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
1、網路安全法中管轄地域的表述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聯系郵箱:
[email protected]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書。【相關鏈接:
最高法院:信網權案件的管轄應以信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為依據
】最高法在該案裁定中認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對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沒有管轄權,理由為以下三點:
1.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針對的是發生在信息網路環境下,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並未限於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或者權益。與眾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飢滑孝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針對的是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是規范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這一類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2.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以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只有在「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將「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前述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3.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案件不宜將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基於爛稿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一旦發生,隨之導致「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其侵權結果涉及的地域范圍具有隨機性、廣泛性,不是一個固定的地點,不宜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最高法的這一裁定推翻了多年來各地法院對於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所普遍適用的裁判規則。在此之前,各地法院一般認定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對於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具有管轄權。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0日發布的《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17條中對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適用范圍,除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和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民事糾紛可以適用外,涉及網路商業詆毀糾紛、仿冒糾紛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也可適用,但應滿足『侵權行為是利用信息網路載體通過上傳、下載、鏈接等信息網路方式實施』的條件。」上述(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是根據這一理解,認為該案不應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繼而依法報請最高法指定管轄。
筆者經檢索發現,上述案件並非最高法首次對「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作出界定。本文通過梳理近年來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裁判文書以及最高法各業務部門編著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深入探究最高法關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意見。
一、最高法曾明確「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包括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 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2020年以及2022年,該司法解釋經過兩次修正,上述兩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領導讓罩小組」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涉及侵害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問題作出解答:「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與《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相一致,明確了網路信息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關於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的管轄問題,最高法在該圖書中亦明確:「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也有觀點認為,按照上述解釋(指信息網路傳播權解釋,筆者注),可以隨意界定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計算機有便捷移動的特徵,任何地方都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也是無法迴避的問題。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也是為了便於確定管轄」。
2022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工作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再次對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出解答,解答內容相較上述2015年3月的版本沒有變化。
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實施在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實施在後,兩部司法解釋均歷經修正,該等條款內容均未作修改。根據最高法對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條文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明確包括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事實上,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也曾對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作出認定。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以下簡稱「2019最高法知產案件年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2019)》(以下簡稱「2019最高知產法庭裁判要旨」)中,公布了關於「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的裁判規則,通過典型案件(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3號予以說明。最高法在該案的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指的是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的行為,主要針對的是通過信息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行為,即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損害結果的發生等均在信息網路上,並非侵權行為的實施、損害結果的發生與網路有關即可認定屬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
二、最高法發布的其他司法解釋關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地域管轄問題的「特別規定」
如上所述,盡管(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案件與最高法在先的條文理解和裁判規則存在法律適用分歧問題,但作為最高法最新裁判生效的案件,該案仍具有較強的參考性。遵循該案中「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是規范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這一類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這一裁判理由,筆者檢索了最高法發布的其他司法解釋中對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所作出的「特別規定」。
1.人格權糾紛
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上述第二條被刪除。
因此,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最高法並未通過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定」,適用作為「一般規定」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2.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1)著作權侵權糾紛
除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之外,侵害其他著作權權項或鄰接權的行為,也可以通過信息網路實施,如侵害作品發表權、署名權、廣播權糾紛以及表演者權糾紛、廣播組織權糾紛等。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害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作為「特別規定」的著作權法解釋並未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這一地域管轄連接點,因而原告所在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至於「侵權行為的實施地」的確定,著作權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適用作為「一般規定」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
(2)商標權侵權糾紛
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作為「特別規定」的商標法解釋確定的管轄連接點同樣不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據此,針對在信息網路中實施的侵害商標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原告住所地法院不具有管轄權。關於「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同樣適用作為「一般規定」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
(3)專利權侵權糾紛
侵犯專利權的商品可能通過信息網路進行銷售或許諾銷售。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專利法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2013年、2015年和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三次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作為「特別規定」的專利法規定包括了「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這一管轄連接點。但是,原告住所地並不能當然作為專利權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2019最高知產法庭裁判要旨及2019最高法知產案件年報指出:「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系指在信息網路上完整實施的侵權行為;若侵權行為僅部分環節在線上實施,則不構成上述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在典型案件(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3號民事裁定書中,最高法認定:「交易過程中,網站和微信僅僅是雙方交易的媒介,被訴侵權人僅通過互聯網不能實施被訴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網路普及化程度很高的當代社會,如果案件事實中出現網站平台或者雙方通過微信等涉網路相關的方式溝通,抑或雙方系通過信息網路平台進行被訴侵權產品的交易,即認定為構成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屬於對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制的范圍理解過於寬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其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4)侵害網路域名糾紛
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路域名解釋」)第二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
作為「特別規定」的網路域名解釋並未界定「侵權行為地」的范圍,適用作為「一般規定」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害網路域名糾紛的地域管轄連接點包括原告住所地。
3.不正當競爭糾紛及壟斷糾紛
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仿冒、虛假宣傳、侵害商業秘密、商業詆毀以及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均可以通過信息網路實施。2022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關於壟斷糾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可能發生在信息網路中,例如「抖音訴騰訊壟斷糾紛案」。201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2020年,該司法解釋經過修正,該條規定的內容並未修改,仍然繼續施行。據此,通過信息網路實施壟斷行為的管轄,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4.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處理網路侵權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194-1197條,《電子商務法》《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最高法未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對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特別規定」。
三、最高法曾明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與「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相關案由的地域管轄均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202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該書出版說明記載:「本書編寫以第三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和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四個方面進行闡述......『管轄』部分結合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指出管轄法院,以便當事人起訴和立案法官審查」。
筆者發現,根據該書「條文理解與適用」部分的闡述,人格權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商標權侵權糾紛、專利權侵權糾紛、侵害網路域名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壟斷糾紛以及網路侵權責任糾紛,這些可能涉及「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案由的地域管轄,均可以適用一般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管轄連接點除了被告住所地外,還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盡管著作權法解釋、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和商標法解釋並未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作為地域管轄的連接點,但該書並未因該等「特別規定」而排除適用一般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
四、最高法各業務部門關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法律適用分歧有待進一步解決
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發現,最高法各業務部門關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分歧,具體表現為:
1.(2022)最高法民轄42號裁定確立的裁判規則與最高法在先發布的條文理解和裁判規則不一致;
2.著作權侵權糾紛以及商標權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連接點是否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不明確。
2019年10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需要,為審委會決策提供服務與決策參考,並負責貫徹審委會的決定」;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二)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准存在分歧的」;第十一條規定:「審委會關於法律適用分歧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當參照執行」。
目前,尚不清楚(2022)最高法民轄42號裁定是否屬於最高法審委會就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討論後所作出的決定。關於上述法律適用分歧問題,有待最高法以適當的形式和范圍作進一步明確,以便當事人起訴和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
2、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有哪些內容?
3月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要點如下: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件35773件,地方各級法院審結、執結案件2870.5萬件,結案標的額7.1萬億元。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維護防疫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
完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審判執行任務,審結涉黑涉惡犯罪案件33053件226495人。
維護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審結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2165件3384人。審結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1.5萬件,涉及金額2.9萬億元。
嚴懲腐敗犯罪。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2萬件2.6萬人,讓腐敗分子無處藏身,違法所得無處隱匿。
嚴懲網路犯罪。審結電信網路詐騙、網路傳銷、網路賭博、網路黑客、網弊轎改絡謠言等犯罪案件3.3萬件。
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精準服務「六穩」「六保」,優化營商環境。
運用法治手段治理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讓虛假陳帆嘩述者付出代價、制假售假者受到懲處、碰瓷者落入法網,讓誠實守信者受到激勵,促進誠信社會建設。
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46.6萬件,同比上升11.7%。
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服務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審結破產案件10132件,涉及債權1.2萬億元。
服務擴大內需。
服務決戰脫貧攻堅。向困難群眾發放司法救助金9.1億元,防止因案致貧、返貧。
服務金融健康發展。
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審結一審環境資源案件25.3萬件。
服務區域協調發展。
服務擴大對外開放。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清理司法解釋。
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審結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民生案件134.7萬件。
加強人格權保護。通過一系列人格權保護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讓人身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嚴受到切實尊重,充分彰顯我國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共和國人民的主體地位。
促進和諧家庭建設。審結婚姻家庭案件164.9萬件。
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對租判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針對兒童犯下的各種嚴重罪行決不姑息。
加強涉軍維權工作。
保護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歸僑僑眷合法權益。
普遍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3.3萬個調解組織、16.5萬名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為群眾提供菜單式在線調解服務,累計調解案件1360萬件。
基本建成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中心速裁、快審案件693.3萬件。
實現跨域立案服務全覆蓋。
積極參與基層治理。
深化訴訟制度改革。15個省區市的305個試點法院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取得階段性成效。
堅持司法改革與信息化建設融合。疫情期間,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充分顯現,實現「審判執行不停擺、公平正義不止步」。
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全國法院受理執行案件1059.2萬件,執結995.8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9萬億元。
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458個集體、703名個人受到中央有關部門表彰。
提升司法能力。培訓幹警320.8萬人次。
魏晶晶等29名法官犧牲在崗位上,用奉獻犧牲詮釋著對黨和人民的忠誠。
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司法腐敗,涵養清風正氣。
依法接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主動接受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監督。
今後一個時期
主要工作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真學真信篤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堅持司法為民。嚴格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健全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過硬隊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3、法律中每個文字的含義是如何規定的?
在確定法律文本含義的過程中,有無具體法律依據。如果遇到一個睜眼說瞎話的人,把「是」理解為「not」怎麼辦。提問者強調他問的是漢語基本詞彙,而不是法律專業名詞。事實上,確定法律中文字的含義是有具體法律依據的,並不是簡單的「約定俗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法律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第三款:「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我國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後,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准文本。(對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標准文本,在《立法法》的其他條款中也有規定,在此不一一贅述)接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第一款:「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作為國家機關發行的出版物,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另外,《國務院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1956年2月20日)中要求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即今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以確定詞彙規范為目的的中型的現代漢語詞典。因此,可以將該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作為確定我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詞彙含義的依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中提及的典型案件申請再審人深圳市藍鷹五金塑膠製品廠(以下簡稱藍鷹廠)與被申請人羅士中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248號】中,就是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來確定「貫穿」一詞的含義。由於國家機關是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對法律文本進行的公布。所以,當你閱讀我國法律的標准文本時,請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進行理解。把「是」理解為「not」,把「領導」理解為「follow」,都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決議,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602件,審結28720件,制定司法解釋24件,發布指導性案例31個,加強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351.6萬件,審結、執結3010.4萬件,結案標的額8.3萬億元。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為實現「十四五」良好開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認真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懲治各類犯罪。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5.6萬件,判處罪犯171.5萬人。八類主要刑事犯罪案件持續處於低位,佔全部刑事案件比重穩步下降,我國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之一。
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嚴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間諜竊密、邪教等犯罪,堅決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對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李亨利依法定罪判刑。審結網路傳銷、網路賭博、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等犯罪案件9.2萬件,維護互聯網安全。嚴懲危害生物安全犯罪,維護國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審結殺人、放火、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4.9萬件。會同公安部等出台懲治涉槍涉爆犯罪意見,審結相關案件9984件。審結毒品犯罪案件5.6萬件,嚴厲打擊走私、製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541件。審結襲警犯罪案件4586件。嚴懲暴力傷醫犯罪,保障醫務人員安全和正常醫療秩序,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人民法院准確貫徹死刑政策,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犯罪,論罪當判死刑的,依法判處並核准死刑,堅決維護法治權威,堅決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審結涉疫犯罪案件9653件。對故意隱瞞中高風險地區行程、違規接診發熱患者、偽造售賣核酸檢測報告、「涉疫偷渡」等犯罪嚴懲不貸。會同海關總署等發布打擊海上跨境走私犯罪意見,嚴懲走私凍品犯罪,防範疫情傳播風險。
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機制,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加快案件清結,審結涉黑涉惡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推進黑財清底,執行到位財產刑及追繳、沒收違法所得405.7億元,堅決摧毀黑惡勢力經濟基礎。推進專項整治,發出相關司法建議3816份。鞏固整治「村霸」、「沙霸」、「菜霸」、「路霸」等成果,促進基層社會治理。
依法懲治腐敗犯罪。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3萬件2.7萬人,秦光榮、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幹部受到審判,彰顯黨中央正風肅紀、反腐懲惡的堅定決心。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依法追繳行賄非法獲利,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的利益鏈條。加大職務犯罪贓款贓物追繳力度,實際追繳到位596.6億元。境外不是法外,首次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程三昌案,裁定沒收外逃人員徐進、張正欣境內外巨額違法所得,對外逃腐敗犯罪分子雖遠必懲,讓其人財兩空。
依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出台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意見。會同農業農村部等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制售偽劣種子、破壞種質資源等危害種業安全違法犯罪。審結亂佔耕地案件7251件,涉及耕地312萬畝,依法懲治農村侵佔耕地犯罪,保護耕地紅線。遼寧、吉林、黑龍江法院嚴懲污染、盜采黑土犯罪。
守好民生安全底線。審結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案件2031件,維護群眾生產安全。審結危害食品葯品安全犯罪案件6002件,依法嚴懲制售「病豬肉」、「毒草莓」、「毒面膜」等犯罪行為,守護百姓餐桌安全、用葯安全。嚴懲醫保騙保犯罪,依法對幕後組織者和職業騙保人加重懲罰,守好百姓「看病錢」、「救命錢」。審結高空拋物、偷盜窨井蓋等犯罪案件296件,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犯罪案件大幅度減少,群眾頭頂上、腳底下安全更有保障。審結危險駕駛犯罪案件34.8萬件,維護群眾出行安全。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審結相關案件7.9萬件14.9萬人,對「5·09」特大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案590名被告人判處刑罰。嚴懲「以房養老」、「投資養老」、保健品坑老、兼職刷單、套路貸、校園貸、美容貸等花樣翻新的詐騙犯罪,助力打好反詐人民戰爭,維護群眾財產安全。
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變得突出和緊迫。認真貫徹個人信息保護法,嚴懲竊取倒賣身份證、通訊錄、快遞單、微信賬號、患者信息等各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審結相關案件4098件,同比上升60.2%。依法從嚴懲治行業「內鬼」泄露個人信息。嚴懲利用惡意程序、「釣魚」欺詐等形式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審理「顏值檢測」軟體竊取個人信息案,懲治網路黑灰產業鏈犯罪。嚴懲通過非法侵入監控系統販賣幼兒園、養老院實時監控數據的犯罪分子。對侵犯個人信息、煽動網路暴力侮辱誹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台人臉識別司法解釋,制止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行為,讓公眾不再為自己的「臉面」擔憂。審理人臉識別第一案,明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范圍,守護公眾重要生物識別信息安全。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依法宣告511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還無罪的人清白。會同司法部完善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推動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與全國律協召開座談會,健全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的重要作用。律師服務平台為33萬名律師提供在線立案服務244萬件、案件排期避讓提醒40萬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2215件。出台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司法救助4萬人,發放救助金9.2億元。准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對挑戰法律權威、挑釁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的,依法嚴懲不貸。
二、積極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黨中央決策部署到哪裡,司法服務就跟進到哪裡。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574.6萬件、行政案件29.8萬件,同比分別上升18.3%和12%。
持續服務「六穩」、「六保」。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勞資用工、購銷合同、商鋪租賃等糾紛,審結涉疫民商事案件14.2萬件。出台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實招硬招,著力解決擠壓生存發展空間、拖欠賬款、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等侵害中小微企業權益問題。天津、江蘇、河南、重慶等法院運用「滾動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額資金凍結對中小微企業資金鏈的沖擊。遼寧法院以海事強制令幫助數百家進口冷鏈企業解決清關難題,降低疫情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堅持「兩個毫不動搖」,落實服務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意見,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保護。依法審理涉國資國企案件,助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服務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再審糾正涉企刑事冤錯案件30件39人,堅決防止把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發布17件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弘揚契約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依法破除對民營企業在投資、市場准入等領域設置的門檻,清理涉民營企業積案。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等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生產經營影響評估機制。審結行政許可、行政協議案件2.1萬件,服務深化「放管服」改革。山西、內蒙古、安徽、河南、海南、貴州等法院著力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河北、江西、山東、陝西、甘肅等法院加強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服務法治政府建設。
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54.1萬件,同比增長16.1%,保護創新、激勵創造。審理涉5G通信、生物醫葯、高端製造等高新技術案件,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和原始創新成果保護。明確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判斷標准,激勵科研人員創新創造。對科研人員已盡勤勉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的,合理界定法律責任,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著力破解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成本高」等難題。出台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在895件案件中對侵權人判處懲罰性賠償。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以先行判決和臨時禁令相結合的方式防止損害擴大,不讓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支持向濫訴者索賠合理開支,對惡意訴訟阻礙創新行為說「不」。我國已經成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專利案件最多的國家,也是審理周期最短的國家之一。知識產權審判在服務創新發展中作用愈來愈顯現。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審結壟斷案件49件、不正當競爭案件7478件。探索數據權利保護規則,服務數字經濟,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審理平台「二選一」、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懲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審理「茶顏悅色」奶茶訴「茶顏觀色」不正當競爭案,對傍名牌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明確「青花椒」等「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對相關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審結破產案件1.3萬件,涉及債權2.3萬億元,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和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功能,同時堅決防止借破產之名逃廢債。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促進完善破產法律制度。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首案裁定生效,讓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可以從頭再來,個人破產制度實踐邁出重要一步。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讓745家困境企業再獲新生,35萬余名員工穩住就業。
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嚴懲金融證券犯罪,審結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案件1.3萬件。審結金融糾紛案件155.3萬件,依法處理涉供應鏈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私募投資基金等糾紛,有力推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依法妥善審理康美葯業案,嚴懲證券違法犯罪,支持陷入債務危機企業重整再生。依法否定職業放貸、高利轉貸、變相高息等行為效力,引導民間融資服務實體經濟。北京金融法院建設金融司法大數據研究中心,提出保障「北交所」25條舉措,服務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上海金融法院深入推進金融審判專業化,建立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發布機制,服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旗幟鮮明保護革命文物和紅色遺存。河北法院審理長城保護公益訴訟案,一體化保護長城遺跡和歷史、環境風貌。江蘇法院完善大運河司法保護機制,促進河道治理和文化遺產保護。福建法院在世界遺產地、歷史文化街區等設立巡迴法庭,保護文化根脈傳承。貴州法院發出傳統村落司法保護令,守護鄉愁記憶。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審結一審環境資源案件26.5萬件。制定生態環境侵權禁止令、懲罰性賠償等司法解釋。審理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浙江安吉法院「森林法官」守護森林竹海,踐行「兩山」理念。青海三江源、祁連山、青海湖生態法庭聯動,共同守護「中華水塔」。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賠償,探索公益訴訟損害賠償專項基金制度,江蘇、江西等法院委託第三方監管,保障生態修復資金專款專用。出台貫徹長江保護法實施意見,守護一江清水、兩岸青山。山東法院與執法機關協同治理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保護黃河三角洲。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機構建設,廣東法院審理碳排放權交易結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匯」認購等替代性修復方式,依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舉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通過《昆明宣言》,促進凝聚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的國際共識。
服務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實施。出台服務北京「兩區」建設意見,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區建設、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精準發力,助推京津冀協同發展。完善涉冬奧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時化解涉京張高鐵項目等糾紛,助力辦好簡約、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法院推進執行跨區聯動、信息全域共享、服務標准協同,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浦東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提出建設金融審判創新試驗區等21條舉措。完善落實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司法服務措施。完善支持橫琴、前海兩個合作區建設司法政策,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出台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意見,重慶、四川法院圍繞知識產權、環境資源、跨域訴訟服務唱好司法協作「雙城記」。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法院精準服務先進製造業、現代農業發展,助推中部地區加快崛起。
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審結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2.1萬件、海事案件1.4萬件。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海南法院審理外籍漁民在我國南海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並判令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對我國管轄海域實施有效司法管控。廣西法院高效處理「艾麗肯」號外籍貨船訴前保全案,外方當事人主動將約定的外國仲裁變更為我國法院管轄。隨著我國司法國際公信力日益提升,外國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司法管轄日益增多。聯合國貿法會法規判例庫收錄涉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指導意見,收錄我國司法案例已達36件。舉辦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國際論壇,在山東青島舉辦上合組織國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論壇,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設,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審結破壞軍事設施、泄露軍事秘密、破壞軍婚等涉軍犯罪案件466件,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推進設立「老兵調解室」,積極開辟退役軍人訴訟綠色通道。推廣河南法院涉軍維權「信陽模式」。軍事法院發揮涉軍維權服務平台作用,維護官兵權益。推進軍事行政審判試點,促進軍政軍民團結。審理侵害英烈名譽榮譽、褻瀆英雄墓碑等案件,讓侮辱烈士的人受到制裁,讓戍邊英雄的豐碑永遠高高聳立。
三、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牢記人民至上,始終把人民群眾呼聲作為第一信號,及時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糾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切實實施民法典。民法典頒布實施,讓民事權利保護進入法典時代。適用民法典審理一系列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第一案」。審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案,保障民生工程順利進行,促進鄰里團結和睦。審理好意同乘減輕責任案,鼓勵互幫互助,增進社會互信。審理多起居住權案,保障困難群眾生活居住需要,駁回「強行啃老」等無理居住權請求。及時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為保護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個人隱私等提供預防和救濟。民法典實施一年多來,走進千家萬戶,進入百姓心田,一個個司法案例讓民法典條文變得更加鮮活起來,讓群眾切實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書。
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司法斷案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審理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譽榮譽案,堅決維護共和國功勛的尊嚴。審理女童熱心助人致傷案,判決善意助人不擔責。審理小區保安送老人就醫被索賠案,駁回無理賠償請求。審理醫院號販子逃跑摔傷索賠案,判決追趕者無責。審理高鐵霸鋪案,判決對公共場所不文明行為曝光無需擔責。對長期霸佔已售房屋、耍橫抗拒執行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搬遷措施,決不讓「賴而不決」有機可乘。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鼓勵崇尚英模、鄰里相助、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志願服務、輿論監督,決不向耍橫霸道者讓步,決不遷就縱容惡習陋俗,讓廣大群眾知道法治社會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禁止什麼。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網。審結涉及教育、就業、醫療、養老、消費、社會保障等案件154萬件,促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新就業形態糾紛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問題,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會同中國殘聯發布保護殘疾人典型案例,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出台網路消費司法解釋,對直播帶貨、外賣餐飲作出規范,依法保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遏制利用「法拍房」、「借名買房」規避限購,絕不允許通過不當手段影響樓市調控、損害百姓居住權益。
促進家庭文明建設。加強家事審判工作,守護家庭幸福的港灣。審結婚姻家庭案件183.1萬件。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依法嚴懲施暴者,會同全國婦聯推動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地見效,發出保護令3356份,全面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加強對老年人的司法保護,對不贍養九旬母親的4個兒子依法判令承擔贍養責任並予以訓誡,加大懲處力度。通過家事審判,維護和弘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善中國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和6個巡迴審判點,全國法院設立2181個少年法庭。深入貫徹未成年人「兩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採用圓桌審判,封存犯罪記錄,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對一些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怠於履行撫養監護義務、為孩子訂「娃娃親」等行為進行訓誡,發出家庭教育令,對虐待兒童的剝奪監護權。四川法院設立涉訴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安徽法院會同婦聯等部門落實留守兒童委託照護責任,增強留守兒童自我保護及家庭保護意識。審理短視頻侵犯兒童個人信息等案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各地法院常態化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積極創建法治副校長品牌,開發適合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課程,防治和懲處校園欺凌行為,陝西法院聯合推出全媒體模擬法庭欄目「紅領巾法學院」,共同營造保護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環境。
維護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審結涉港澳台案件2.8萬件,辦理涉港澳台司法協助互助案件8933件,審結涉僑案件4220件。加強與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為港澳同胞在內地就業、創業、生活提供保障。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判決、試點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與澳門簽署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安排。會同中央台辦建立在線訴調對接,84名台胞擔任調解員,發布維護台胞權益典型案例。舉辦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論壇,在甘肅敦煌舉辦中華司法研究論壇,深化中華司法文化研究。
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圍繞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2019年1號文件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察,深化執行難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高效公正規範文明執行,全國法院受理執行案件949.3萬件,執結864.2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94萬億元。打通查人找物、財產變現、協同聯動、精準懲戒、打擊拒執等方面堵點,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會同自然資源部提升土地查封處置效率。會同民航局治理限高人員通過「黃牛」違規購票規避執行。會同證監會規范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凍結。網路查控案件1971萬件,網路拍賣成交4323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4.6%和7.4%。開展執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為民執行、涉民營企業積案攻堅等專項行動。執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業、涉10萬元以下小標的案件案款898.4億元。內蒙古、廣西、西藏、青海、寧夏、新疆等法院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我國民事執行制度優越性不斷顯現,手段更加有力,執行工作機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用心化解涉訴信訪。堅持把涉訴信訪工作作為傾聽群眾心聲、解決群眾訴求、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建立覆蓋四級法院的網上申訴信訪平台,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直通車」,有訪必錄、有信必錄。集中治理重復信訪,通過領導幹部接訪、律師代理申訴、公開聽證等方式,化解信訪積案3739件,幫助群眾解開「法結」、「心結」。安徽法院351名領導幹部帶頭接訪、包案化解。全國法院涉訴信訪、涉訴進京訪較2019年分別下降2.3%和61.6%。2015年以來涉訴信訪、涉訴進京訪年均下降5.5%和35%。
為人民群眾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紛服務。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矛盾糾紛的具體表現。化解這些矛盾,既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和公平正義嚮往的需要,也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又會顯現出來。有矛盾就有沖突,甚至是激烈的沖突,不能迴避,不能推諉,要不怕難,要耐得煩,要敢於擔當。人民法院化解以案件形式呈現的矛盾,就是通過司法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不僅要定分止爭,還要為群眾化解糾紛提供多種解決方案,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提供菜單式、集約式、一站式服務,包括調解、仲裁、審判。群眾需要什麼方式就努力提供什麼方式,真正做到方便快捷、訴非對接、線上線下聯動。經過三年多不懈努力,集約集成、在線融合、普惠均等的中國特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全面建成。「菜單式」服務提供多樣化選擇,讓群眾解紛變得及時便捷。與全國總工會、中國僑聯、全國工商聯、銀保監會、中小企業協會等11家單位建立「總對總」在線調解機制,6.3萬個調解組織和26萬名調解員進駐調解平台,豐富了群眾選擇適合渠道解決糾紛的「菜單庫」。覆蓋城鄉的跨域立案網點超過1.3萬個,累計提供跨域立案服務14萬件,90%的申請在30分鍾內響應,把司法服務送到群眾家門口。線上線下融合服務讓「正義提速」,顯著降低群眾、企業和國家財政解紛成本。以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為總入口,集成在線調解、電子送達、委託鑒定等10個平台,實現在線服務四級法院全覆蓋,群眾打官司從原來的耗時費力變為全流程「掌上辦理」。全國法院2021年在線調解糾紛突破1000萬件,平均每分鍾51件成功化解在訴前,訴前調解案件平均辦理時長17天,比訴訟時間少39天。完善分調裁審機制,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全部設立速裁工作室,速裁快審案件871.5萬件,平均審理周期32天,較一審民商事案件縮短43%。設立330個郵政集約送達服務中心,在主要城市基本實現法律文書「次日達」。24小時服務,讓群眾辦理訴訟事務「零時差」。739個法院推出24小時訴訟服務。12368熱線發揮訴訟「總客服」作用,「一號通辦」實質性辦理訴訟事務,日均接聽群眾來電2.1萬件次,幫助解決訴求765.1萬件,群眾滿意度達96%。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法院「夜間法庭」解決超大城市上班族訴訟不便問題,讓訴訟服務「不打烊」。送法下鄉「零距離」,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8429個人民法庭入駐,43033個基層治理單位對接。寧夏閩寧法庭主動服務東西部扶貧協作,長年紮根移民安置區,與走出大山的群眾共譜「山海情」。四川「石榴籽」調解室、雲南「金花」調解室、西藏「送法進邊境村居」、新疆「冬不拉」調解室、兵團「農牧團場法官工作室」等受到各族群眾歡迎。加強巡迴審判,馬背法庭、車載法庭深入田間地頭、廠礦林區,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判、督促就地履行,「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新時代煥發新的生機活力。目前,我國已建成世界上聯動資源最多、在線調解最全、服務對象最廣的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司法為民之路。
5、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1年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
認真貫徹黨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堅持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雙輪驅動,一仗接著一仗打,一個難題接著一個難題攻克,讓公平正義成為新時代人民司法的鮮亮底色。2021年,全國法官人均辦案238件,一審服判息訴率88.7%,二審後達到98%,長期未結訴訟案件同比減少16.3%,在案件壓力增大情況下,審判質效指標持續穩中向好,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獲得感不斷增強。
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強司法責任體系建設,推動健全制約有效、監督到位、權責統一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細化「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確保院庭長監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出台法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扎緊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制度閉環。推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領導小組,發揮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類案檢索、量刑規范化,運用司法大數據輔助辦案,加強對各高級法院審判業務文件審查,規范法官裁量權。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補齊短板,努力解決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堅持不懈防止公平正義因地區、城鄉、行業和身份不同而出現差異、打折扣。
提高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完成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以庭審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實體公正。依法准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改革和建設,更好實現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群眾訴訟、維護司法公正。
加強智慧法院建設。面對疫情,智慧法院大顯身手,全國法院在線立案1143.9萬件,在線開庭127.5萬場。司法區塊鏈上鏈存證17.1億條,電子證據、電子送達存驗證防篡改效果明顯。形成經濟社會運行大數據報告220份,「數助決策」服務社會治理。知識服務平台涵蓋類案推送、信用評價、庭審巡查等業務場景,為全國法院提供智能服務1.4億次。智慧法院創新成果在國家「十三五」科技創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強智慧法院建設進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科技賦能司法展現廣闊前景。
完善互聯網司法模式。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運用先發優勢,推動技術創新、規則確立、網路治理向前邁進。浙江法院推進「全域數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數字福建」,重慶法院探索「全渝數智法院」,司法緊跟數字時代步伐。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積極提供輔助引導或線下服務,幫助跨越「數字鴻溝」。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線訴訟、在線調解、在線運行三大規則,以人民為中心的互聯網司法規則體系逐步建立。我國互聯網司法從技術領先邁向規則引領,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提供司法保障,為世界互聯網法治發展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二、自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
自覺把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貫徹到法院工作各領域各環節,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傾聽人民心聲,接受人民監督,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
自覺接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接受人大監督,就是接受人民監督。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依法報告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落實審議意見和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專題調研報告意見,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匯報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自覺進行民主協商,接受民主監督,參加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共商提高涉外執法司法質效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通過召開座談會、聯合開展重點課題調研、共同舉辦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等形式,就司法政策進行民主協商,真心誠意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努力改進工作。辦好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是接受監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議、399件日常建議和153件政協提案飽含的民聲民意,積極轉化為公正司法的具體措施。比如,就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的建議,發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與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協同機制。就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的建議,完善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邀請代表委員旁聽庭審、見證執行、視察法院,讓司法活動始終置於人民監督之下。6960名各級代表委員、特約監督員、律師在執行案款集中發放日受邀見證。公開是最好的監督,裁判文書網累計公開文書1.3億份,網上觀看庭審直播累計超過456億人次。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認真聽取特約監督員、特邀咨詢員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善於從意見建議中准確把握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回應社會關切熱點,會同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聯合發布「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與輿論形成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保障人民參與司法。暢通人民參與司法決策的渠道,努力讓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都充分體現民意。通過組織座談、走訪調研等形式,聽取代表委員特別是企業界代表委員、特約監督員意見,了解疫情下「企業想要什麼」、「司法能做什麼」,有針對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邀請代表列席審委會發表意見,共同研究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就「同命同價」、網路消費、在線訴訟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收到4138條意見建議。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參與司法的最直接形式。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擴大參審范圍,落實隨機抽取。全國共有33.2萬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237.3萬件,其中參與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結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發揮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緊緊依靠人民支持推進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難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訴訟制度,修訂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就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設立專門法院作出決定,有力支持司法體制改革。31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議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進解決執行難。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支持人民法庭促進基層社會治理。代表委員寓支持於監督之中,積極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有的直接參與法院化解矛盾糾紛。在掃黑除惡、攻堅執行難、一站式建設等一場場硬仗中,代表委員大力支持,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展現蓬勃生機。
貫徹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支持配合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法院工作人員監督。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接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認真審理抗訴案件,健全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三、著力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法院鐵軍
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和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法院隊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煉,思想作風發生深刻變化,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輪訓幹警80萬人次,把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新進機關青年幹部「第一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推進黨史學習培訓全員覆蓋,引導幹警築牢政治忠誠,從黨的百年奮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舉辦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人民審判成就展,推出《紅色法庭百年志》紀錄片,賡續人民司法紅色血脈。推出15項司法為民實事清單,組織200餘項辦實事活動,用為民辦實事的實際成效慶祝黨的百年華誕。
著力提升司法能力。完善法官入額、遴選、考核、退額等制度,擇優選能。開展全國基層法官大輪訓。加強知識產權、涉外等專業化審判人才建設。完善法官法新舊銜接政策,支持西部和邊疆民族地區法院隊伍建設。培養雙語法官2373人。設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區)實踐基地,加強援藏援疆援青幹部選派,讓青年幹警經風雨、見世面、壯筋骨、長才幹。引導廣大幹警改進司法作風,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全國四級法院院長、班子成員分別到6028個鄉鎮人民法庭駐庭調研,撲下身子,沉下心來,與法庭幹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眾為師,面對面聽民聲,心貼心解民憂。
深入開展法院隊伍教育整頓。堅持刀刃向內,清除沉痾積弊,全國法院59萬名幹警接受革命性鍛造,實現刮骨療毒、激濁揚清、鑄魂揚威。堅持問題導向,不護短、不遮醜、不諱疾忌醫,一體推進頑疾整治和建章立制。堅決整治年底不立案,嚴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調代立、增設門檻,全國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長104.2%,群眾反映長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全面排查1990年以來「減假暫」案件1334.5萬件,對有問題或瑕疵的5.9萬件督促逐一整改,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出台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意見,決不允許「紙面服刑」、「提錢出獄」破壞公平正義。狠抓「三個規定」落實,各級法院全部突破「零報告」,11.2萬人次記錄報告信息12.8萬條,有干預就報告、有過問就上報形成習慣。出台近親屬禁業清單、規范離任人員從業等規定,堅決斬斷利益輸送鏈條。以零容忍態度清除害群之馬,最高人民法院查處本院違紀違法幹警21人,各級法院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509人。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訓,開展警示教育,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學習英模、弘揚正氣,全國法院涌現出一大批新時代好法官好乾部,694個集體、596名個人受到中央有關部門表彰。滕啟剛等24名法官犧牲在工作崗位上,他們用生命詮釋了對黨和人民的無限忠誠、對法治事業的無限熱愛。廣大幹警深入學習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衛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踐行「一心為民、知恩報黨」,「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盪盪」,「說實話、辦實事,脊樑不彎、正義不低頭」。
各位代表,新時代人民法院工作發展進步,最根本在於習近平總書記作為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掌舵領航,在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績,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國務院大力支持,全國政協民主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制約,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民主監督支持,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幫助的結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謝!
我們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一是精準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對司法實踐新情況新問題研究不夠,有的案件審判質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層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還存在不到位問題,系統集成不夠,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綜合配套舉措落實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時有發生,既有存量、還有增量,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任重道遠。四是專業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問題比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難、留人難等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對這些問題和困難,我們將在黨的領導下,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決。
6、最高院最高檢關於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第十一條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第二條 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第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詢問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可能影響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
(三)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
(四)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三)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權利的類型或者屬性;
(二)所涉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所涉權利是否處於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程序中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所涉權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第九條 申請人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依據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第十條 在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或者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三)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四)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