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
1、承攬關系需要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可知,承攬關系是屬於合同關系,承攬人在承攬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一般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定作人有過錯的,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承攬合同出了事誰承擔
由承攬人承擔。承攬合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通常是由承攬人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承攬合同責任承擔
法律主觀:承攬合同一般由承攬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信森褲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延伸】 問: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 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春洞 ,造成承攬人損失滑簡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民法典承攬合同糾紛是侵權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攬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不屬於侵權。也即,侵權不調整合同關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