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經理職責許可權
1、知識產權部門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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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包括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責有哪些
負責全省知識產權工作;統回籌協調知識產權事宜,答研究擬定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本省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負責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管理全省專利工作,負責調處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推廣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什麼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版權、商標權、商號權、產地標記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各種反對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3、知識產權能做什麼工作
知識產權能做的工作如下:
1、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大型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管理斗臘工作;
2、在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或人民法院等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或審判工作;
3、在研究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或相關的研究工作。
知識產權崗位職責如下納氏:
1、負責申請空茄滑文件的撰寫、專利申請事務的處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
2、與研發人員溝通進行技術挖掘、專利技術的專利性分析;
3、協助和獨立辦理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專利行政訴訟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知識產權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法律分析:國家知識產權局(副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二)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訂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五)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准,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5、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主要指本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公司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公司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 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 在與其他公司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對於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 屬於本公司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