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知識產權局
1、石獅哪裡注冊商標,流程和費用?
全國有權力注冊商標的地方只有位於北京的國家商標局,其它各個省市的各種代理機構,只是幫客戶查詢商標、 規劃分類,然後將資料提交給商標局。
因此你可以自己去北京商報局大廳辦理,或者委託專業商標代理機構為您辦理。
但商標注冊過程中,涉及到商標名字的查重,商標類別的規劃等,這些內容是比較專業的,所以基本上所有的商標注冊都是通過專業的代理機構來完成的。
推薦知果果,劉思思創立的,首創免服務費注冊商標,立志要改造傳統的知識產權行業,已經獲得了聯想之星和經緯中國的聯合投資,現在剛一年多時間,商標注冊量已經飆到全國第一。
2、石獅要去哪裡注冊商標和辦理營業執照,辦理注冊公司
商標注冊可以自己去國家商標局(北京)申請,也可以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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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實務拒絕適用標準的常見理由
司法實務中,法院對於專利權人所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相關專利許可費支付憑證進行了較為嚴格的審查。
(一)即便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證據充分,法院亦有權選擇法定賠償
在專利權人已經向法院提交確實充分的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證據,於此情形下,法官仍有權拒絕適用標准,如:
長沙市紅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邱則有等專利侵權糾紛上訴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專利所涉許可合同雖已辦理了備案手續並已實際部分履行,許可使用費本身亦無明顯不合理情形,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規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就必須參照其合理倍數來確定侵權賠償數額。』」
(二)無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支付憑證
訴訟中,專利權人常會提交與案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無被許可人實際支付專利使用費憑證,基於此,法院認為該合同的真實性存在問題不予採納,如:
葉節東與樂清市榮塑電器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至於葉節東在原審中提交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的證明效力問題,雖然葉節東與上海翔州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准予備案,但葉節東並不能舉證證明專利許可使用費已經實際交付,故合同所載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並不能作為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
程潤昌與桂林合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龔舉東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本案中,程潤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更沒有提供已報經專利局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被許可人支付許可費的憑證,因此,程潤昌以專利技術轉讓使用費作為計算其損失的依據,該計算方法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石獅市信佳電子有限公司與石獅市龍盛塑膠電子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上訴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雖然信佳公司與專利權人李仁續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信佳公司沒有提供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憑證,證明其已向專利權人李仁續支付了合同所約定的10年50萬元的許可使用費;也沒有舉證證明該合同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而且,專利權人李仁續系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屬有利害關系人的情形,故本案不宜參照該合同約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具有利害關系
在檢索的多份判決文書中,法院多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系被許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等原因,認為合同雙方具有利害關系,即便合同簽訂後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且有實際支付專利使用費憑證,法院也不予認定,如:
寧波寶豐工量具有限公司與胡五一專利權糾紛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雖然胡五一將其ZL91104618.6發明專利許可給長沙電焊鉗廠有限公司實施,並約定了一年的專利使用費提成不低於10萬元,但長沙電焊鉗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黃金系胡五一之妻,且胡五一在該公司佔有65%以上的股份,因此該公司與胡五一明顯存在利益關系。故原審法院認為參照該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並根據本案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生產侵權產品的時間以及本案專利技術對於侵權獲利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3萬元並無不當。」
徐光等與北京五彩靜宏商貿中心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本案中,徐光以其專利許可費為依據請求賠償50萬元,但由於其同時系天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審法院沒有以該專利許可費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並無不當。」
四川英倫陶瓷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晉江晉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盡管晉成陶瓷公司與專利權人簽訂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專利權人陳立閩系晉成陶瓷公司總經理,雙方存在利害關系,且晉成陶瓷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約定的專利許可費已實際支付,原審法院據此未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確定本案專利侵權賠償金額的參考,而是在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企業規模、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及使用方式等情節,確定英倫陶瓷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為8萬元,並無明顯不當。」
安徽意通瑞恆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廣東日昭新技術應用有限公司、羅志昭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本案中,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羅志昭將涉案專利許可廣東日昭公司使用,因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具有關聯關系,專利許可使用費是否具有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確定,因此,也不能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來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二、適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注意事項
針對前述司法審判實務現狀,筆者認為在適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時,應注意如下要點:
(一)賠償適用標准強制依序性
筆者認為,專利侵權一旦成立,法院應嚴格按賠償標准依序進行,即權利人損失、侵權獲利、專利實施許可使費倍數及法定賠償。適用先後順序方面,法官並無任何裁量權。
前述湖南高院判決認為,六十五條中使用了「參照」表述,即意味著法律適用的非強制性,在無法查明權利人損失與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即便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證據確鑿,法院亦可直接適用法定賠償,對此筆者不敢苟同,因為:
首先,法律解釋應起於文義解釋,六十五條的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已經顯示出有先後遞進順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第二十一條也規定有「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表述也明明白白表述,只有在前面賠償標准無證據支撐的情形下,法院才能適用法定賠償。
其次,我國民事賠償奉行填平原則,在法院能夠查明專利權人損失的情況下,當應據此作出判決。而專利權人損失、侵權獲利及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恰恰是專利權人損失的客觀呈現。為了貫徹知識產權司法政策的全面賠償原則,基於專利無形性的特徵,法律作出法定賠償之規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迫不得已而為之。既為不得已,那意味著在能夠查明專利權人損失的情形下,當應優先適用其他賠償標准。
(二)不能對專利權人苛以過重的證明責任
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無支付專利使用費憑據,不能適用標准;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專利使用費憑據,但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利害關系,不能適用標准;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專利使用費憑據,無利害關系,支付使用費亦無不明顯不合理情形,但法律未要求強制適用標准,同樣不予適用。
前述是當前司法實務在適用標准時的拒絕理由,於專利權人而言,筆者認為是過於苛刻,甚至可以說是步步緊逼。總體感覺,專利權人縱有千般功夫,也無法預測自己該項主張的法律結果。
筆者認為,在專利權人主張按標准計算賠償損失時,專利權人僅須承擔兩項證明責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依法客觀存在;專利使用費依據合同已嚴格履行。現實生活中,很多科技研發型企業負責人或股東多為專利權人。專利授權後,授權許可給自己的企業使用,這為普遍現象,法院不能一句存在利害關系,據此直接否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真實性。此外,《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筆者認為對於該事實,證明責任應由被訴侵權人承擔,被訴侵權人作為行業經營者,其完全有能力去證明該項事實。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被訴侵權人苦於無法證明使用費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根據侵權獲利證據進行賠償數額認定,而該項證據於被訴侵權人而言唾手可得。
此外,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故是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與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的真實性無必然聯系。
最後引用一份判例,該份文書表述很好得支持了筆者前述觀點:
中山寶寶好日用製品有限公司與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本院認為,好孩子公司一審提供了其與小小恐龍公司於2006年4月18日簽訂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雙方履行該合同的銀行進賬單、發票和納稅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好孩子公司與小小恐龍公司之間專利許可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在寶寶好公司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推翻涉案專利許可合同真實性及證明好孩子公司與小小恐龍公司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確定本案賠償數額50萬元,並無不當。」
三、故意侵權對適用標準的影響
《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有「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本條所稱「倍數」應當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之所以規定倍數應當至少高於1倍,是因為許可使用費一般低於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所得的利益。正常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常具有雙贏的性質,許可合同的雙方都能通過實施專利而獲利,不可能約定被許可人將其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交給專利權人,否則被許可人同意訂立該許可合同就沒有任何意義。
那麼什麼時候應該高於一倍進行判賠呢?筆者認為專利故意侵權情形下,尤其應在一倍以上進行判賠。早在2001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明確對故意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准計算賠償額。此外,對於故意侵犯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在2015年12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六十八條中「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4、知識產權侵犯可以在哪些部門投訴
在實際中,我們知道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來就由為您整理的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
可以向當地的知識產權局進行投訴,也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專利糾紛可以由以下3條途徑解決: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中級法院一審管轄)
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省、市級知識產權局)
二、專利申請到什麼部門?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
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包括知識產權涉外事宜;沒有直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政執法權力;具有指導地方法規制定和執法業務,以及指定管轄的職能)
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地方知識產權局沒有審查和授予專利權的職能)
(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置:
省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地州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首府城市知識產權局;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各地(州)級市知識產權局;直轄市各城區知識產權局;新疆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三)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
1、處理職能:
(1)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是否成立。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2、調解職能:
(1)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2)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3)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5)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6)其他專利糾紛。
三、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當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機關或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專利權受到非法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沖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對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如果專利非法侵權時我們要堅決打擊的,要是遇到時,可以到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然後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方面的知識有點復雜但也是比較重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