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
1、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2、電商涉及哪些知識產權保護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我國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意義是什麼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是指利用簡單、方便,快速、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手段,買賣雙方在互相見不著的情況之下,通過使用電子商務進行各種商務活動。電子商務可以有效通過各種電子通信方式來實現。
4、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敗襲稿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禪薯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察孝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中的商品品種增多,貿易技巧層出不窮,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公布其技術成果,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使用它的時間越長,范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5.2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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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二者的關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主要應包括商標、域名、版權以及專利權等項內容。(1)商標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為發揮有效識別商品的功能。其必須具有顯著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的商標以及有聲商標的出現。(2)域名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是一種資源標志符,域名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其對於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法律已開始把某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賦予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專有域名的商業價值。(3)專利權是指對公開的發明與創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權利。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技術包括界面的設計等,都已申請專利,成為專利的新客體。(4)版權也被稱為作者權或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其是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是基於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權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並享受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目前,國際上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在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
1.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的活動之一
知識產權貿易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如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等。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除了技術貿易之外,以版權許可,商標的許可、商號的許可以及商業秘密的許可等形式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飛速發展。
2.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識產業,已成為一種貿易產業形勢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這些附有了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占相當大比重的,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3.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6年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明確允許以商業的方法來申請專利。那些已在現實社會被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如首次移用到網際網路上,便可以獲得專利的保護,或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就可獲得專利的保護。當前,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盡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
4.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獲得的提供一種新途徑
在電子商務影響下,產生了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即電子申請,就是指以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的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確權申請。以電子申請形式獲得專利權、商標權也可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以及難以根除性。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雖然在《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後,一些大規模的域名搶注行為逐漸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搶注行為還是時有發生。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網頁製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以吸引更多的點擊,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並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發商標的侵權行為。
(三)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並製作成資料庫在網路上傳輸的行為。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路上傳輸的作品,非法從網路上下載並復制別人的作品,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體等。這些行為對版權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所謂BBS指的是電子布告板系統,它是網路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訊方式。一旦有人設立了BBS,人們就可向上面上傳信息或者下載信息。但BBS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
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或在網路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當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發生。
(一)建立及完善網路法律體系,提高民眾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當前,一項有效而快捷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建立及完善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轄的范疇,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減少新種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不穩定以及法律法規的「真空」狀態。另外,也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的制訂與修改,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及國際交往中更好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利益。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較多,但企業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的基本常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引導民眾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與保護。
(二)加強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網路平台
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信息服務系統,其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電子商務安全顯得尤其重要,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是電子商務安全保護必然要涉及到的問題。所以,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使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化。這就必須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開發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備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的技術產品,以此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三)提高網路技術,運用技術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目前的基礎電信建設與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比,還相差甚遠。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建設,提高網路技術,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達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的目的。企業要對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早進行域名的注冊工作。加強對網路商業機密管理,建立企業的Intranet,安裝防火牆技術手段,分層次的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及服務體系,對進出企業網路資料進行監視與備份等。另外,為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及水平,為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的做出反應,應採取多種形式建立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渠道及預警機制。
6、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內容?虛擬財產如果要得到現有法律的保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您好!
1.電子商務,就是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的商業貿易,是傳統市場的延展。
2.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
3.那麼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基本可以理解為在電子商務中出現的銷售假冒他人商標的產品、銷售盜版碟和書籍、銷售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專利產品等問題。
其實法律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並不因電子商務的興起而有大的不同,至於需要滿足的條件,作品一旦創作完成便自動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專利的保護一般以專利的申請授權為前提,商標權則以商標的使用或注冊為前提。
7、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以下: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