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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侵權競合m110com

發布時間: 2023-05-15 14:51:11

1、工傷和人身損害競合時如何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數衫害競合時除醫葯費等競合的部分,其餘的賠償都可以同時享受。比如工傷待遇裡面的停工留薪和人身損害賠償裡面的誤工費等費用。所以可以先申請工傷,之後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碧物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悔畢液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死亡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

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條例中規定:由於第三方造成侵害的,鼓勵向第三方追究賠償責任。但麻煩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應的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下發的浙政發(2003)52號文件規定只能「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二者是互為補差的,不能同時兼得。現在這個問題在法律界爭議很大,律師們多數支持雙重賠償。根據我的判斷,在浙江省發的工傷事故肯定會按浙江省政府的規定辦案。一般情況下,能雙重賠償的基本上是先得到了工傷賠償,再追究第三方(責任方)的賠償,而且工傷單位是非國有單位。這沒有法律規定,但卻是我的一個經驗。建議你得到第三方賠償後找個當地律師咨詢吧,畢竟咨詢費還不算多,如果在希望可以試一試,也算是為中國法律做一種探索,但不要報太大的希望,也不要投入很多的錢,我認為成功的機率很小。看兩個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1、 案情 王某受雇於某建築公司,負責運輸水泥預制板。一天,他裝了一車預制板駛往工地時,車輛突然發生故障,他只好將車靠右邊停放好後,然後鑽到車底下檢修車輛。突然,「咣當」一聲巨響,一輛疾駛而來的大貨車追尾撞上了故障車,王某被車輪輾過,當場慘死。
經交警部門認定,大貨車司機趙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趙某賠償了王某父母13萬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築公司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建築公司認為王某父母已從趙某處獲得了全額賠償,於是拒絕了王某父母的請求。
王某父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結果,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王某構成工傷,並給予了其父母工傷保險賠償待遇。

3、交通事故侵權和工傷競合

法律分析:第一種是補充模式。即受害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償,不足部分由工傷賠償補足。第二種是有限制的雙重救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受害勞動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直接費用」不重復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判李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殲局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掘改遲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4、侵權與工傷競合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侵權與工傷競合的,可以同時享受賠償,但是對於醫葯費的部分,則只能獲得一份賠償,也就是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已經依法支付了醫葯費的,那麼侵權人則無需再支付醫葯費給受害人,而是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5、侵權和工傷能否同時獲賠

法律分析:關於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同一損失項目可否重復賠償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准(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准(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侵權和提供勞務受傷競合

法律主觀:

侵權與工傷競合的,可以同時享受賠償,但是對於醫葯費的部分,則只能獲得一份賠償,也就是如果工傷保險基金已經依法支付了醫葯費的,那麼侵權人則無需再支付醫葯費給受害人,而是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追償。

法律客觀:

存在工傷和侵權時勞動者有權獲得雙重賠償權。在現實中,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比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違章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那麼工傷職工在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後,還能否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現實的實務操作中也會發生截然相反的不同結果。我想這類案件的焦點體現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後,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應當予以支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態棗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信閉改工傷的其他情形。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於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滑判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其次,基於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綜上,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待遇補償的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質不同。根本是兩個不可相互替代的處理,所以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程序中沒有要求肇事方賠償的費用或者放棄的費用,不能視為也已對工傷保險關系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的放棄。因此,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程序中沒有要求肇事方賠償的費用或者放棄的費用,在工傷保險關系處理的程序中,仍然可以向工傷保險關系的當事人主張。

7、工傷和侵權競合是否可以雙賠

法律主觀:

勞動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的,可以同時享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並薯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絕渣者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梁畝、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8、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

法律主觀:

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相關內容介紹是什麼 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漏答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 侵權 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准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 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 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治療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皮搜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燃辯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9、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的情形

法律主觀: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怎麼處理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兼得但是扣除醫葯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姿握《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這一條明確了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賠大唯償兼得但是扣除醫葯費用的適用辦法。目前各個省市地方對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的法律跡仿慶競合在第八條的基礎上也有一些具體的規定。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可見,工傷保險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時,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排斥兩項請求權同時提出的情形。
案例
李某是樂安縣**公司的一位老職工,2008年2月13日15時,因雪災李某根據縣供電公司工作安排急需前往某鄉鎮進行電力搶修,於是自駕摩托車後載同事張某一同前往,行至增田鎮農貿市場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先後二次住院共計70天,用去醫療費28056.12元。李某受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並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勢為八級殘疾。李某多次找縣供電公司要求按工傷進行賠償,但縣供電公司以李某已獲嘩明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李某於2010年5月27日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因此李某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縣供電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李某醫療等費用72756.12元。
困境
關於此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因工受傷是事實,但也是因交通事故受的傷,本案存在二種法律關系,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應該先按交通事故法律關系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進行工傷保險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同時享有工傷保險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李某可以並行行使。即李某可以兼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和工傷保險賠償金。在本案中,李某屬於工傷,縣供電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李某醫療等費用。
可見,在工傷保險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競合時,在進行相應法律適用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兩個難題:第一,從程序層面方面而言,受害人能否同時選擇兩種不同賠償請求權的訴訟,即在選擇其中一種賠償請求按的訴訟後,能否再選擇另一種請求權再行訴訟?法院能否受理第二個訴訟,或是以「一事不脊脊再理」為由而不予受理。第二,從實體層面而言,受害人選擇兩種賠償請求權訴訟時,在實體上能否支持其基於兩種請求權的合理賠償項目,即能否同時獲得雙份賠償?其相應的訴訟請求是得以全部獲得支持還是其僅得在前一訴訟未提起訴訟或者未被全額賠償的范圍內獲得支持?
小結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首先,基於工傷事故的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櫻蘆滲,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於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於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從法理來講,人身損害應可以獲得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在獲得保險金後,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雖然工傷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但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其實是支持人身損害獲得雙倍賠償的。這是因為人身損害區別於財產損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是不能用經濟利益衡量的,金錢上的給付僅僅是對傷者或其家屬物質上和精神的一種補償,而財產損害卻正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確定的,為此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後享有追償權,而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不享有追償權,傷者同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同理,傷者可以基於工傷保險請求權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雙倍賠償。
結合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的案例,比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雖然勞動者獲得了其所在單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並不因此而減免交通肇事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交通肇事者作為事故的侵權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得因勞動者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權再向侵權人要求侵權賠償。實際侵權人也不得因被害人在單位獲取了工傷保險賠償而減少或者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已獲得勞動者作為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獲得雙重賠償,但明確的是雙重賠償不一定是賠償額的簡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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