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識產權激勵制度
1、北京專利獎勵制度
法6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細則76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細則77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細則78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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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知識產權是指
公司科研人員在執行公司的科研計劃或利用公司名義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公司兩年內不能從事與在公司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工作。
二、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包括
專利、商標、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地圖及說明,科研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論文、專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職人員為完成公司的工作產生的上述知識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享有。未經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三、一項科研工作完成後 科研人員應及時將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數據准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交公司項目部備案。項目部審查後,須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後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公司的技術秘密要予以保護,凡由公司科研計劃產出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必須標注。
科研成果須交項目部的材料還包括:全部實驗報告,文字及數據手稿等原始技術材料、總結、論文、專著等,納入公司科技檔案歸檔
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四、職務專利項目的申請,由公司項目部受
在職科研人員申請非職務專利,須由公司項目部出具有關證明,確認該專利產權屬發明者個人。
在職科研人員發表文章,出版專著,公司項目部應出具該論著研究內容保密范圍的證明,被公司列為秘密研究的項目,正在進行試驗且應用前景較廣的項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項目,項目部應對論著的內容,公開的程度進行審查。
公司與外單位訂立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公司的審查,並由法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合同,其它部門和個人無權簽署。
五、離休,退休,辭職,調離,停薪留職的科研人員及在公司的研究生,客座科研人員,在離公司之前,須將在公司從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等交回公司,由項目部驗收簽字後,方可辦理調任或離任手續
3、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模板、範本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准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備。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針
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要求4.1 總體要求企業應依據自身特點,按本標准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以實施和保持,並持續改進其有效性。企業應:a) 識別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種類及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b) 確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有效運行和控制;c) 開展檢查、分析、評價,確保持續改進。4.2 文件要求4.2.1 總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a)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b)知識產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c)知識產權管理記錄。4.2.2 內部控制制度企業應結合自身需要,建立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如知識產權申請、維護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員工發明創造獎勵制度,並適時修改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應對企業涉及的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管理。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4.2.3 記錄企業應建立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形成檔案,為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依據。4.3 策劃4.3.1 知識產權界定企業應建立職務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識產權權屬,擬定引進和實施他人知識產權的計劃。4.3.2 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企業應搜集適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文件。4.3.3 知識產權管理目標企業應針對其內部職能部門劃分和管理層級劃分,制定知識產權管理目標,並形成實現目標的計劃和相應的文件。目標應服務於企業發展總目標,並設置可測量參數。企業應制定、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a)規定企業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層級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職責;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可引入風險評價?4.4 機構與職責4.4.1 機構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最高管理者是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最高管理者可根據需要設置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來代表企業最高管理者實施知識產權管理。4.4.2 職責4.4.2.1 最高管理者企業最高管理者應:a)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決策;b)設置適宜的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資源;c)就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事宜予以授權。4.4.2.2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應:a)領導、審查、批准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b)協調企業內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c)及時向最高管理者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信息。4.4.2.3 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應:a)組織編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制度、工作計劃;b)負責企業知識產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c)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獲取、使用、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d)負責企業各種獲得、使用與轉讓、許可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e)負責知識產權風險的防範與應對,依法處理企業內外部知識產權糾紛;f)負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g)負責企業員工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4.5 管理評估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應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管理體系、管理方針和目標是否需要調整和改進。5 資源管理5.1 人力資源5.1.1 總則企業應明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內部網路體系,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機構支持,確保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人員滿足管理體系要求。5.1.2 意識、能力和培訓企業應開展員工的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確保員工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意識。企業應確保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5.1.3 激勵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制定知識產權獎勵措施,鼓勵員工的創造積極性,並形成獎勵記錄。5.2 財務資源企業應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確保知識產權管理的運行。5.3 信息資源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管理,包括:a)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有關信息;b)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分析加工,確定能有效利用的知識產權信息;c)視情建立知識產權信息資料庫,並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6 運行控制6.1 基礎管理6.1.1 權利創造和取得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知識產權創造和取得的工作計劃,明確所需要的知識產權的種類及創造和取得的方式和途徑。企業創造或取得知識產權時,應進行必要的檢索和跟蹤,確保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業應對自主研發和創新過程各階段的工作形成有效記錄,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過程的可追溯性。6.1.2 權利管理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的性質、價值進行整理分類,形成目錄,建立相應的管理台帳。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定期評估機制,建立知識產權監管維護系統。企業對需要維持的知識產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日常維護。企業對知識產權實施權屬變更或放棄的,應明確審批程序和許可權,辦理手續,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6.1.3 權利運用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或投資活動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6.1.4 權利保護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擁有的知識產權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案。6.2 過程管理6.2.1 研究與開發6.2.1.1 研究與開發策劃企業實施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應制定相應的計劃,並對該領域內的相關科技文獻及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檢索,對研發項目現有技術的發展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應充分合法借鑒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無效的相關知識產權,形成立項報告。6.2.1.2 研究與開發活動企業應保留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和記錄,並實施有效的管理。企業應利用檢索、市場調研等信息,對研發活動實施過程跟蹤與監控,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項目內容,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6.2.1.3 研究與開發評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設計與開發成果進行評估、確認,形成知識產權評估報告,並明確其保護方式,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企業應當建立研究開發成果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對外發布研究成果信息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審核與批准。6.2.2 采購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應對涉及知識產權標記的產品,收集供方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權屬證明。企業應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企業應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方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6.2.3 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等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合理化建議、階段性發明創造等,應及時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估,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企業在委託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生產的過程中,應在加工、生產合同中明確相應知識產權權屬、涉及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范圍、產生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等內容。企業對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應形成相應記錄,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6.2.4 銷售企業在產品上櫃、銷售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企業應實施產品銷售市場監控,對產品信息、展會宣傳,採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6.2.5 對外貿易和合作6.2.5.1 策劃企業在對外貿易和合作中,應對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分析,了解該知識產權在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狀況,輸出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6.2.5.2 控制企業應在對外貿易與合作合同中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明確其權利歸屬、使用方式和范圍、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內容;企業在對外貿易與合作中,視情對自主知識產權採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實施監控;企業應對輸入和輸出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保持相關紀錄。7 合同管理7.1 總則企業應對知識產權合同及涉及知識產權條款的合同進行規范的管理,包括對內合同和對外合同。7.2 對內合同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與涉及或可能知悉知識產權信息的內部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明確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7.3 對外合同企業與外單位簽訂合同,如企業與合作方的保密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以及投資、購銷、進出口、展覽展銷合同,應進行知識產權法律審查,根據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明確知識產權權屬和相應的保護條款。8 檢查、分析和改進8.1 檢查8.1.1 過程檢查企業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控制過程進行檢查,明確檢查頻次和內容,及時糾正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運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8.1.2 內部評價企業應當建立、保持及實施內部審核程序,以確保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內部審核應定期進行,並作為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一種評價。8.2 分析企業應收集和分析包括來自檢查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的信息,以驗證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並評價如何提高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即確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否:a)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要求;b)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c)有效滿足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企業應將分析結果傳遞到相關部門,並為企業決策提供有效的支持。8.3 改進企業應根據方針、目標、管理評審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
5、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有什麼作用呢?
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有什麼作用呢?其實專利獎勵制度不外乎就是對專利技術較為突出的人,給出相應的專利獎勵,其獎勵的目的當然是提高專利人的申請專利的積極性,開發專利人創新意識和不斷進取的精神,這有利於科學技術的研發,由於地區不同政策也有不同。關聯文章《專利獎勵方法》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專利獎勵也變現在知識產權貫標上,為建立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范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引導,指導和幫助企業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和戰略運用,提高國際、國內市場競爭能力。企業應當有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管理目標。並要知識產權管理領導落實、機構落實、制度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應當建立的專利獎勵制度、職責等公司的專利管理目標;公司內牢固樹立專利意識;技術創新與專利管理緊密結合,專利管理貫穿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全過程。對於政府實施的還了獎勵也是非常多的,地區不同實施的專利獎勵制度也就不同,可能相對於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專利獎勵力度可能就大一點,而落後的地區獎勵力度就不是很大,例如在沿海一些經濟的特區,專利獎勵都非常的高,相對於非沿海的可能不會很高,因此其存在著區域性
6、中小企業是如何管理知識產權的?
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應考慮自身資源條件、合理規劃,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立
(1)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知識產權所佔的位置和比重也有所不同,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要求和側重點也應有所不同。
如高新技術,自主品牌出口型等大中型企業,年專利申請量在100件以上,涉及的知識產權業務類型和業務量都較多的情況下,就有必要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而一些小型企業,年專利申請量幾件或者幾十件,而不必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
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設立直屬於企業最高管理者或企業研發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借鑒國外跨國公司的做法,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劃分為若干個職能子部門,以確保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嚴密性和靈活性。
(3)一些小型企業沒有必要建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遠離知識產權,小型企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小型企業勢單力薄可以考慮參加行業保護聯盟,對侵害所屬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採取聯合對抗,使知識產權制度行業化、社會化。
二、企業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要突出三項:
(1)激勵制度
激勵制度是調動員工從事知識創造的重要機制,企業通過不同的激勵制度,鼓勵員工創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如有的公司設立直接的專利申請的現金獎勵機制;還有的公司將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歷考核、晉級和技術人員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進行掛鉤。
(2)約束和責任制度
約束制度則是規范企業員工的行為,避免企業知識產權通過員工泄露或流失。如企業可考慮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知識產權歸屬,列舉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以及員工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等。
(3)教育培訓制度
知識產權意識是知識產權工作的基礎。企業員工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工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個長期有效的教育培訓制度,才能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開展的更加深入。
三、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管理
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離不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質量的好壞,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影響著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質量。
截止到2011年2月底,中國專利代理機構已達801家,如何從眾多的代理機構中選擇一個適合企業自己的代理機構,是所有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企業都要面臨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至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選用
(1)代理機構資質
企業在選擇代理機構時,需根據自身的知識產權代理需求進行選擇。若僅僅涉及國內部分,則對代理機構不用過分地關注代理機構的涉外經驗。而企業產品、技術涉及國外市場,應重點選擇涉外經驗較豐富的代理機構,可以幫助企業選擇合適的申請路徑並節約申請費用。
(2) 代理機構軟體條件
A、體系條件
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方面的內容,代理機構只有具備良好的流程管理,才能從真正的意義上完成好客戶委託的案件。
如專利代理業務,一項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一般要經歷2~3年的時間,期間可能涉及新申請的撰寫、補正、答復OA、駁回、復審、授權等類似的中間環節,僅時限一項就會涉及50個左右,如果沒有好的流程進行控制,極可能會出現遺漏時限的情況,而導致申請被駁回或視撤,致使權利喪失的情況。
眾所周知,代理行業人員流動率大,在這種環境下如果沒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代理機構的質量完全掌握在代理人手中;一旦出現代理人的流失,案件質量就可能會有較大的起伏。
B、人員條件
因為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的實施者即代理人,因此代理人專業素質的高低是影響代理質量好壞的關鍵因素之一。企業在選擇代理機構時,應對代理機構中將要代理本企業案件的代理人的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代理經驗進行了解。
(3) 代理機構的硬體條件
A、代理機構業務系統
客戶委託代理機構的實施案件,不單是撰寫或准備文件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後續內容還有很多,如專利案件基本信息的管理、客戶信息的管理、案件時限的管理、客戶特殊要求的管理等等;因此,完善的業務系統也是代理機構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基礎之一。
B、代理機構的信息安全
眾所周知,專利申請、商標注冊都可能直接涉及到企業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對於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選擇代理機構時,代理機構的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也應是企業考察的內容之一。
(4)代理機構的發展理念和歷史
中國目前發明專利授權後維持周期一般是在4~5年,這樣計算的話,一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再到權利周期結束,一般需要6~8年的時間。因此,代理機構的存活周期對於企業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代理機構如果沒有長期服務於企業知識產權的理念和發展計劃,必定不能為企業提供長期的、穩定的並保證質量的知識產權代理服務。
2、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評價
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評價周期包括:月份評價、季度評價和年度評價
月份評價:適合企業有大量案件委託某個代理機構時進行。企業可以對整體案件的流程和實體質量做總體評價。
季度評價:企業可以匯總每季度代理機構在代理業務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反饋給代理機構,由代理機構針對問題提出整改計劃實施內部改進。
年度評價:企業可以匯總整個年度中代理機構的服務提供數據,包括處理的案件量、案件按時交付率、賬單的准確性等等,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評價。
3、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溝通
(1)企業與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溝通方式
面談:適合企業遇到典型與重點案件處理。
電話溝通:適合就個案中的具體問題或比較緊急事宜的處理。
電子郵件:適合咨詢類/告知類的事宜。
(2)企業與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有效溝通渠道的建立
企業與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之間應建立一種聯絡的立體架構,以方便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代理方面的問題時,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聯繫到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和解決。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降低因溝通上的問題,而延誤案件處理的可能性。
四、知識產權服務外包
對於一些中小型企業而言,在自身還不具備知識產權管理能力的情況下,通過知識產權管理的外包來實現對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管理,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辦法。
知識產權外包服務一般包括:專利申請撰寫、OA答復、專利檢索、專利侵權訴訟、商標注冊和異議等等;如果一個中小企業對於類似問題都要自己處理的話,除了要配備專業的知識產權人員,恐怕還需要成立一個知識產權部門,建立一套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和制度,這對於中小型企業來說有時是不現實的。
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對自身知識產權事務外包的方式,即把自身涉及知識產權的事務委託給合適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來進行(如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專利侵權訴訟等等),這樣企業既能獲得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服務,也能節省一部分為設立知識產權部門所需要投入的資金和精力。
7、知識產權制度有哪些
知識產權 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並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沒有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 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可以起到激勵創新,保護人們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促進其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作用。它是一種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一種激勵和保護機制。 採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機制。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均可訴求法院司法保護。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海關、國家科學技術部等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由於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面速度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並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