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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發布時間: 2023-05-16 06:26:05

1、軟體著作權保護期限有多久啊?

計算機軟體著是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保護對象,對企業發展有著重大意義,那麼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和內容你了解嗎?

軟體著作權登記

一、軟體著作權保護期是多少年?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二、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體,無論是系統軟體還是應用軟體均受法規保護。一項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指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無論是程序的目標代碼還是源代碼均受法規保護。計算機文檔則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軟體受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如磁帶、膠片等)上。著作權法規所保護的是作品中構思的表現,至於作品中的構思本身則不是該法規的保護對象,對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三、軟體著作權保護有以下主要內容:

1.對軟體著作權主題進行保護

軟體著作權人是受法律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主體,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這是確定軟體著作權歸屬的一般性原則。軟體開發者包括獨立開發者、合作開發者、受委託開發者和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者四種類型。後三種的著作權歸屬都需正式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根據法律規定,依靠繼承、受讓、承受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也可以成為軟體著作權人,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2.對軟體著作權的客體進行保護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是軟體著作權的客體,依法受到保護。

3.是對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進行保護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原件或復製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軟體著作權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4.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的權利給予保護

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是指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合法的軟體復製品的人,簡言之,通過正規渠道得到正版軟體者他們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a.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b.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復製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c.為了把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後的軟體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5.是對軟體著作權轉有許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讓者給予保護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軟體著作權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也可以就某些權利進行專有許可使用、經轉讓或專有許可而獲得軟體著作權者依法受到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轉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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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保護軟體專利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3、軟體受知識產權保護嗎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法律客觀:

從事計算所軟體科研開發、技術貿易的高新技術企業通常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需要不斷開發和積累本企業的技術成果,以保持企業技術的優勢;二是需要保護好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能夠利用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為自身帶來經濟效益,否則將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面在處理兩者關系中,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佔有更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大都是以知識創新開發產品,當知識產品進入市場後,則完全依賴於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果沒有保護或保護不好,企業就不可能大規模的知識開發投資,企業也不可能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目前,我國的軟體企業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仍然與國外同類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兩個方面問題上比較突出:一是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法制意識比較薄弱;二是知識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甚至還有一些企業尚未將保護軟體知識產權的內容納入企業管理制度之中。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產權,是企業的重要財富,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應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企業可以進行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一個軟體企業,往往會面臨軟體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軟體人才的管理、軟體技術的保密以及軟體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干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體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孫液則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知識埋舉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2.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置了知識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並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范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復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二、軟體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不可否認,計算機技則棚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序及設計文檔作為軟體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秘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體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體法律保護成為一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體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體成果知識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1.首先應當明確軟體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2.軟體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體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秘密,就當主動採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秘密,一旦發生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泄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體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信息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注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5.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體著作登記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鑒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自有信息(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鑒別材料中;三是在軟體鑒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體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體的獨創性,並不以軟體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三、軟體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范調整各種關系軟體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范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體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范:1.勞動關系合同。軟體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系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協議。一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體技術成果歸屬關系,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軟體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2.軟體開發合同。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體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完善。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范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體侵權糾紛。四、軟體企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軟體企業都知道,正版的軟體既可以保證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又能避免計算機病毒的侵擾。將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復制(拷貝)並向他人提供是一種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即便從事這種活動的人並沒有獲得經濟收益,但在客觀上影響了正版軟體的銷售量,軟體權利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和必要的經濟利益,也構成了侵犯軟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問題上,有的軟體企業往往採取「兩個極端」的態度。一是在軟體侵權糾紛事發前,不聽勸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軟體;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又不知所措,要麼將對方指控內容全部承受下來,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一概承擔下來,可謂「不戰而退」。這兩種態度明顯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態度當是,一旦發生糾紛訴訟,應當正視現實,認真對待。一方面弄清對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訴訟他人侵犯軟體版權;另一方面,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侵權,自己是否就當成為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何種責任。總之,在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方面,軟體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軟體企業應當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軟體。

4、軟體著作權法律法規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著作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經過登記後,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條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5、4 、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常識

這是我在網上幫你查的資料,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一、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就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也稱著作權)、商業秘密專有權等,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又統稱為"工業產權"。隨著科技的進步,知識產權的外延在不斷擴大。
軟體知識產權是計算機軟體人員對自己的研發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由於軟體屬於高新科技范疇,目前國際上對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法律還不是很健全,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知識產權的,與硬體相關密切的軟體設計原理還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二、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1) 著作品版權:將研發成果中的文檔、程序或其他媒質視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2) 設計專利權:應用端的工程技術、技巧性設計方案,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3) 形式表現商標權:產品名稱、軟體界面等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請商標保護。二、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 發明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四、關於軟體著作權
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將包括程序和文檔的軟體作為一種作品。但實際上對於軟體的保護是一個綜合的保護,還可以通過專利法、合同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不同的方法來進行保護。
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不論是否進行著作權登記,均享有著作權。按照WTO規則,協議國之間的版權互相認可。
考慮到軟體作品的特殊性,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依據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著作權登記不是軟體版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但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版權登記材料法律上是認可的。五、軟體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軟體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是法律授予軟體著作權的專有權利。人身權是指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財產權是指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轉讓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同時轉讓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即將所有的財產權讓予他人。六、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意義
軟體的開發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財力的投入,軟體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結晶,與有形財產一樣,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提高開發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
打擊侵權盜版,保護軟體知識產權,建立一個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市場環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軟體企業的願望,它將關繫到軟體產業的發展和軟體企業的存亡。七、軟體版權的保護級別
1) 原版軟體(普通保護)
2) 共享軟體
A、共享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的定期限試用軟體。
⑴ 共享軟體的主要分發途徑
① 通過展銷會分發
② 通過公告牌網頁分發
③ 從一個試用者傳給另一試用者
⑵ 共享軟體的內容
共享軟體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碼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軟體程序中。
B、共享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定期限免費試用
共享軟體通常包括一個"簡介"(reaadme)文件或開放式菜單表明這個軟體是共享軟體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匯款的聲明。在聲明中約定的期限內,用戶可以免費試用共享軟體。
⑵ 試用到期後購買使用權或停用
有些共享軟體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鎖住軟體功能;另一些則未加過期鎖保護。不論如何,試用期後繼續"試用"便侵犯了版權所有者的權益。
⑶ 僅限試用
① 在試用期間(未購得版權所有者許可),對共享軟體開發新的應用是非法的。
② 許多電腦書附有共享軟體盤,這只是共享軟體分配體系的一部分,購買書並不等於購買了所附的共享軟體。
⑷ 禁止牟利分發
試用者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共享軟體進行牟利。
3) 免費軟體
A、免費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免費使用的弱保護軟體。
免費軟體的分發途徑與共享軟體相類。
B、免費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飲水思源"准則
用戶的任何源於免費軟體的開發應用也必須作為免費軟體。
⑵ 禁止牟利分發
非版權人不得通過復制、分發免費軟體進行牟利。
4) 公有領域軟體
A、公有領域軟體
公有領域軟體又稱自由軟體,是一種被版權所有者明確放棄作品財產權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軟體。
⑴ 允許通過復制、分發自由軟體牟取經濟利益
⑵ 對自由軟體的二次開發成果的產權歸二次開發者所有
⑶ 基於自由軟體而進行的應用開發,開發者擁有應用成果的所有權
B、特別規定
⑴ 一般認為,原始自由軟體的版權所有者並未放棄著作人身權。
⑵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八、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九、軟體著作權人
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歸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開發者通常是指進行實際的組織、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1、合作開發:開發者共同享有(合同、協議的除外)
(1)可分割:單獨享有權利;行使時不得侵害整體著作權;
(2)不可分割: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權利。
2、委託開發:雙方合同約定,沒有限定合同的,權利歸開發者(受委託者)所有;上級部門或政府下達的任務,按同樣情況處理。
軟體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十、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
1、使用許可
由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可以同時為多數人佔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權"的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體現使用許可。
所謂軟體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與軟體使用人之間通過訂立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依照這種協議,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軟體產品。
軟體使用許可不同於軟體權利轉讓,不發生著作權的轉移或者著作權人的變更。
2、使用許可的種類
按照被許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權和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軟體;
(2)排他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軟體;
(3)普通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合同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可以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軟體。 十一、軟體使用許可的特點
使用軟體的設備、環境
(1)單機使用許可
通常,在市場上購買一套軟體所獲得的只是將該軟體安裝在一台計算機上的使用許可,這種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就是單機使用許可。安裝在伺服器上的除外。
(2)場地使用許可
指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均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者允許對特定軟體進行無數次復制;許可費用可能根據網路的節點數或者文件伺服器的數量對價格進行調整。當單位擁有許多計算機時,如果採用單機許可則需要購買很多軟體,而獲得場地許可要經濟的多。但獲得場地許可必須直接與軟體著作權人聯系。
(3)列印設備
一些列印軟體如字體或者字型檔等,既可以安裝在計算機上,也可以集成在列印機的晶元中,所以,這類軟體許可方式有兩種,一是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二是基於列印機的使用許可。目前漢字列印機中都安裝有中文字型檔軟體。
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是指所有安裝這類軟體的計算機都需要獲得使用授權許可;基於列印機的使用許可是指一個使用授權許可允許軟體安裝在所有使用這台列印機的計算機中。
2、關於被許可人
(1)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某個特定的人使用。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個單位(法人)可以申請單人(位)許可,有點類似於場地許可,如果一個單位有多個辦公地點,使用單人(位)許可更合適。
通常,獲得單位許可後,單位可以無限制地使用該軟體,但是其使用條件一般需要每年續簽。
(2)多用戶
分為網路許可、並行許可、開放式許可。
網路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可以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並行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最多可能同時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開放式許可是指軟體著作權人向用戶發放的使用許可數超過其提供的安裝載體數。例如提供一套資料,發放十個使用許可。
3、關於被保護對象
(1)捆綁式
捆綁式銷售就是軟體著作權人將一些程序組合成程序組打包銷售,這類軟體不允許分開安裝和分開使用。常用的辦公軟體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處理軟體,不同的組合就有個人用戶版、企業版等。有時兩個獨立包裝的產品也會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這種情況要看事先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以理解為產品促銷,不屬於捆綁式銷售。
(2)共享軟體
共享軟體是一種軟體著作權人通過展銷會、公告板等方式免費向使用者或者公眾分發的軟體,這種軟體往往具有該軟體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過使用該軟體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時間的限制。
共享軟體是需要付費的,在共享軟體的介紹文件或菜單中通常會註明該軟體是共享軟體、付款說明。
(3)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是一種不需要支付許可費用的免費發行軟體。與共享軟體的發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終用戶卻不需要支付費用,同時自由軟體的源代碼通常是公開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軟體不能為了獲得利潤而發放,並且任何基於自由軟體的二次應用開發必須作為自由軟體。
(4)版本升級
通常一種軟體的功能都在不斷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現即為版本的不斷升級。一般而言,版本號越高,軟體的功能越強。用戶為了獲得更新版本的軟體可以直接購買一套完全的、可獨立運行的更新版本的軟體(完整版),也可以購買舊版本的升級版。
完整版:您可以繼續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舊兩套。
升級版:您只有一套軟體授權,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舊的。
一般情況下,購買軟體不包含免費的版本升級;有時,為了保護用戶的權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權人會承諾給予一定時間或一定次數的免費軟體升級服務。
還有些軟體,如殺毒軟體,著作權人會提供數據更新服務。
十二、軟體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1)合法持有軟體復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
* 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
* 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喪失對該軟體的合法持有權時,這些備份復製品必須銷毀;.
* 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2)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製品使用完畢後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於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課堂教學一般是指面對面的、教師范圍內的課堂教學;科學研究一般是指非商業性的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也僅指具體執行公務的行為,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復制有關當事人的軟體等,並不是說國家機關在一般的辦公行為中就可以隨便復制他人的計算機軟體。
2、法定許可
指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該按規定支付報酬。十三、軟體使用者有何權利
合法持有軟體復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
(2)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復製品。但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3)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十四、計算機軟體為何要版權登記?
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不論是否發表該軟體,都享有著作權,而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是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因此進行軟體版權登記的好處是:
1) 幫助權利人在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提供的有力證據;
2) 協助司法機關方便、快捷地取證,以便迅速結案;
3) 配合政府機構實施管理促進軟體產業發展,企業亦可享受免稅待遇;銷售自有知識十三、軟體盜版
任何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軟體進行復制、傳播的行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許可范圍傳播、銷售和使用軟體的行為,都是軟體盜版行為。盜版是侵犯受相關知識產權法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體的性質決定了軟體的易復制性,每一個最終用戶,哪怕是初學者都可以准確無誤地將軟體從一台計算機拷貝並安裝到另一台計算機上,這一過程非常簡單,但不一定合法。備份以外都任何軟體復制行為都是違反版權法的。 十三、軟體盜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終用戶盜版
當企業或機構("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或未經授權而復制軟體時,便是最終用戶軟體盜版行為,並構成侵權。
最終用戶軟體盜版有以下形式:
* 未經軟體許可協議許可,在一台或多台計算機上運行他人軟體;
* 拷貝磁碟不是為了存檔的目的,而是進行再次安裝和分發;
* 不具有可進行升級的合法版本,但卻利用升級機會;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軟體,其許可協議規定不能向單位出售或由單位使用;
* 在工作場所內外交換軟體磁碟。
請注意,用戶購買了一套正版軟體,並不意味著他就可以在兩台或多台計算機上安裝和運行該軟體,這取決於軟體許可協議授予他的許可權;一般情況下,正版軟體的一個使用許可,是只可在一台計算機上安裝和使用。
(2) 購買硬體預裝軟體
計算機硬體經銷商為了使其所售的計算機硬體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計算機上預先安裝未經授權的軟體,即為"硬體預裝"。"硬碟預裝"的行為,一般出現在硬體銷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計算機生產商、系統集成商和獨立軟體開發商中也存在"硬碟預裝"的情況。
如果計算機銷售商為吸引顧客購買其計算機產品,在未經正版軟體廠商授權的情況下將軟體安裝到計算機硬碟中,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對軟體版權擁有人的侵權。這種情況用戶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除非用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購買硬體時也購買了合法的軟體。所以,如果計算機銷售所銷售計算機中已經預裝了軟體,那麼用戶應該向計算機銷售商索要軟體許可協議、原始光碟、用戶手冊等相關文件和收據。
(3) 客戶機-伺服器連接導致的軟體"濫用"
通過客戶機-伺服器的形式連接多台計算機,用戶可以調用存在區域網內的軟體。伺服器軟體的使用許可一般對伺服器用戶的數量有明確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戶取得單獨調用的許可。由於客戶機的終端用戶在形式上並不是直接復制軟體,而是一種超越許可范圍的使用,這種侵權形式更需要引起單位用戶的警惕,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4) 盜版軟體光碟
仿製是通過模仿享有版權的軟體作品,並進行非法復制和銷售。
對於套裝軟體,常常可以發現裝有該軟體程序的仿冒版光碟或磁碟,以及相關的包裝、手冊、特許協議、標貼、登記卡和防盜密碼等。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注意以下幾點來防止誤購仿冒產品:
* 購買時仔細檢查產品的真偽;
* 到誠實守信的經銷商處購買;
* 在購買時確認軟體包括有全部用戶材料和特許協議。
授權采購軟體的部門應該知道有以下有關情況的常常是仿冒軟體:
* 軟體價格大打折扣,低得讓人難以置信;
* 軟體以光碟大全的形式經銷,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材料和包裝;
* 軟體無生產廠家的標准防偽標識;
* 軟體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原始使用許可協議或其它材料(如用戶登記卡或手冊);
* 軟體的包裝或所附的材料為復印件或印刷質量很差;
* 光碟呈黃金色(由可復制光碟刻錄而成),而正版軟體光碟的特點是呈現銀白色(系只讀光碟);
* 光碟包含不只一個生產商的軟體,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軟體由不能提供合法產品正當擔保的經銷商通過郵購或在線方式經銷等。
(5)互聯網在線軟體盜版
隨著互聯網路的普及,在線軟體剽竊變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經常在互聯網的站點上刊登廣告,出售仿冒軟體。另外,他們還經常將未經授權的軟體上載到網路上,供網路用戶從網上下載。用戶下載並使用這類軟體也屬於違法。
一些共享軟體允許下載試用,但在使用一定時間或次數後,應該付費。十四、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戶如果有侵權行為,將依情節輕重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復製品及製作設備、處以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或者總定價的5倍的罰款等;
3、刑事責任:復制或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有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盜版軟體
1、向員工提供正版軟體
單位首先要給員工提供正版軟體,這是問題的關鍵,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估計單位的軟體需求;
.對每台計算機建立對應的軟體統計表,列出機器中已經存在和未來需要的軟體;
.提供正版軟體來滿足每台機器統計表的要求;
.對軟體作出合理的預算;
.及時向員工提供所需軟體;
.合理估計員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計劃加以滿足。
2、防止復制及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
單位還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員工使用盜版軟體,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確保及時提供正版軟體;
.堅持使用正版軟體並廣泛教育員工;
.指定專人負責軟體的合理使用;
.對軟體的購置進行登記;
.定期檢查單位所有計算機的硬碟,確保所有程序為正版;
.對員工的盜版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十五、軟體著作權糾紛的處理
1、調解:
(1)侵權和被侵權人之間相互協商;
(2)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2、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不成的糾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由法院判決。十六、加強軟體資產管理
軟體與其它有價資產一樣,為了達到其潛在的效益,必須在整個壽命期內加以管理。通過在單位內部採取一系列系統、有效的步驟和措施,將軟體納入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從而確保所使用軟體的合法性,使軟體的使用符合軟體許可協議條款的規定;合理控制與軟體資產有關的費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對軟體資產的利用以及單位的整體效益。
加強軟體資產管理的必要性在於:
1.確保守法
2.費用控制
2.1.控制軟體獲取費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體費用
2.3.控制軟體支持費用
2.4.避免應訴、處罰和罰金
3.改進績效
3.1.保證軟體質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資源的兼容性
3.3.預測並利用變革
3.4.提高員工的生產能力

6、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 計算機軟體 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的 著作權保護期限 如下: 1、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 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念世基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仔謹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3、第十五條軟體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4、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返顫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7、軟體合同知識產權方面條款的制訂?

我理解,貴公司法律顧問之所以將「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相關的知識產權、使用權及轉讓權均歸甲方所有」改變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開發軟體的著作權歸甲方享有」,關鍵在於其僅僅從單層面的法律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是從貴公司利益保障這個服務角度去考慮問題,他認識到了「計算機軟體」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歸屬於著作權保護范疇,但他忽略了計算機軟體實際上涉及到許多方面的權利(正如樓主認識到的),更要命的是,他忽略了他是公司最大權益化的爭取者和實施者。
同意的觀點,你們的新法律顧問所做的修改確實不利於保護你們的權利。
感謝各位,iknow

8、軟體企業要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產權,是企業的重要財富,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應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
1.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個軟體企業,往往會面臨軟體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軟體人才的管理、軟體技術的保密以及軟體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干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體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
2.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置了知識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並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范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復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
二、軟體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
不可否認,計算機技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序及設計文檔作為軟體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秘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體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體法律保護成為一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體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體成果知識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
1.首先應當明確軟體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
2.軟體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體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秘密,就當主動採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秘密,一旦發生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泄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體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
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信息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注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
5.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體著作登記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鑒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quot;自有信息(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鑒別材料中;三是在軟體鑒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體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體的獨創性,並不以軟體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
三、軟體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范調整各種關系
軟體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范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體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范:
1.勞動關系合同。軟體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系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協議。一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體技術成果歸屬關系,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軟體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
2.軟體開發合同。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體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
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范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發?quot;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體侵權糾紛。
四、軟體企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軟體企業都知道,正版的軟體既可以保證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又能避免計算機病毒的侵擾。將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復制(拷貝)並向他人提供是一種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即便從事這種活動的人並沒有獲得經濟收益,但在客觀上影響了正版軟體的銷售量,軟體權利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和必要的經濟利益,也構成了侵犯軟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問題上,有的軟體企業往往採取「兩個極端」的態度。一是在軟體侵權糾紛事發前,不聽勸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軟體;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又不知所措,要麼將對方指控內容全部承受下來,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一概承擔下來,可謂「不戰而退」。這兩種態度明顯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態度當是,一旦發生糾紛訴訟,應當正視現實,認真對待。一方面弄清對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訴訟他人侵犯軟體版權;另一方面,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侵權,自己是否就當成為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何種責任。
總之,在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方面,軟體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軟體企業應當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軟體。

9、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怎麼申請

軟體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
1、著作權無需申請,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2、專利權,應當依法申請專利,經專利行政機關審查,無反駁理由的。發給專利證書;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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