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法領域的認識
1、知識產權法~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一)知識產權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大談橘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侍者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
我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滾團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2、從財務專業談談對知識產權法的認識
一、知識產來權法保護的客體自及其轉讓中涉及的財務問題:稅收優惠是基於買賣還是技術交易
二、知識產權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所有權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知識產權與侵權賠償之間的財務問題。
拋磚引玉,希望你能寫個不錯的文章出來。
3、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4、幫寫一篇學習《知識產權法》的心得體會
寫《知識產權法》的心得體會的要點是寫出自己的學習心得和體會,並且能正確運用它。
範文: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
下面讓我們一起通過以下的知識產權法的學習心得體會起來了解其他人的學習後的感觸在x市知識產權局的精心組織下,我很榮幸地成為X年度泰州市知識產權工程師培訓班的學員。
從5月下旬開始我參加了為期15天的網終遠程培訓的學習和培訓教材的自學,並以85分的成績順利通過了網路考試加了為期一周的、以集中脫產面授形式的集中學習。我非常珍惜這次難得的學習機會,自學階段認真收看視頻課程,讀培訓教材。
集中學習不退到不早退,認真聽,細心記,珍惜各位教授講師的每一節面授課程通過這次培訓學習,收獲頗豐。自學階段主要學習了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專利法概論、商標法概論、著作權法概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等相關知識。
面授階段主要學習了;企業知識產權風險防範及應對、企業知識產權運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解讀及實施、無形資產評估、知識聲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專利商標審批流程、專利文獻檢索與運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國內外動態、省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政策體系解讀等,相關知識我比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關系,在學習知識產權法的時候,將其與民法通則進行比較,發現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
知識產權的客體雖然是無形的,但他的財產關系處理上基本與普通財產關系沒有本質的區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表,使用其作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有參加創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洲;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未經許可,復制發行他人製作的錄音錄象製品。
5、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意義
1、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財產法,它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2、意義
核心價值在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經濟進步。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能促進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節約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周期等。
(5)對知識產權法領域的認識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6、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口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21年1月1日)
7、對知識產權法的理解和體會
要寫明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性以及所帶來的作用,實施知識產權法在社會的地位。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重復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建立全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案例指導機制和重大案件公開審理機制。加強對案件異地執行的督促檢查,推動形成統一公平的法治環境。
(7)對知識產權法領域的認識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完善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工作機制,培育和發展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
2、引導代理行業加強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機構監管水平。
3、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並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願者制度,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治理。
8、如何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
淺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盲區。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國內知識產權低水平運作
主要表現在:(1)權利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一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提到知識產權,很多人認為僅僅是指各種各樣的專利,對於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其他諸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所知甚少,不會正確的運用甚至想不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導致許多無形資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2)產業化水平低下。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時申請專利而是熱衷於申報科技成果獎。由於科技人員不關心科技成果的開發利用,許多成果通過鑒定、頒發獎勵之後就被束之高閣,或者被外國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因此中國的科技人員雖多,但科研成果開發利用的情況卻相當落後。(3)管理水平較低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僅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佔比例較低,甚至有些企業沒有任何設置。由於疏於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缺乏對科技開發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市場銷售份額也隨之喪失。
2.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足
總的看來,中國在科技創新、科研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比較低,研發經費支出總額只有美國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4]。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問題。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抓住當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長遠利益,忽視依靠科學技術知識競爭的意識,從而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極低;有的企業只注重知識和技術的利用而忽視對知識與技術的保護,甚至設法盜用別人的知識、技術與專利;還有的單位(尤其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則強調知識、技術與專利的申請與保護而不重視把這些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創新與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非常重視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它是經濟增長的關鍵[5]。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在司法和行政保護的范圍及力度上有所差異。
三.加強我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強化保護意識
首先要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認清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我們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業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國家間正常交往和貿易的基礎。我國要在世界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就必須科技興國,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科技的杠桿;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幹部,將要走上工作崗位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是教育重點對象,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內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運作方法有一個深人理解,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輔之以經常性的打擊各類盜版和假冒等侵權活動,造成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進行的重要保證。一方面,應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可借鑒美國經驗,引入懲罰性賠償,以根除「賠償低」的痼疾。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引入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三)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
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企業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6]。
(四)加強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知識產權是由版權局、專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散、協調能力差的問題,國家應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的協調機構,統籌各部門的立法、執法工作,減少管理上的混亂。目前盜版和假冒商標等違法侵權現象仍然嚴重,執法要加強打擊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創新,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有一個更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