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1、權利人損害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這是我國民事賠償的什麼原則
侵權損害賠償標准內容如下:
1、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准;
(1)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消圓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拿帆塌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
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轎搜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
(1)國家損害賠償。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懲罰性賠償原則
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
4、衡平原則
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2、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3、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律主觀:侵權損害賠償 的歸責原則有如下幾個: 一、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 二耐大、 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 無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孫畝晌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則鋒照其規定。
4、侵權損害賠償規則
一、侵權損害賠償規則是什麼
1、侵權損害賠償規則如下:
(1)全部賠償原則。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國家損害賠償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衡平原則。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是什麼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如下:
1、行為人從事了侵權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5、損害賠償的三個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損害賠償應當遵循三大原則,即對造成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對人身損害賠償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應當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損害賠償的三個原則的相關內容。一、損害賠償的三個原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拿碼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於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葯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二、全部賠償的原則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麼,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幾個問題:
1、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准,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准。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2、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盯畝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3、全部凱敏森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為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應當計算在全部賠償的項目當中。
4、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
三、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1、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
2、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3、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於損害賠償的三個原則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者精神損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進行賠償,而不能以同樣的人身賠償的方式進行賠償。
6、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有如下幾點:一、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過錯推定原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好族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三、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穗轎依照其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友嘩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