一種 「品牌認知」, 並且願意為此商品支付較高的費用。廠商便可藉助商標贏得消費者對其商品的青睞,這樣就能獲得較大的利潤,激勵了廠商提高產品的質量以便利用商標實現更大的利益,最終保證了消費者可以獲得高質量的產品。
所以,知識產權法在以法定形式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了對公共利益的保障。雖然知識產權的取得意味著權利人獲得一定程度之壟斷地位,這是社會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讓步,以鼓勵技術創新,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也要注意與社會公眾之間實現利益平衡.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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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學經濟法保護知識產權論文800字 在線等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3、求論文 我國知識產權法的不足和缺陷!!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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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知識產權論文的摘要!拜託各位了 3Q
內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學 理論 為基礎,對知識產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等基本 問題 進行了重新認識。作者認為,知識產權本質上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所屬權項的共同 法律 特徵;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於一般民事主體制度;知識產品是對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新的概括,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關鍵詞」客體的非物質性、主體身份資格與多重主體、知識產品的范圍 知識產權是有別於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是近代商品 經濟 和 科學 技術 發展 的產物。對於該項權利,是難於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的。本文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試對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描述該類權利的本質特徵,概括其與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區別。 一、知識產權的性質 傳統的財產所有權制度,其調整對象不涉及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繫上,一般認為物的外延只及於物質實體和 自然 力。(註:參見劉心穩主編:《 中國 民法學 研究 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頁。)法國民法理論雖對物作廣義理解,但其無體物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註:參見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第3卷,載「國外法譯叢」《民法》,知識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頁。)這表明,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都未將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制度的直接調整對象。 其實,以傳統所有權制度涵蓋非物質形態的精神產品,法學家與立法者都曾作過不懈的努力。18世紀的歐洲大陸國家曾流行著保護文學、 藝術 作品的「精神所有權」學說。早在封建時期,出版特權授之於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釀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識。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權」論。爾後,由於封建王朝的衰落與市民階級權利觀念的進化,出版商開始主張出版物的壟斷性保護不應由國王授予特權才產生,而應基於作者精神所有權的轉讓而取得。他們試圖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對自己的壟斷權利賦予新的理論光環,即用「精神所有權」學說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權」主張。(註:參見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吳漢東著:《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在法國,所有權的絕對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時期得以確認後,其定義一直有擴大的趨勢。其中,所有權定義的擴展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用以「適應其標的和其表現的法律關系及各種各樣彼此間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權類別。」在法國法理論上,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一種排他的、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但這種理論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將所有權的概念 應用 在對非物質財富的權利上,「使它遠遠超出在技術上對它作準確理解的內容的范圍」。(註:(法)茹利歐·莫蘭傑爾著:《法國民法教程》,載《外國民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頁。)盡管所有權與有關精神產品的權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徵,但後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服從於不同於所有權的規定。第二,「從所有權的原來含義來講,上述權利並非真正的所有權」。(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它們未設定於物質產品(有體物)之上,而是系於智力創造性的知識產品,後者是非物質性的特殊客體。因此,為了適應 社會 科技 、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填補法律調整的空白區域,我們有必要「從單個人的簡單物品所有權的財產權概念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產生出與有形對象十分疏遠的權利形式」。(註:(美)格雷:《論財產權的解體》,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這一權利形式就是知識產權。 在我國,有學者鑒於無形財產的大量出現並廣泛進入生產流通領域,提出了「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該學說認為,作為所有權客體的「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而且包括無形財產。按照其邏輯表述即是:無形財產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產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屬於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智力成果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也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註:楊紫煊:《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3期。)這種將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既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起劃歸所有權客體范疇的設想,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依現有民事立法體系和民法基礎理論,所有權客體是無法將非物質形態的知識產品囊括於其內的。這是因為,一旦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成為所有權客體,傳統的所有權制度及其理論就難免捉襟見肘,「最直觀的事實是:所有權的權能及其行使方式無法圓滿地用於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註:顧培東著:《法學與經濟學的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頁。)這即是說,關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權能」理論,完全是以實物形態的客體為基礎的,顯然不適用於非實物形態的精神產品。 精神領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傳統所有權制度的調整對象,而只能歸屬於新型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的根本區別在其本身的無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徵即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頁。)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認為,財產權之有形或無形,並非指權利而言,而系指權利控有之生活資源,即客體究竟有無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權,其權利本身並無有形無形之說,問題在於房屋系有體物;作為著作權,亦不產生有形無形問題,關鍵在於作品系智能產物,為非物質形態。(註:曾世雄著:《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 台灣 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51頁。)嚴格地講,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某種利益所可以實施行為的界限和范圍,概為無外在實體之主觀擬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到 現代 民法學家都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除所有權以外)稱之為無體物。因此,知識產權與傳統所有權的本質區別,不是所謂該項權利的無形性,而是其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徵所決定的。 二、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教科書通常都有闡述。這些特徵的概括在各種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徵主要是「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同時,這些特徵的描述,是與其他財產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相對而言的,並非都是知識產權所獨有的。 1.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相對債權而言,它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關於知識產權的這一屬性,法國學者曾展開過純學術性的近乎刻板的「學究似的討論」。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產權」(所有權),意即「知識所有權」。但多數學者懷疑知識產權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他們根據該項權利標的及內容的特點,將知識產權概稱為一種壟斷權或獨占權。(註:參見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頁。)日本學者與多數法國學者的見解是一致的。小島庸和認為,知識產權與所有權不同,是一種「全新的特殊權利」,它可以分為「獨占權」和禁止權。前者是指排他地、獨佔地支配其客體的權利,該類權利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後者是指對違反不正當競爭義務進行制裁的禁止權,該類權利主要涉及商業秘密權、商品形象權、商譽權等。(註:(日)小島庸和著:《無形財產權》,日本創成社1998年版,第5-9頁。)其實,專有性即排他性和絕對性,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共同特徵。兩者的區別並不在於前者為「壟斷權」,後者為「產權」,其關鍵性差異應是:前者是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後者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無形財產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在專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區別的。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佔、妨害或毀損,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獨占性是絕對的,即所有人行使對物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積極協助,在所有物為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相對的,這種壟斷性權利往往要受到權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境使用、商標權中的先用權人使用等),同時,該項權利的獨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間地域和有效期限內才發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認為,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其實,在 歷史 上民事權利的許多領域都存在過地域性。據國際私法學者研究,在侵權之債領域,侵權訴訟曾長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在合同之債領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適用的僵化和判決難以在域外執行。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當這些權利產生之初,各國大都處於封建閉鎖狀態,對外經貿往來稀少,偶爾發生的涉外糾紛可以通過其國內法解決,因此沒有必要訴諸權利的域外效力。(註: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民事權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上述制度有著相同的歷史背景。在歐洲封建國家末期,原始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是君主恩賜並作為特許權出現的,因此這種權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轄的地域內行使。這種原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隨著近代資產階級法的發展,知識產權才最終脫離了封建特許權的形式,成為一種法定的精神產權。但是,資本主義國家依照其國家主權原則,(註: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不僅源於各國主權的地域限制,而且在於知識產權授權的地域限制(如經過國家審查、國家注冊方能授權)。參見張乃根著:《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頁。)只對依本國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因此地域性作為知識產權的特點繼續保留下來。在一國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如果要在他國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注冊或經審查批准。 從19世紀末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擴大,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起來。這樣,知識產品的國際性需求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先後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國際公約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補充和協調。由於這一原則,使得一國承認或授予的知識產權,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成為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沒有動搖,是否授予權利,如何保護權利,仍須由各締約國按照其國內法來決定。 到20世紀下半葉,由於地區經濟一體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立法呈現出現代化、一體化的趨勢,由此,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戰。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跨國知識產權的出現。地區經濟一體化,使得一組一組的國家聯合起來,實現了商品、資本、人員和勞務在統一大市場內的自由流通,從而推動相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走向統一。為了實現經濟一體化目標,歐洲聯盟採取的重要行動之一,就是在 工業 產權與著作權領域建立一個廣泛的歐洲保護制度,即在地區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正努力實現著「歐洲共同知識產權的幻想」。(註:參見(德)阿道夫·迪茨:《歐洲共同版權是幻想嗎》,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4期。)歐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聲稱,權利窮竭原則的地域限制必須在共同市場范圍內作出解釋,即在一個締約國內首次銷售的商品在整個共同體構成權利窮竭。(註: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國家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說明,知識產權跨出了一國地域限制,已在多國同時發生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該項權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識產權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發展。長期以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由權利要求地法院專屬管轄。由於衛星技術、 網路 技術、錄制技術的發展,涉及現代技術的侵權行為可能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發生,權利要求地也會相應增加,如果權利人依此在這些地方一一提起訴訟將會帶來極大不便。於是一種全新的管轄權理論應運而生,即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其地域內的知識產權糾紛,而且有權管轄在其他地域發生的相關糾紛。與此相聯系,以權利要求地作為知識產權的准據法也相應發生變革。在一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幾個或十幾個國家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恪守權利要求地法,將會造成同一案件適用幾個或十幾個准據法的不合理現象。(註:參見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因此,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這種新准據法原則也許是最好的選擇。(註:本世紀初,國際私法學者華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應適用權利要求地法,而權利的產生和存續應受原始國法(即權利的最初授予國法)的支配。參見李雙元等:《中國國際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頁。)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非專屬管轄與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多元化,都會對這一權利的地域性特點帶來重大 影響 。總之,在當今社會,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依然存在,但已受
5、《知識產權法與我們的生活》寫篇1500字的論文
論文還是自己寫的好,
以下提供相關參考: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版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三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四、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七、第三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2)項:「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十八條第(2)項修改為第(3)項:「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第三十八條第(3)項相應的作為第(4)項。
八、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第四十條修改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6、知識產權法的著作權的論文怎麼寫?
知識產權法考試參考論文題目:
1、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
2、綜述: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權利及其實施)
3、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保護模式之關系
4、綜述:物的分類(如古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
5、綜述:物權的保護模式
6、綜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保護模式之關系
7、綜述:服務的分類——從服務貿易的角度
8、綜述:服務與信息
9、綜述:信息與財產
10、綜述:信息之上的權利
11、綜述:作品與人格
12、綜述:原件、復製品(臨摹)與知識產權的行使
13、綜述:資料庫之上的權利
14、綜述:著作權之內容
15、綜述:專利權之內容
16、綜述:著作權內容與專利權內容之區別
17、綜述:商標權侵權理論與案例
18、綜述:商標權和商號權之沖突解決
16、綜述:未注冊商標與權利
17、綜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
18、綜述:商標與平行進口
19、綜述:商品化權的權利性質以及案例分析
20、綜述: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綜述:遺傳資源的內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綜述:遺傳資源的歸屬以及案例分析
23、綜述: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綜述:傳統知識的外延
25、綜述: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綜述: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調查:各地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與對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調查:各地傳統知識的保護措施與問題以及案例分析
29、調查:民間文藝的保護措施與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案例分析
30、調查:城市知識產權戰略
31、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