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環境侵權
1、環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權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環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權的理解: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造殲或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大改如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滾啟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誰知道如何確定共同環境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環境污染共同侵權行為所作的責任規范,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一個創新性規定。
共同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一是侵權主體的復數性。二是侵權行為的共同性。共同環境侵權行為中,各侵權人的污染行為具有主觀或客觀上的共同性,即他們的污染行為相互聯系、互相作用,構成一個統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損害後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相互結合,共同致害於環境權益受損人,並發生共同的環境損害後果。
從《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內容看,共同環境侵權責任是根據侵權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各種因素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後果的作用力大小來確定的,基本上趨向於按份責任的形式。
筆者認為,在沒有司法解釋或其他法規進行具體細化的情況下,這條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的操作難度。其原因在於以下幾點:
一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本身具有專業性強、案情復雜的特點,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往往要涉及到化學、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學領域,而這些學科知識又正是多數法官的「短板」。法官要運用當事人提供的高度專業性證據材料來准確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相當困難,尤其對於各污染行為人排污的具體情況的認定有相當的難度。
二是法官難以根據侵權人的排污具體情況精準地推導出各侵權人對環境損害後果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司法實踐中,為逃避、推脫責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為人在關於排污問題上往往採取隱略式的舉證,不會向法庭提交於己不利的證據。法官無法通過這些存在「偏差」的證據來認定各排污行為對損害後果的致害程度,也就無法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來解決各侵權人爭執的責任歸屬、責任大小問題。
正是考慮到環境司法中可能出現的這種情況,《侵權責任法》對此做了預防性規定,即在共同環境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上,如果無法適用特別規定情況下,可按《侵權責任法》的基本規定進行處理。
一是各單個污染行為就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後果的,各行為人相互間承擔連帶責任。如3家化工廠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較強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廠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魚塘的魚全部死亡,在這種情況下,各排污企業相互間要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各污染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結合後產生損害後果的,如果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則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對環境污染責任做了專章規定,體現法律對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但是由於此法對環境污染責任的規定只有短短的4條規定,且規定的內容基本上屬於原則性規范,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筆者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專門設立「環境損害賠償」一章,改變以往環境立法中弱化環境民事責任規范的狀況。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還可單獨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使環境民事權益受損的當事人能獲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濟。
3、《環境侵權法》對環境污染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摘抄如下
環境污染的嚴格責任
《侵權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1)發生環境污染,(2)污染者之外的個人或單位遭受損害,以及(3)環境污染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污染者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法》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該規定與一般的舉證責任規則相反,根據一般的舉證責任規則,應由遭受損害的原告(即主張發生污染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侵權法》第26條,污染者可以證明以下情形以免除或減輕其侵權責任:
(1)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污染者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時,受害人可以先向污染者索賠,其後污染者可以向存在過錯的第三人索賠。
多位污染者的共同責任
就兩個以上污染者的情形,《侵權法》規定了共同責任。《侵權法》第67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與存在過錯的第三方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污染環境侵權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凱亮滑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鍵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盯臘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並經及時採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怎分擔配責任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既沒有對數人環境侵權行為屬於共同侵權還是一般侵權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數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即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5、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進行認定,也就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那麼視為有責任。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屬於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責任倒置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一)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對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無排污許可證、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確定;(五)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