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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刑事案件

發布時間: 2023-05-11 06:23:03

1、網路版權侵權怎麼處理

(1)收集網路侵權的證據,例如對侵權內容進行截圖、拍照等;
(2)要求網路服務經營者刪除侵權內容,並提供侵權用戶的聯系方式;
(3)和侵權人協商侵權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網路服務者有過錯的,可以一並起訴網路服務者。
一、怎麼舉報網路侵權
1、及時保留證據。被侵權人在網上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及時保存相關網頁,並注重時間的連續性,最好用公證方式保全證據。
2、起訴網路服務提供商。考慮到網路的隱蔽性,被侵權人難以確定侵權人真實身份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商。起訴後法院會責令網路服務商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個人信息。
3、注意管轄權。
(1)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3)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注意訴訟時效。網路侵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訴訟時效才去起訴的,法院會不支持原告的訴求。但是如果起訴時侵權行為依然存在的,法院可以判決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路著作權侵權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2)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5)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有:
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3、刑事責任。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網路侵權行為包括:
1、網上侵犯人格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
2、網上侵犯著作權。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3、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法人的名譽權。如果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等情形的,根據《刑法》(法律)第293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辱罵他人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4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網路誹謗的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路發帖誹謗案」到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網路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生。2008年歲未之際,被稱為首例「網路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訴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應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在一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網路誹謗問題的治理提出了建議。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對網路誹謗行為進行民事責任制裁。 線下阻礙交通 線上詆毀誹謗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剛剛過去4天,正忙於救災的漢中市公安局漢台分局接到萬邦公司報警電話:「公司周圍來了很多來歷不明的人,並揚言要炸平萬邦。」漢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據查,兩名社會閑散人員以每天50元的價格僱用當地人鬧事。發錢的人是西安鑫龍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
5月23日,矛盾升級到在網路上發帖攻擊。鑫龍公司經理韓興昌捏造事實,撰寫一篇《國殤期間,拷問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員工在西安的一家網吧傳至互聯網。文中虛構「……5月16日在陝西漢中,陝西省人大代表、漢中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糾集黑惡勢力,將討要拖欠工程款,急著返鄉救災的施工人員打成重傷……」並將其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對其面部進行處理冒充四川災區被打傷的施工人員。同時,該帖還「詳細」捏造了所謂的楊海明發家史與沒落史。
這之後,韓興昌又安排員工撰寫編輯虛構事實的《漢中投訴無門,奔走西安討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惡行》、《老闆,別再鬧了,我們窮的連塊遮羞布都沒有了》的帖子上傳至互聯網。
據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這些帖子約有3.8萬人次瀏覽,1200篇跟帖,對楊海明及其萬邦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 網帖惹禍警方立案 專家論證結論相反
2009年5月6日,漢台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向韓興昌發出了《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韓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規定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韓興昌立即趕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級公、檢部門尋求支持。6月30日,漢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韓興昌被漢台警方從北京帶回。7月1日,韓再次被帶回漢中,此次被羈押在漢台區看守所。
2009年7月13日,漢台區法院對漢台區檢察院訴韓興昌誹謗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據漢中地方媒體報道,此案被稱為陝西省首例「網路誹謗案」,吸引了百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韓興昌嚴重危害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秩序,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韓興昌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自己法制意識淡漠,將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當庭悔罪,並數次向被害人道歉。 釋疑之一 既在西安發帖 漢中可否管轄
被告人韓興昌及鑫龍公司的所在地為西安,而受害人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住所地在漢中,根據法律規定,漢中市和西安市兩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而共同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是由楊海明舉報並由漢台分局受理偵查的,因此,漢台分局管轄於法有據。
釋疑之二 既屬自訴案件 檢察為何公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大部分誹謗罪都要自訴。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此類案件自訴和公訴的分水嶺。
釋疑之三 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為何只以誹謗罪起訴
本案中,誹謗罪是目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為造成的後果(附帶結果),兩罪屬於刑法上的「牽連犯」,根據「一行為一罪名」和處理「牽連犯」「擇一重處」的原則,不應在類罪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去尋找具體的罪名。「故我們最終按照誹謗罪,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按公訴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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