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載文章侵權
1、轉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侵權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確定公眾號上發布的文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如果被轉載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竊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那麼被轉載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要排除合理使用。12種合理使用行為,即在這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對於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僅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2)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應當註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4)不能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總之,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擅自轉發他人的作品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我有一個微信公眾號想轉載一些文章,但是不知道怎麼樣才不算侵權?註明來源和作者是不是就可以了?
公眾號之間的文章互相轉載分兩種情況。
如果對方是有「原創」標識的自撰文章,你可以通過微信的白名單機制,向對方直接申請開白——也就是加入白名單。等對方把你加入了白名單之後,你就可以對文章進行增減內容、重新排版。否則,直接搬運的後果就是你的公眾號無法正常顯示內容,就算搬運過來了,也會被微信原創保護機制命中,跳轉到原文。
如果對方沒有「原創」標識,也不能直接就搬運過來。還是應該通過留言或者微信後台消息聯繫到作者,與作者達成統一之後,再進行轉載。否則,抱著僥幸心理直接搬運過來的話,萬一被原作者發現,就很有可能被舉報。舉報的次數雖然不直接和封號掛鉤(當然踩高壓線的話估計一次就涼了),但是舉報次數多了無疑對培育公眾號而言是不利的,如果被封禁時間過長,導致長期斷更,掉粉就來不及哭了。
另外,如果你還要從其他網站搬運文章,就需要更加小心了。首先要確認文章的真正作者究竟是誰(畢竟如果是雜七雜八的網站的話,可能轉載鏈也挺亂的,很多都是系統直接抓取不見得是合規轉載);確認作者之後,就可以和他聯系申請轉載了,一般作者都會在網站或者平台留下相關聯系方式。
其實現在幾個大的圖文平台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則,公眾號、頭條號、大魚號.......如果你要長期進行內容方面的創作,而且屬於承擔不了侵權後果的類型(賠錢都是小事,如果是有品牌形象方面的考慮就更要注意不能翻車卷到侵權事件里去),建議還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保險起見,在維權騎士或者鯨版權上注冊賬號,文章到底有沒有侵權,原創檢測一測便知了。如果是擔心有版權風險,鯨版權的風控服務也可以幫你及時發現有問題的文章。
補充一點,在未告知原作者的情況下,即使註明來源和作者也是侵權的!
3、我有一個微信公眾號想轉載一些文章,但是不知道怎麼樣才不算侵權?註明來源和作者是不是就可以了?
註明了作者和出處的話一般不會造成侵權,
而且大部分公眾號的文章都是轉載的,很多都沒有註明出處。
因為你不是用他們的文章直接賺錢,就算是告你了,你刪除了就可以了,也算不上侵權。
就算是侵權了,根據流程也是先告知你侵權了,讓你表態,比如刪除什麼的。 所以不用擔心。
4、轉載微信公眾號文章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為以下情況轉載微信公眾號文章一般不屬於侵權,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5、微信公眾平台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會侵權嗎
沒有經過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就是侵犯版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
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
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6、微信公眾號別人轉載的內容侵權嗎
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權需根據如下原則確認:如果該文章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圍,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轉載謀利的,構成侵權,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若不屬前述情形,則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微信公眾平台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會侵權嗎?
沒有經過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就是侵犯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7)微信轉載文章侵權擴展資料: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准。
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