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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侵權死亡

發布時間: 2023-05-16 01:57:05

1、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一直以來,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問題,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麼,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下面,就由來詳細說明一下。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後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並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並不恰當。
      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麼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1、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採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並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於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侵權責任法》第63條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准進
      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為三大原則,一是過錯原則,這是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來決定賠償。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傷都是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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