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事業的發展歷程
1、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百度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2、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哪年
法律分析:1990年,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相關法律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3、什麼是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概念是什麼?
版權保護也被稱作著作權保護,它可以保護著作的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諾貝爾文學獎莫言此前就作家如何增強自己的版權保護意識做過相關演講。下面我們來為您介紹什麼是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概念是什麼?什麼是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概念是什麼?一、著作權保護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二、簡介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在我國版權保護的行政機關是各地的版權局,對版權進行日常行政管理,隨著版權意識不斷增加,在北京等直轄市版權局下設版權保護管理中心,提供版權登記版權維權版權貿易等服務,但在一般省份,這類服務機構還不夠健全,除杭州等經濟發達地區設立了副省級城市的版權保護管理中心外,這個版權保護還處於初級的階段。關於什麼是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概念是什麼?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保護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4、什麼叫著作權,我國最新的《著作權法》是什麼?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版權最初的含義right(版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
《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5、宋代印刷業及版權保護是怎樣的?
宋代印刷事業的時代發展,表現在雕版印刷普及與鼎盛,活字印刷術的創造發明,更重要的是印刷管理制度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徵,尤其是版權保護的相關法規,在我國乃至世界文明史上是一次革命。
北宋初年,朝廷就十分重視印版的收集和重要典籍的印刷,並有計劃有分工地刻印了經、史、子、集等書。
宋代的中央主管印刷的機構是國子監,其印書的主要種類是經、史、子、集類書籍。國子監既是最高學府、國家的教育管理機構,又是中央朝廷刻書的主要單位。其所刻書,世稱「監本」。
由北宋時期國子監鏤版印刷的圖書,經部書有校正唐代學者孔穎達的《五經正義》等;史部書有《史記》、《漢書》、《三國志》、《晉書》、《隋書》、《新唐書》、《新五代史》等;諸子類書有《荀子》、《文中子》、《孫子》、《衛繚子》、《六韜》等。其他各類有《黃帝內經素問》、《難經》、《千金翼方》、《黃帝針經》、《金匱要略》,以及《說文解字》和《群經音辨》等。
北宋時期從960年建國至1005年間,由於大量刻印儒家經典著作,闡發經學思想及經書之音注、疏、正義等著述,經過40年,經書版片已經增加了20多倍。這不僅利於封建社會教育的普及,同時對儒家學說的研究與傳播,也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北宋時期國子監刻書,對古代採用雕版印刷、刻印書籍的發展作出很大貢獻,為以後刻書事業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基礎,影響深遠,在古代印刷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南宋建國初期,搜尋一些北宋舊監本書籍,國子監無力重雕,即令臨安府及兩浙、兩淮、江東等地方朝廷部門刻版,然後送歸國子監。當時刻印有《九經》白文、《十三經》古注、《十二經》正文,以及一部分正史書和《資治通鑒》。其他書版多存在原地印賣,或由讀者贖買。因此,南宋時期地方官刻書迅速發展起來。
如各地方公使庫,朝廷在地方各路設置的各路使司、地方州或府、郡,以及郡學、縣學、書院等都普遍刻書、印書。所刻印之書有《禮記注》、《顏氏家訓》、《荀子》、《周易》、《文選》等,都刻印精良。
宋代的民間刻本書,是在唐代中後期及五代以來興起的民間印刷作坊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宋代民間印刷的書籍,分為家刻本、家塾刻本和坊刻本。家刻本又稱「私刻本」,是個人雇請工匠或出資由刻書作坊刻印的書,這類書大多為自己的著作或自己祖先的著作。其刻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傳播、揚名或紀念其祖先,因此,這類書往往以贈送為主,有時也通過銷售而收回成本。
家塾刻本主要內容還是向本族家塾學生提供學習和閱讀的書籍,其內容多為儒家經典、啟蒙讀物以及歷代名家詩文集等。這類印刷品除滿足本族需要外,也往往銷售一大部分,將所得收入作為家塾的經費。
坊刻本則是專門從事書籍印刷的作坊所印的書,這是典型的民間印刷。它一般都有自己的印刷作坊,根據其規模的大小,長期僱傭一定數量的刻版、印刷和裝訂工匠。
宋代的佛經印刷也很發達。印刷佛教經典影響最大的是971年至983年完成的《開寶藏》。歷經12年,完成雕版13萬塊,以《開元釋教錄》入藏經目為底本,共480函,5048卷;卷軸式,每版23行,每行14字,版首刻經題、版數、帙號等;卷末有雕造年月干支題記。
這項宏大的工程,在古代印刷史、出版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刻印佛教經典全藏之始。它對日本、朝鮮、越南等國雕版印刷術發展有直接影響。
《開寶藏》全藏久已無傳,現存殘卷皆硬黃紙印,卷軸裝,每卷中行字不一。殘卷存世寥寥無幾,彌足珍貴。據傳陝西青蓮寺、太原崇善寺等處曾有《開寶藏》零帙,尚待訪求。
繼《開寶藏》刻印之後,宋代還有幾次規模較大的官、私印經活動。
除了佛教印刷外,在宋代還刻印過幾部道教著作。最有名、規模
最大的是刻印於宋徽宗政和年間的《萬壽道藏》,它是在福建刻印的,共有541函,5481卷。
除了雕版印刷的書外,宋代版活字印刷的書,是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周必大於1193年用活字自印《玉堂雜記》。這是畢A活字應用的重要證明。
宋代由於印書業的發展,朝廷也出台一些出版審查書刊的規定,包括:規定出版審查制度;禁印奏議國史帝王字像;禁刻學術「不正」之書;法令、天文、宗教、紙幣等印刷禁令;禁止泄露軍機等。與此同時,由朝廷制訂並實施的版權保護方面的法規,可謂史無前例。
北宋時期的版權保護法規,主要為保護朝廷印刷物的權威性。南宋時期私刻書籍請官府出面,行使版權保護。保護的主要是出版者的經濟利益,但也包括作者的著作權益。處罰的方式如「追人毀板」、「追板劈毀」等,是很嚴厲的。宋代與圖書相關的版權保護管理的制度,開啟了我國版權保護之先河。
6、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是什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如何?
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是什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權也被成為版權,保護著作的意義也即是保護版權的意義。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它多指文學、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且能夠被復制的智力成果。基本上只要兼具這兩個要素的作品,其作者自作品誕生之日起即刻享有著作權,不受是否進行版權登記而影響。那麼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是什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如何?保護著作權一、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常見的具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有,比如小說、電影、電視機、畫作等,保護這些原創作品不被山寨,保護著作權的意義就是保護作品作者的權益,鼓勵其繼續創作為大眾、為社會文明進行帶來更多好作品。二、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保護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一種重要的法律保護制度。隨著科學、文化、藝術的不斷發展,保護著作權的意義制度也在不斷進步,著作權保護和流通同樣促進了文化經濟的繁榮。保護著作權意味著,既要充分保護作者的應得利益(包括對作品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又要滿足公眾對其作品的需求,但現實中我們很多人對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沒有充足的了解和理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為擁有著作權的作者,因而學習保護著作權利人利己利於整個著作權保護的大環境和諧發展。計算機軟體、工程設計、產品設計等科技領域和著作權息息相關。保護著作權的意義還在於保護創新創造能力,讓科技很好地應用於生活,讓科技推動社會發展。保護著作權的意義是什麼?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如何?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7、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幾幾年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法律依據:孝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巧明源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槐拿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8、著作權法經歷了幾次修改
法律分析:《著作權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經歷過兩次修改,而這兩次修改都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第一次,為了滿足加人世貿組織的基本要求,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第二次,為了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專家組裁定,又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這兩次修改的共同特點,一是被動的(為履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義務)、二是局部的(僅從滿足世界貿易組織的特定基本要求出發),沒有針對《著作權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中國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全部和主動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國的立場、針對中國發展變化的形勢,全面主動地解決中國面臨的著作權保護突出問題,就應該全面修改我國的《著作權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9、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哪裡
法律分析: 我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開始建立。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