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認定
一、商標侵權應該如何認謹唯賀定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於核准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准,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祥派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山態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侵權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
5、開庭審理。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法律規定財產侵權界定是什麼?
財產侵權界定是什麼? 財產侵權界定是各種以財產權益為侵害對象的 侵權行為 。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 民事責任 。」 財產侵權的 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財產侵權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虛擬財產侵權 虛擬財產 侵權責任 : 特性 隨著網路游戲在我國的發展,虛擬財產案件逐漸增多,由於虛擬財產的特殊性,如何確定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構成、怎樣承擔責任都對傳統的法律提出了挑戰,這些問題成為處理該類案件的一個關鍵,筆者將從虛擬財產的網路特性出發,探究虛擬財產侵權責任有關問題. 有的學者從 產品質量法 的角度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規則原則、責任構成進行了分析。網路游戲的世界不同於現實社會,關於財產侵權的法律適用,不能直接把現實社會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實用在虛擬世界,需要經過分析變通使之適應網路游戲環境的特點。作者將對虛擬財產侵權責任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探討: 歸責原則 虛擬財產侵權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歸責原則理論一般包括 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推定責任、公平責任。 也有觀點認為,對於虛擬財產侵權歸責應該適用過錯責任。該觀點認為:除非運營商明確確保虛擬財產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能承擔過錯責任。另外,過錯責任就是運營商應該承擔的注意和保護的合理范圍。過錯原則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使用過錯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幾種情形,並不包含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因此,從體繫上說,電子商務侵權行為只能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網路游戲運營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滅失,只承擔過錯責任。 「過錯歸責」表面上是嚴格遵守了我國法律的規定,但是卻忽略了網路游戲的特點,網路游戲完全在運營商地掌握之下,過錯責任忽略了運營商和玩家之間的技術上的不對等性,過錯原則使這種不對等性在 訴訟 過程中,將玩家置於劣勢,無法保護玩家的利益。所以筆者以為,在虛擬財產侵權中應該適用推定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延伸,但將 舉證責任 倒置。適用 過錯推定 ,即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尋求運營商在主觀上存在主觀過錯的證明,不必舉證,而是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以及他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運營商主觀上有過錯;如果運營商認為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須自己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證明成立者,推翻過錯推定,否定運營商的侵權責任;證明不足或者不能證明者,則推定過錯成立,運營商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應當特別注意,不能強加原告的過錯證明責任,而應當嚴格按照 過錯推定原則 的要求進行。服務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證明的優勢,服務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必玩家證明服務商有過錯要容易得多,這樣,就能很好的平衡兩者的利益,不至於使一方在訴訟中處於絕對的優勢。 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對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將其概括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四個要件。下面就結合網路游戲的特點,探討虛擬財產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分為兩種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故意在網路游戲世界裡侵害他人權利,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這沒有什麼爭議,在此不必過多探討。下面主要就過失進行分析: 對於過失的判斷標准包括三種,那麼網路游戲運營商應該按照什麼樣的注意義務標准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標准。這種標準是指,只用輕微的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如果通常情況下,一般人也難以注意到,那麼行為人機關沒有避免損害,但也盡到了注意義務,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過失。 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標准。所謂自己事務,包括經濟上、身份上一切屬於自己禮儀范圍內的事務。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為標准,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無過失,否則,就是有過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准。即在網路游戲管理中,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所應有的注意作為標准。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於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這種注意的標准適用於負有特定職責的人。 上面三種判斷標准對應著三種過失: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筆者認為,只要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種對運營商高標準的要求依據如下: ①損害結果控制理論:網路游戲技術性很強很專業,一般的游戲玩家都不了解也無法掌握。而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則掌握了游戲服務的設施、設備的性能,了解網路游戲整體情況,具有更加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更能遇見可能發生的損害,更有可能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來阻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損害結果。 ②收益和風險相一致:游戲運營商從事的是一種一般營利活動,應該付出一定的成本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義務。 ③社會成本:網路游戲運營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損害,它們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傳輸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對各種侵權比較了解,也有一定的防護技術,能及時組織人員阻止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 另外從專家責任角度來說,運營商也應該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建議稿對專家責任和專家過失的判斷標准都作了規定:「專家在向公眾提供專業服務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委託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專家未能盡到本專業領域中的合理注意義務而致人損害時,認為具有過失。」 專家在在管理中,必須盡高度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保密義務,違反了這些義務就認定存在過錯 。判斷專家的行為是否具有過失的客觀標准就是所謂的「勤勉盡責義務」,也可以稱為「謹慎義務」或「合理注意義務」,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應當符合一定的標准,從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險,它是法律承認的謹慎義務。這里所謂的「謹慎」,是一種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識的職業人員的「謹慎」。其統一的判斷標準是,在通常情況下同一職業領域中一位合格的從業人員在同樣的情形下應盡的謹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達到這一標准,則認為盡到了勤勉謹慎義務,否則就是過失。在這里採取「本專業領域內的合理注意義務」是由專家的工作高度專門化決定的,所以專家應該具備與其資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發生一定水準以下的行為就應該認定為過失,也就是說在他們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義務被客觀化,即過失判斷的客觀標准。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地位類似於這里的專家,都應該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 因此,運營商這種技術上的優勢、對網路游戲運行的掌握決定了他們應該承擔的較高的注意義務,即使運營商存在抽象輕過失也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運營商違法法定義務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是運營商主動實施的損害游戲玩家的行為,「不作為」是運營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使玩家受到侵害。結合虛擬財產侵權案件來說,違法行為包括刪除玩家游戲裝備、封號等。 損害事實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損害即侵害主體合法權益的後果,此種後果將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即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 侵權法 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響。具體到虛擬財產案件中,損害事實即造成玩家在游戲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進入到游戲當中。 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著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觀聯系。具體到網路游戲種,即網路游戲運營商的違法行為和玩家的損害存在著因果關系,是運營商的行為導致了玩家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侵權已成為我國最注重的問題之一,財產侵權是會直接導致對方受到很嚴重的損害,而我國一般認定只要用財益的利益傷害的都會以財產侵權的方式來進行處罰,而賠償的標准也會根據損害別人多少,那麼就會賠償多少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3、專利侵權認定原則是什麼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最基礎的一個原則,要求將被控侵權方案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權成立,那麼其將具備 專利權 利要乎拿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此亮理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2、等同原則 多數情況下, 專利侵權 適用的是這個原則。等同原則是指將被控物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雖然不完全具備其全部技術特徵,但是被控物不具備的 專利 特徵在被控物上面能夠找到該特徵的等同替換物,例如,等同替換、部件移位、分解或合並等。此種情況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權。 3、多餘制定原則 多餘制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根據權利要求書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區分,分為必要技術特徵和非必要技術特徵,但僅以必要技術特徵來作為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從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的范圍。若覆蓋了,該被控物則構成侵權。在適用該原則時應當注意非必要技術必須是與專利目的無關的次要部分,但是這種區分具有很大難度,所以在適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又稱審批過程禁反言,是為了限制等同原則而出現的,即指 專利權人 如果在專利審批過森頃寬程中,為了滿足法定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4、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兩點:
1、如果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和缺乏【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而教唆、引誘他人實施著作權侵權,或在知曉他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對該侵權行為提供實質性幫助,則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權;
2、一般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該規則要求侵權行為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只要同時滿足此兩個條件就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5、游戲侵權如何判定
游戲版權侵權認定方法抽象法、過濾法以及對比法三大類。一般這三種方法是需要同時一應用的,若是最後對比後的結果,顯示此游戲與其他已經存在的游戲相似度達到一定的比例,那麼就構成游戲侵權了。
一、游戲版權侵權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游戲版權侵權認定第一步是抽象法,即先把游戲中的思想抽象出來。第二步是過濾法,即把公有領域的東西過濾出去。如果相同之處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原告並不享有著作權,即使相似也不構成侵權。第三步是對比法,即把思想和公有領域的內容過濾出去後,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內容相似則構成侵權。具體到游戲,法官需要對軟體源代碼、游戲整體及部分元素一一進行對比判斷。
二、怎麼算侵犯游戲版權
1、模仿游戲規則尚不能界定為侵權
游戲規則的相互模仿已經成為游戲界公開的秘密。
某種程度上說,模仿游戲規則會導致同質化游戲的產生,從而碾壓原創網路游戲的市場份額。但游戲規則的完全創新是非常困難的,有些游戲的原創者已經很難追溯;不少人也提出遊戲規則屬於思想的范疇,而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因此游戲規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
2、角色、圖片、音效等游戲元素:模仿需謹慎
游戲產品不是代碼的簡單拼合,文字、圖案、音樂、角色是游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游戲中的文字、圖案、音樂等可能構成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以及音樂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法院支持著作權人、認定模仿游戲文字、圖案、音樂等構成侵權的案例。
3、源代碼侵權:高度敏感
目前中國法院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的標准為「接觸 實質性相似」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從以下兩個方面審查:
第一,侵權人是否曾接觸過被侵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第二,請求保護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員工侵權案件中,「接觸」往往較為容易判定,如果被侵權人提供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勞動合同並說明侵權人在軟體開發過程中的職責,或者提供證據說明軟體已經公開發行或銷售即可。
在「實質性相似」標準的判斷上,考慮到計算機軟體的性質,司法實踐中在相似性比對過程中一般會採用「逐句對照法」(即將軟體作品進行逐字逐句的對照)、「全部觀念及感覺對照法」(即從兩件軟體作品的整體風格、特點、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出發)以及「三段論認定法」(即從軟體的輸入、輸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斷),具體的比對因素主要有數據結構、功能設計、源代碼、文件、工具名等。
防止源代碼侵權,取證至關重要,權利人要注意及時做好證據保全措施。
游戲侵權主要是通過對比源代碼的方式進行的,若是有不僅借鑒了游戲的模式,直接將游戲的思想也借鑒過來之後,進行代碼編寫出來的游戲,是很有可能會構成游戲侵權的。此時侵權方必須要停止游戲的發行,並且需要支付賠償金。
三 、網路游戲侵權案件中虛擬財產認定問題
目前,網路游戲虛擬財產已基本被法學界和審判實踐認同。如網路運營商投資開發網路、提供電子郵件系統服務、游戲商開發游戲等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錢和勞動,而游戲玩家通過設立游戲賬號,以金錢獲取游戲賬號內的虛擬人物、裝備及等級,這些金錢的支付和勞動的付出,使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當網路虛擬財產同現實中的貨幣價值掛鉤時,其經濟價值就突顯出來,所以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獲得方式上看,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銷售者商標侵權的認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一.商標侵權中銷售者與生產者訴訟地位商標侵權案件的基本當事人有商標權利人包括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許可使用人,侵權行為實施者包括銷售者、生產者和侵權標識的授權者等。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制止侵權的迫切性,商標權利人往往直接起訴銷售者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對於這種訴訟的合法性,存在幾種不同認識。一種認識認為,商標法規定了銷售者的獨立責任,因此商標權利人可以單獨對銷售者提起訴訟;另一種認識認為,如果允許商標權利人單獨對銷售者提起訴訟,那麼一旦判定銷售者侵權成立,則會對銷售者的上線即批發者、生產者等產生預決效力;第三種認識採取了一種折衷的態度,認為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對待。對銷售者能提供合法來源的案件,這些合法來源應當成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當事人要求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對於銷售者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案件,則可以單獨追究其民事責任。對銷售者是否具能獨立參加訴訟問題上的認識的差異,是造成上述不同認識的最大原因,而上述認識的差異則可能在對案件的程序合法性的認識上產生很大的分歧。筆者試從以下幾方面發表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銷售者侵權行為的獨立性確定銷售者訴訟地位,首先在於確定其實施的是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還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參與者。如果銷售者的侵權行為獨立於其他侵權人,則銷售者的訴訟地位也應當是獨立的。本文所探討的銷售行為僅是典型的銷售行為,不包括銷售者與生產者等串通一氣,共謀產銷環節的情況。在成文法體系中,對某一行為的定性,應當從現行法律中尋找依據。法律是否單獨對某行為特別規定,是考察某種行為在法律上的獨立性的重要依據。《商標法》對於侵權行為的界定有一個漸變的過程。這個過程有助於我們理解銷售者責任的性質。我國1983年《商標法》在立法時,僅規定「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行為是侵權行為;1988年《實施細則》開始單獨將使用與銷售行為分開;至2021年修訂《商標法》時,其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侵權行為: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可見,我國商標立法對於使用和銷售行為經歷了一個由混同到獨立的認識轉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