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網路侵權律師
1、微信朋友圈罵人也侵權精神賠償費200至10萬元
在微信朋友圈罵人可要小心了,很可能因侵權面臨被起訴。隨著微博、微信等網路信息媒介的興起改吵,互聯網上侵權行為導致的案件數量也隨之猛漲。記者昨天從市一中院獲悉,該院近年來審理的侵犯人格權的案件中,有75%是以網路為媒介,此類案件中還呈現較強的名人效應,大多涉及知名公眾人物。而被認定侵權的,精神賠償數額在200元至10萬元不等。為此,法官也提醒網民,在互聯網上更應注意規范自身行為,避免構成侵權。"網路侵權案名人最受傷
市一中院副院長孫*鳴告訴記者,在該院近年來審理的侵犯人格權的案件中,以網路為媒介的占所有涉人格權案件的75%,而其中又以侵犯名譽權案件佔比最大,為37%。此外,此類涉網路侵犯人格權案件還呈現較強的名人效應,大多涉及知名公眾人物,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市一中院通過對審理的網路侵犯人格權案件總結分析發現,近年來網路侵權方式呈現多樣性,除了網頁新聞、論壇、貼吧、搜索引擎等,近年來風靡的博客、微博、微信也都成為侵犯人格權的渠道。侵權人將帶有侵權性質的內容,通過登載、轉載、轉發、評論、置頂、排名、鏈接等方式進行傳播。
上傳私密照隱秘也侵權
程某、鄧某本是男女朋友,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男子鄧某心中郁結,隨即將自己此前為女友程某拍攝的私密照片上傳至自己的QQ空間,並加以評論。程某發現後,惱羞成怒,將男友起訴至法院。庭審中鄧某表示,自己上傳照片時以為自己的QQ好友非常少,沒什麼人能夠看到照片,不會造成廣泛傳播,且自己只是一時氣憤而為,並非故意要讓女友難堪。盡管鄧某如此辯駁,但最終法院還是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女友隱私權的侵犯,並判決其進行相應賠償。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發布對他人人格權造成侵害的言論,很容易完成,特別是在論壇、微博等平台中,言論輕易就可以公開發布,有時行為人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
法官提示
網路言行更應謹慎規范
法官告訴記者,由於互聯網具有多維、多向、無國界、開放性等特點,言論通過網路發布後,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圍觀、評論和傳播,其傳播之快、影響之廣,往往是行為人不可預知的。因此,在網路上甚至要比在現實生活中更為謹慎地規范自我的言行。
首先,要規范自己的用語。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語言。其次,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時候,要徵得權利人允許,避免擅自使用。另外,在計算機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要利用技術手段窺探別人的文件,未經許可而不擅自使用別人的計算機資源。尊重他人的隱私,要注意避免傳播他人隱私信息,注意為他人保守秘密。同時,也不要發布騷擾性的網路信息,維護他人的網路安寧。
如何維權
第一時間搜集保存證據
如果我們遭遇網路侵權,如何收集並固定證據進行起訴,法官也給出了幾點建議。一旦發現網路侵權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時間採取自己能夠達到的技術手段對網頁和數據進行保存,然後向有關各方(如網站)發出要尋找電子證據的通知,以便獲得網站的技術支持,該通知一定要盡可能具體,說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類型,並且解釋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由於電子證據極易進行更改,因此證據保存的過程最好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其真實性能夠得到較好的保證,此類證據效力也較高。如果侵權行為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對案件進行偵查處理。
網路侵權5種維權方式
停止侵害
基本方式就是及時刪除侵權信息,如果是被公開發表,可以通知網站進行刪除,如果某種侵權的信息被他人所採納儲存,受害人也有權要求任何儲存脊殲埋該信息的人予以徹底刪除。
消除影響
在網路侵權的情況下,需要侵權人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來消除影響。視侵權行為的影響力,公告可以要求在侵權網頁上發布,也可以要求在國內外知名網頁上進行同步發布。
賠禮道歉
因為互聯網傳播的無邊界性和受眾的無限性,賠禮道歉公告一旦發布就會對侵權人起到有效的遏製作用,甚至比賠償精神損害更能起到撫慰受害人的作用。
賠償損失
在損櫻螞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問題上,不能單純根據現實空間中實際盈利的計算標准,更需要通過網路的點擊量等來判斷侵權後果波及范圍,據此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
以市一中院統計的網路侵犯人格權案件為例,法院確定侵權的情況下,被侵權人起訴要求的精神撫慰金從2000元到100萬元不等,但最後法院判決支持的撫慰金則從200元到10萬元不等,一般為訴求的十分之一。
2、微信版權侵權如何處理
微信侵犯版權的處理方式:如果是侵權人利用微信軟體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微信官方提供侵權人的注冊信息等,並要求立即刪除侵權內容。如果是微信與侵權人共同侵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微信與侵權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范冰冰網路侵權糾紛一審勝訴,被告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范冰冰網路侵權糾紛案引起了網友們的注意。
范冰冰。雖然范冰冰現在已經不在娛樂圈裡活躍了,但是有關她的事跡仍然在網路上流傳著。
提起范冰冰這個名字,大家對她的美貌一定都是贊不絕口的。但實際上她本人也是一個演員,只不過她的美貌讓人很難注意到她的演技,這大概就是長得太美的煩惱吧。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部分人們對那些長得好看的人有時候都充滿著惡意,更不要說范冰冰身處在一個公眾視野的娛樂圈了,對於她的關注更是不在少數。當然,詆毀她的也更不在少數。
在 4月30日的時候,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文稱由其所代理的演員范冰冰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案件一審已經勝訴,並且范冰冰也對此點了贊。
據了解,被告被告廣州聚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該公司在其注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了一篇針對范冰冰的文章,文中包含大量誹謗性言論,被判構成對范冰冰名譽權的侵犯。
並且法院做出了如下判決:被告廣州聚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須在涉案微信公眾號連續十日向范冰冰賠禮道歉,並向范冰冰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40000元。
所以網路真的不是法外之地,造謠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句話不論是公司還是個人都是一樣運用的,不要為了所謂的吸引目光,吸引粉絲的熱度而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這樣的“買賣”可是得不償失的。
而這些誹謗造謠中大多都是針對在公共視野露面的明星們,他們會謊稱是據知情人士的“爆料”,但實際上卻是編寫了一些不實內容來完成他們所謂的“爆料”,而這就屬於造謠了。
4、微信被侵權怎麼處理
法律主觀:(1)打報警,將騙子的電話號碼、QQ號、微信號、銀行卡號等都告訴警察,警察會凍結騙子的銀行卡的,不要讓騙子再騙人。 (2)上中國互聯網協會設立的公眾舉報受理網站「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舉報。 (3)上公安部的「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顫悄站」報警:第一步,上百度搜「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第二步,點擊該網站首頁右上方的導航條「我要舉報」;第三步,再點擊是」非注冊用戶舉報「還是」注冊用戶舉報「;第四步,進入後再輸入你要舉報的事實。 (4)報網警,處理刷單、微信受騙等。生活中我們不僅應該在微信中防範被騙,在其他很多的社交軟體上,在很多的購物平台上簡老,都要有相關的茄咐渣防範意識,不要因為貪便宜的問題而導致自己購買一些產品,就算是購買產品也應該在安全值得信任的平台上進行,而且應該留下對方的一些聯系方式。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微信侵犯版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微信屬於通過互聯網路的信息傳播,如發現存在侵犯版權的內容,可聯系發布者以及微信客服,說明具體侵權內容,要求其刪除、道歉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情況嚴重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6、如何向網路侵權說不
您好!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有效防止網路侵權的措施如下:
一、保留證據:在發布信息或作品的時候,可以標明版權所有,保存發布成功的截圖或文檔,日後一旦產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1.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規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作出規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2.過錯認定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展迅猛,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路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徵,《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3.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4.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5.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責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規定,明確約束利用網路公開他人隱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為。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但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責。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