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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3-05-11 12:40:04

1、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4.產品責任糾紛;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特殊侵權糾紛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3、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都屬於常見的民事糾紛,一旦產生糾紛作為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妥善的進行處理,但很多人對於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區分不清楚,其實兩者還是有蠻大的區別的,那麼,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1、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燃滲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3、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亂畝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皮陪脊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的相關內容,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是很不相同的,但也存在有不少相似之處,無論是發生侵權糾紛還是合同糾紛,作為當事人都應該採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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