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轉讓使用權
1、版權能受理別人使用嗎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並收取報酬的行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是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可以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著作權人利用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許可他人使用,同時向被許可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被稱為著作權許可證貿易,是最常見的著作權貿易。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於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於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採用雙方具有共識並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
至於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
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於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時間、地域范圍
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
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
使用費的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准
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 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
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於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於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2、版權出售給別人自己還能生產嗎
不能除非生產的樣式不一樣。如果一樣就是侵權
3、企業版權轉讓規定的稅率是多少?
企業版權轉讓規定抄的稅率,我國法律對於版權轉讓收稅的時候必須根據申請版權轉讓的主體是屬於個人還是公司來確定不同的稅率,那麼企業版權轉讓規定的稅率是多少?企業版權轉讓規定的稅率企業版權轉讓規定的稅率:1、轉讓著作權的使用權按銷售無形資產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11%;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2、轉讓著作權的使用權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相應的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相應的稅費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形成的所得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4、著作權有哪些權能
一、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繼承、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強制執行中的執行標的。
(一)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於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紙、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製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一)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二)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准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三)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四)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