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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問題

發布時間: 2023-05-16 10:08:50

1、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環境民事糾紛有以下解決途徑:
(1)行政途徑,即行為人可向環境保護部門投訴,有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2)司法途徑,即行為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環保之訴;
(3)自行協商,即當事人之間可自行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被侵權人起訴請求污染者賠償因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侵權的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侵權的糾紛解決途徑包括:
1、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或版權代理機構或其它第三方作為調解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行政投訴。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者除了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由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3、民事訴訟。作者或權利人的版權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關於環境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環境 民事訴訟時效 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環境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因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提起 訴訟 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 訴訟時效 適用特殊規定,而不適用《民法通則》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保護法 》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二、環境污染損害訴訟時效的問題 關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現存的訴訟制度中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由於原告資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國提起環境民事訴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在許多情況下,因侵權人不明,受害人無法提起訴訟;三是由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訴訟往往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受害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四是訴訟時效期限長度不夠,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6]筆者以為,核心是訴訟時效和被告人的確認問題,故本文僅涉訴訟時效及起訴要件中「明確的被告人」問題,原告的適格問題暫不予探討。 (一)三年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里的問題就在於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於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於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說大會過於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當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們還不知就裡時就早已過去了。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三年的訴訟時效,因損害客觀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主觀上再積極也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 (二)最長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環境損害賠償的最長訴訟時效沿用民法通則二十年的規定,這是一個不可變的除斥期間。 三、環境污染糾紛需注意什麼 1、 舉證責任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不需提供 證據 證明自己的主張。 2、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算。 關於環境污染的民事訴訟的時效的規定一方面是當事人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而另一個方面是因環境問題就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需要注意的是,訴訟必須在時限內進行,否則法院不會受理,以免自己的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3、環境污染糾紛中,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一、環境污染糾紛中,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環境污染糾紛中,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污染者承擔。環境侵權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二、民事訴訟怎麼走程序
民事訴訟的程序為:
1、原告到法院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標准即可,即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開庭;
4、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案,開庭進行審理;
5、作出判決並且宣判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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