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對抗商標侵權
在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在先著作權時,司法中一般適用「實質相同+接觸」的原則。
首先,在先著作權成立的基本前提是主張著作權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般情況下,與商標權存在沖突的作品主要為美術作品。
其次,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商標權人是否有接觸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著作權的重要適用要件。當事人提供的標志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同時,證明商標權利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亦尤為必要。當面臨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沖突時,有力闡明作品認定、權利歸屬、接觸可能性及與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是獲得權利保護的利器。
(1)著作權對抗商標侵權擴展資料
商標權侵權方式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
2、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學習和閱讀的作品;商標權保護的是用於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喚橋數主題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商標法》不會保護在同一種或同一類商品上的兩個相同的商標。3、,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通常自動產生,不必經過任何登記或審查程序;商標則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消皮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和首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3、版權可以對抗商標嗎
法律分析:版權不可以對抗商標,兩者的性質作用完全不同。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4、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著作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學習和閱讀的作品,如小說等;商標權保護的是用於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如海爾等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商標侵犯著作權怎麼辦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者版(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權構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商標著作權對商標的影響
通常大家只在相應的類型上進行注冊申請,但是知識產權之間還可以互補。比如著作咐信權對於商標也可以起到保護作用。具體如下:
1、商標初創期節約費用
申請注冊商標和專利,都有明確的產品類別,如果想全面保護搭滲,花費太大。而著作權登記沒有商品類別的局限,任何服務行業和商品都受保護,可以防止他人用相同的圖形申請注冊其他類別商品的商標。
2、登記時間知簡脊短,能夠及時保護
商標申請到注冊成功,需要1年半,而著作權登記只要3個月就能完成。
3、著作權費用低,保護時間長
超高費用是很多企業放棄全類注冊的原因,並且商標有十年的期限,到期的續展費用也較高。著作權登記費用較低,並且著作權的期限為50年(著作權人為個人時著作權期限到個人去世後50年),且無需續展。
4、利用著作權在先權利駁回近似商標申請
當他人在其他類別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商標局直接依據在先申請的原則即可將這類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7、著作權可以駁斥商標權嗎
一、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是指在同一個客體之上,由不同的民事主體分別享有商標權和著作權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商標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是最典型的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之一,也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蘆禪生、在學術界引起熱烈討論的問題之一。我國目前尚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如何認定與處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值得我們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深入探討。
一般來說,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並不相同。著作權的保護基於作品的獨創性(或稱原創性),其客體屬於智力勞動成果;而商標權的保護則基於商標的顯著性(或稱識別性),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其客體屬於工商業標記。但兩者的界限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有時候,設計商標的過程也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過程,在達到一定創作高度的情況下,商標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設計者為同一主體或者取得了商標設計者的授權,則不會產生權利沖突的問題;如果當事人未經許陪侍塵可,擅自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或者作為商標加以使用,就會造成與他人著作權的沖突。
二、商標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的情形
1、文字商標與文字作品
文字商標是指以文字為構成要素的商標,這里的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文字商標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普通字體、書法字體或圖形化的美術字體。
一般來說,由於文字作品均有一定的篇幅,因而往往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對商標顯著性的要求。曾經有企業將偉人詩詞作品在香煙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這既涉及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另外也涉及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問題,該商標最後被駁回。
在實踐中大量發生的是當事人將一些短句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這里的短句通常為企業長期使用、宣傳的廣告短語,其中有的廣告短語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例如,使用於某膠卷廣告宣傳中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於某處理器廣告宣傳中的「給電腦一顆奔騰的「芯」即屬此類。未經許可將他人獨創的短語申請注冊商標,就會造成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在後商標會因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而被撤銷。
2、圖形商標、立體商標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建築作品
立體商標(或稱三維標志)是我國2001年《商標法》新增加的商標種類。立體商標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如咸亨酒店的孔乙己、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勞斯萊斯的小飛人等;另一種則是商品或商品包裝的外形(如可口可樂、酒鬼酒的瓶子等)、商業外觀。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可以構成雕塑作品;商業外觀,主要是指一些有獨特風格的餐館或加油站等經營場所的外觀,則可以構成建築作品。當事人如果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雕塑作品、建築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就會造成立體商標和雕塑作品、建築作品之間的權利沖突。
三、有關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法律規定
關於包括著作權在內的在先權利保護問題,在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律中均有相關規定。
我國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中突。」第31條又重復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目前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權屬於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先權利之一。
在2001年《商標法》修訂前,有關在先權利的問題是在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中,作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一種情形加以規定的。現行《商標法》談純把有關在先權利的規定提升到法律的層次,較之過去是一大進步。但是,現行《商標法》中仍然沒有解決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具體規定,給實務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在修訂《商標法》時,應考慮對包括著作權在內的在先權利保護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認定與處理
商標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通常表現為兩類案件:一類是商標確權案件,包括著作權人對於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即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的案件(簡稱商標異議案件),著作權人對於已經注冊的商標,在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的案件 (簡稱商標爭議案件)。商標注冊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屬於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在後商標將不予注冊或予以撤銷。另一類是著作權人以商標注冊人(或商標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總的來說,有關在後商標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權的問題,與一般情況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並沒有本質區別,採用的都是「接觸加相似性」的判斷標准。在具體案件中,應從下面幾個方面來進行審查。
第一,當事人提出權利主張的標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權性的部分。
作品是著作權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著作權法律關系得以發生的法律事實,沒有作品,就沒有著作權,也就不會發生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所謂作品中具有版權性的部分,則是指作品中能夠體現作者的創作思想、具有原創性、作為智力勞動成果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
第二,該作品早於商標申請注冊日期創作完成。
這是對於權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創作完成的時間晚於商標申請注冊日期,那麼不僅不能產生在先著作權,著作權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為問題。當事人主張在先著作權的,應當提交在先創作完成作品的證據,在先公開發表作品的證據,在先進行版權登記的證據等。
第三,主張權利人為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著作權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繼承、轉讓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權被許可使用人。
第四,在後商標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如果在後商標與他人獨創性較強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則上可以認定在後商標是對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襲、復制。在後商標與他人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則是指在後商標與他人作品相似到這樣一種程度,除了認定為復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釋。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案件審理人員應從普通消費者的標;隹出發,根據個案情況加以判定。
第五,商標注冊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的主觀狀態,接觸過即為「明知」, 「接觸的可能性」與「應知」近似,但在證明標准上略低於「應知」。著作權人主張商標注冊人有「接觸可能性」的,應當提交有關其作品傳播時間、方式、范圍的證據。
鑒於著作權法並不排斥不同的主體各自獨立創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標注冊人能夠證明在後商標是獨立設計完成的,則不構成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第六,商標注冊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明確許可。商標注冊人如主張其取得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應就下列情形舉證證明:商標注冊人與著作權人簽訂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權人作出過直接的、明確的許可其使用作品申請注冊商標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有關許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關於認定商標注冊人是否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爭議。有的人認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不以簽訂書面合同或著作權人的明示授權為要件,著作權人的默示行為也可以成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這種觀點是欠缺法律依據的。
從《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看,法律對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要件規定了特別的要求,其立法意圖就在於給予著作權人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相對於《合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的一般規定而言, 《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規定屬於特別法;相對於在先制訂的《合同法》而言,在後修訂的《著作權法》屬於新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認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應當適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作出的特別規定。鑒於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可以視為一種專有使用權)的效力,可以排斥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因此,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請注冊商標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響,我們應當予以慎重對待,而不宜突破法律的明確規定,在個案中推定著作權人「以其行為」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注冊商標。
關於當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問題,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在商標確權案件審理中,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書面陳述與質證,作為案件事實加以審查認定的。有學者認為,鑒於商標審查機關並不具有處理著作權糾紛的專門經驗,故應由司法機關對於當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先行判定,再由商標審查機關處理有關商標爭議。我國台灣地區《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即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它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注冊。
一般來說,如果作品在社會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審查機關對在先著作權的歸屬進行認定難度較小。但問題在於,第一,商標審查機關對於商標確權案件主要實行書面審理、書面質證,此種審理、質證方式在認定較為復雜的案件事實時存在著一定的困難。第二,商標審查機關的專業水平與經驗積累集中體現在商標可注冊性的判斷上,其對於著作權的認定欠缺權威性。第三,商標知名度不同,法律保護力度也有所不同。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外國公司)有可能在其商標具有一定影。向但未在中國使用、因而難以獲得保護的情況下,以其商標系獨創設計、享有著作權為由主張在先權利。如果一概將那些所謂的獨創性商標視為「作品」加以保護,既會破壞《商標法》條文之間的銜接關系,也可能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因此在修改《商標法》時,應當考慮將有關在先著作權的認定問題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這樣既可以為主張在先著作權的當事人設定一個合理的門檻,也減輕了商標審查機關在認定在先著作權問題上所面臨的壓力。
五、結語
在知識產權領域,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中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普遍性。我國自2001年修改《商標法》以來的5年間,申請注冊商標的數量以每年10萬件的加速度遞增,目前的年申請量已達到60萬件。由於商標資源相對有限、自主創新意識不強、經濟利益驅動、立法疏漏等原因,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中突頻繁發生。正確認定、處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中突,對於保護合法在先權利,平衡商標權人、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鼓勵自主創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於協調、解決其它類型的知識產權權利:中突也有著一定的借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