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對第三人侵權
1、違法分包致第三人侵權的責任承擔
違法分包人應當承擔責任。違法分包人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築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也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由於第三方侵權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否要求賠償?
按相關法律規定,由於第三方侵權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相關的損失。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 應如何處理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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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麼是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保險中的第三人侵權,第三人是指本單位履行職務職工之外的人員。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5、泵車施工中傷害幹活的活人,是不是第三人侵權責任?工地上幹活時受傷的,
泵車施工中,傷害正在幹活的工人,傷害他人者是第三人侵權,要承擔侵權責任。被傷害的施工的工人構成工傷,可享受工傷和第三人侵害雙重賠償。
6、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7、我開挖機被人僱傭,施工中對第三人造成侵權,誰承擔責任?
開挖機被人僱傭來,施工中對自第三人造成侵權,由接受勞務一方(僱主)對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8、第三人侵權致害,用人單位賠償後可否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此規定,如果:1、勞動者或家屬已向侵權人主張過權利,但侵權人未賠償;2、此後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或其家屬,勞動者或家屬將追償權轉讓給用人單位。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用人單位可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