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知識產權
1、闡述國內國際標准知識產權產業政策如何影響行業發展?
一、國內、國際標准1.簡化簡化是在一定范圍內縮減對象(事物)的類型數目,使之在一定時間內足以滿足一般需要的標准化形式和方法。簡化一般是事後進行的,也就是事物的多樣化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以後,才對事物的類型數目加以縮減。2.統一統一是把同類事物兩種以上的表現形態歸並為一種或限定在一個范圍內的標准化方法。統一的實質是使對象的形式、功能(效用)或其他技術特徵具有一致性,並把這種一致性通過標准確定下來。因此,統一的概念與簡化的概念是有區別的。前者著眼於取得致性,即從個性中提煉共性;後者則著眼於精煉,在簡化過程中往往保存若干合理的品種,簡化的目的並非簡化為只有一種。比如:統一我國鐵路的軌距;統一民用電的電壓和頻率3.協調是針對標准系統的,以系統的觀點處理標准內部各要素的相互關系;協調標准系統中各相關標准之間的相互關系;以標准為介面協調各部門、各專業、各個環節之間的關系,解決各有關方連接和配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使標准在一定時間保持相對平和穩定。協調是標准化活動的一項基本任務。一個先進的技術標准,應該是一個最佳協調的結果;一個好的產品、先進的工藝、合理的設計結構、最佳的參數、正確的管理方法等都應是經過系統內外協調的產物。4.優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標,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對標准系統的構成因素及其相互關系進行選擇、設計或調整,使之達到最理想的效果。「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是標准化的目的。二、知識產權1.知識產權的防衛作用:防禦同行的專利打壓、累積談判籌碼、避免訴訟和競爭對手形成交叉許可2.知識產權的收益作用:1)市場收益:利用專利開辟新市場、利用專利壟斷市場、提高產品溢價、形成產品定價權。2)知識產權本身收益:收取專利許可費、轉讓專利,收取轉讓費、以知識產權作價投資。3)知識產權融資收益:知識產權可以質押貸款、知識產權受到「風投」的青睞、知識產權在證券市場受到追捧4)政府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需要知識產權、各種項目申報中需要知識產權、各種評比中需要知識產權、企業上市。三.產業政策產業政策的作用: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實現超常規發展,縮短趕超時間;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與高度化;實現產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趨利避害;保障國家的經濟安全。產業政策的手段:1.直接干預包括政府以配額制、許可證制、審批制、政府直接投資經營等方式進行干預。2.間接誘導主要是指通過提供行政指導、信息服務、稅收減免、融資支持、財政補貼、關稅保護、出口退稅等方式進行。3.法律規制指以立法方式來嚴格規范企業行為、政策執行機構的工作程序、政策目標與措施。
2、闡述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兩者間的區別與聯系
此問題並非法律問題,而是學理問題,若作為論述題,可以從以下角度來答:版
兩者的關權系是辯證統一的,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聯系方面:1、內容相同,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2、所屬類別相同,都屬於知識產權領域。
區別方面:1、概念不同:知識產權是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一種權利,而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和規范在知識產權領域內主體間法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性質不同:知識產權是權利的一種,而知識產權法是法律規范。
總之,知識產權依賴於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並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依賴於知識產權的存在而存在。
ps:不知道是誰出的這種題目,科學性較差,根本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東西,何來比較呢。如果非要辨析這兩者的關系,不妨從上邊的角度加以展開,不過難度應該不低,但是相當無聊。
3、知識產權信息的內涵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內涵
從法學角度看,科學技術活動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因而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一種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研究內容。
是社會在運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立法是現代科學技術活動的法律保障。早在1623年和1709年,為了鼓勵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的創新活動,英國先後頒布了保護科技發明的《壟斷法》和保護作者權利的《安娜法》。
建立了最早的專利和版權保護制度。1804年,法國頒布了《拿破倫法典》,第一次確認商標權也應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此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繼建立了各自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並逐漸形成國際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特別是1993年完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把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問題聯系在一起,結束了關貿總協定過去僅僅把動態商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狀況。
將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幾乎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都列入了保護范圍,在保護期、權利范圍和有關使用的規定,均大大超過了現有的任何國際公約。它的形成,不僅是對近兩個世紀來國際知識主權保護制度的總結和發展,而且由於有100多個國家進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影響將大於以往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從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中國自1984年以來。
在短短的十幾年間,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技術合同法》和《科技進步法》等,建立了一個系統而完善的科學技術法律制度體系,並加入眾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為保障科技創新活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標志著社會對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乃至一般知識產品價值的確認。
是鼓勵科技創新的必要的法律保證。
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權利;對演出、錄音和廣播享有的權利;對一切領域的發明享有的權利;對外觀設計享有的權利;對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標記享有的權利;對制止不正當競爭享有的樹種;對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概括起來,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內容包括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高新技術的產權。
工業產權即工業所有權,這里的「工業產權」范圍包括工業、農業、交通、採掘業、商業等各個產業及科學技術部門等。具體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基於智力的創造性勞動所應享有的一種權利。從狹義上講,工業產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專利權與商標權;從廣義上講,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
工業產權的內容應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4、關於知識產權論文的摘要!拜託各位了 3Q
內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學 理論 為基礎,對知識產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等基本 問題 進行了重新認識。作者認為,知識產權本質上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所屬權項的共同 法律 特徵;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於一般民事主體制度;知識產品是對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新的概括,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關鍵詞」客體的非物質性、主體身份資格與多重主體、知識產品的范圍 知識產權是有別於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是近代商品 經濟 和 科學 技術 發展 的產物。對於該項權利,是難於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的。本文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試對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描述該類權利的本質特徵,概括其與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區別。 一、知識產權的性質 傳統的財產所有權制度,其調整對象不涉及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繫上,一般認為物的外延只及於物質實體和 自然 力。(註:參見劉心穩主編:《 中國 民法學 研究 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頁。)法國民法理論雖對物作廣義理解,但其無體物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註:參見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第3卷,載「國外法譯叢」《民法》,知識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頁。)這表明,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都未將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制度的直接調整對象。 其實,以傳統所有權制度涵蓋非物質形態的精神產品,法學家與立法者都曾作過不懈的努力。18世紀的歐洲大陸國家曾流行著保護文學、 藝術 作品的「精神所有權」學說。早在封建時期,出版特權授之於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釀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識。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權」論。爾後,由於封建王朝的衰落與市民階級權利觀念的進化,出版商開始主張出版物的壟斷性保護不應由國王授予特權才產生,而應基於作者精神所有權的轉讓而取得。他們試圖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對自己的壟斷權利賦予新的理論光環,即用「精神所有權」學說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權」主張。(註:參見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吳漢東著:《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在法國,所有權的絕對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時期得以確認後,其定義一直有擴大的趨勢。其中,所有權定義的擴展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用以「適應其標的和其表現的法律關系及各種各樣彼此間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權類別。」在法國法理論上,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一種排他的、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但這種理論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將所有權的概念 應用 在對非物質財富的權利上,「使它遠遠超出在技術上對它作準確理解的內容的范圍」。(註:(法)茹利歐·莫蘭傑爾著:《法國民法教程》,載《外國民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頁。)盡管所有權與有關精神產品的權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徵,但後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服從於不同於所有權的規定。第二,「從所有權的原來含義來講,上述權利並非真正的所有權」。(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它們未設定於物質產品(有體物)之上,而是系於智力創造性的知識產品,後者是非物質性的特殊客體。因此,為了適應 社會 科技 、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填補法律調整的空白區域,我們有必要「從單個人的簡單物品所有權的財產權概念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產生出與有形對象十分疏遠的權利形式」。(註:(美)格雷:《論財產權的解體》,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這一權利形式就是知識產權。 在我國,有學者鑒於無形財產的大量出現並廣泛進入生產流通領域,提出了「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該學說認為,作為所有權客體的「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而且包括無形財產。按照其邏輯表述即是:無形財產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產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屬於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智力成果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也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註:楊紫煊:《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3期。)這種將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既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起劃歸所有權客體范疇的設想,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依現有民事立法體系和民法基礎理論,所有權客體是無法將非物質形態的知識產品囊括於其內的。這是因為,一旦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成為所有權客體,傳統的所有權制度及其理論就難免捉襟見肘,「最直觀的事實是:所有權的權能及其行使方式無法圓滿地用於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註:顧培東著:《法學與經濟學的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頁。)這即是說,關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權能」理論,完全是以實物形態的客體為基礎的,顯然不適用於非實物形態的精神產品。 精神領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傳統所有權制度的調整對象,而只能歸屬於新型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的根本區別在其本身的無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徵即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頁。)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認為,財產權之有形或無形,並非指權利而言,而系指權利控有之生活資源,即客體究竟有無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權,其權利本身並無有形無形之說,問題在於房屋系有體物;作為著作權,亦不產生有形無形問題,關鍵在於作品系智能產物,為非物質形態。(註:曾世雄著:《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 台灣 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51頁。)嚴格地講,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某種利益所可以實施行為的界限和范圍,概為無外在實體之主觀擬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到 現代 民法學家都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除所有權以外)稱之為無體物。因此,知識產權與傳統所有權的本質區別,不是所謂該項權利的無形性,而是其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徵所決定的。 二、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教科書通常都有闡述。這些特徵的概括在各種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徵主要是「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同時,這些特徵的描述,是與其他財產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相對而言的,並非都是知識產權所獨有的。 1.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相對債權而言,它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關於知識產權的這一屬性,法國學者曾展開過純學術性的近乎刻板的「學究似的討論」。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產權」(所有權),意即「知識所有權」。但多數學者懷疑知識產權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他們根據該項權利標的及內容的特點,將知識產權概稱為一種壟斷權或獨占權。(註:參見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頁。)日本學者與多數法國學者的見解是一致的。小島庸和認為,知識產權與所有權不同,是一種「全新的特殊權利」,它可以分為「獨占權」和禁止權。前者是指排他地、獨佔地支配其客體的權利,該類權利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後者是指對違反不正當競爭義務進行制裁的禁止權,該類權利主要涉及商業秘密權、商品形象權、商譽權等。(註:(日)小島庸和著:《無形財產權》,日本創成社1998年版,第5-9頁。)其實,專有性即排他性和絕對性,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共同特徵。兩者的區別並不在於前者為「壟斷權」,後者為「產權」,其關鍵性差異應是:前者是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後者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無形財產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在專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區別的。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佔、妨害或毀損,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獨占性是絕對的,即所有人行使對物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積極協助,在所有物為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相對的,這種壟斷性權利往往要受到權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境使用、商標權中的先用權人使用等),同時,該項權利的獨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間地域和有效期限內才發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認為,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其實,在 歷史 上民事權利的許多領域都存在過地域性。據國際私法學者研究,在侵權之債領域,侵權訴訟曾長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在合同之債領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適用的僵化和判決難以在域外執行。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當這些權利產生之初,各國大都處於封建閉鎖狀態,對外經貿往來稀少,偶爾發生的涉外糾紛可以通過其國內法解決,因此沒有必要訴諸權利的域外效力。(註: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民事權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上述制度有著相同的歷史背景。在歐洲封建國家末期,原始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是君主恩賜並作為特許權出現的,因此這種權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轄的地域內行使。這種原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隨著近代資產階級法的發展,知識產權才最終脫離了封建特許權的形式,成為一種法定的精神產權。但是,資本主義國家依照其國家主權原則,(註: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不僅源於各國主權的地域限制,而且在於知識產權授權的地域限制(如經過國家審查、國家注冊方能授權)。參見張乃根著:《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頁。)只對依本國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因此地域性作為知識產權的特點繼續保留下來。在一國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如果要在他國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注冊或經審查批准。 從19世紀末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擴大,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起來。這樣,知識產品的國際性需求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先後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國際公約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補充和協調。由於這一原則,使得一國承認或授予的知識產權,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成為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沒有動搖,是否授予權利,如何保護權利,仍須由各締約國按照其國內法來決定。 到20世紀下半葉,由於地區經濟一體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立法呈現出現代化、一體化的趨勢,由此,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戰。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跨國知識產權的出現。地區經濟一體化,使得一組一組的國家聯合起來,實現了商品、資本、人員和勞務在統一大市場內的自由流通,從而推動相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走向統一。為了實現經濟一體化目標,歐洲聯盟採取的重要行動之一,就是在 工業 產權與著作權領域建立一個廣泛的歐洲保護制度,即在地區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正努力實現著「歐洲共同知識產權的幻想」。(註:參見(德)阿道夫·迪茨:《歐洲共同版權是幻想嗎》,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4期。)歐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聲稱,權利窮竭原則的地域限制必須在共同市場范圍內作出解釋,即在一個締約國內首次銷售的商品在整個共同體構成權利窮竭。(註: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國家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說明,知識產權跨出了一國地域限制,已在多國同時發生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該項權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識產權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發展。長期以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由權利要求地法院專屬管轄。由於衛星技術、 網路 技術、錄制技術的發展,涉及現代技術的侵權行為可能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發生,權利要求地也會相應增加,如果權利人依此在這些地方一一提起訴訟將會帶來極大不便。於是一種全新的管轄權理論應運而生,即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其地域內的知識產權糾紛,而且有權管轄在其他地域發生的相關糾紛。與此相聯系,以權利要求地作為知識產權的准據法也相應發生變革。在一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幾個或十幾個國家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恪守權利要求地法,將會造成同一案件適用幾個或十幾個准據法的不合理現象。(註:參見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因此,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這種新准據法原則也許是最好的選擇。(註:本世紀初,國際私法學者華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應適用權利要求地法,而權利的產生和存續應受原始國法(即權利的最初授予國法)的支配。參見李雙元等:《中國國際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頁。)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非專屬管轄與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多元化,都會對這一權利的地域性特點帶來重大 影響 。總之,在當今社會,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依然存在,但已受
5、知識產權包括哪些類別
一、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等。
二、專利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按照專利法規定,經受理、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發明創造成果,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的獨占、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三、它是一種財產權,是新產品、新技術依法獨占現有市場、搶占潛在市場的有力武器。我國將專利氛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5)闡述知識產權擴展資料:
(一)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二)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三)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四)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
(五)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
參考資料:
知識產權---網路
6、知識產權法是一部法律嗎?簡要闡述理由。
按實際情況,知識產權法不是一部法律。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