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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路侵權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3-05-09 18:45:36

1、民法典關於網路暴力的條款

法律主觀:一、民法典對於網路暴力侵權的認定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二、網路侵權責任分類(一)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1、網路用戶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網路服務提供者一般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坦敏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網路正信帆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中間責任):是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事實侵權行為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情況下與網路用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的網路侵權特殊形式。1、提示規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了必要措施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只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即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而非全部連帶責任)。2、知道規則: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網路侵權的類型有幾種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侵權責任】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舉雹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路侵權行為現在可以說是越演越烈了,這無疑跟廣大網民的素質有關。希望大家能從根源上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

2、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網路侵權會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民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責任有沖耐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關於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1、網路侵權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會被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3)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有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行判睜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怎麼確定網路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1、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檔歲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3、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網路侵權首先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會被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3、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是一般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的;竊取網路用戶中的資金的;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扒寬卜,侵犯資料庫、利用網路隨意傳播他人隱私、個人信息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春穗。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巧鄭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規制

《民法典》《著作權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是調整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也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有相應的規范。《民法典》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一般法」地位,對《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作出正確的認識、給出科學准確的適用方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進行梳理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幾個重要規則展開進一步分析。
      《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確定了以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個重要規則。
      一、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從第20條到第23條為四類網路服務提供者規定了免於賠償責任的情形,又稱「避風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條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0條到第23條的規定是免責條款,「避風港」是免責事由。它們只是告訴人們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避免侵權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怎樣會構成侵權褲局責任。這種模式與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原則和制度相沖突,帶來了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1]《民法典》則繼續堅持我國侵權法的傳統,以侵權責任構成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統攝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款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違反「通知規則」所要求的「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作為確定其侵權責任的要件。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表明,《民法典》中的網路侵權條款沿襲或者遵循了大陸法系以及我國笑備《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侵權法思路,以行為人「實施了行為、該行為造成了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著作權造成損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所確定的過錯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類型的一般條款。「無論行為人侵犯的是何種民事權益(包括知識產權、人格權在內),以何種方式實施侵權行為(通過網路實施侵權行為也包括在內),原則上都應該基於《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來胡升讓承擔責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或者規定無過錯責任,否則《民法典》第1165條對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具有普遍適用性。」[2]
      《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將《民法典》第1165條所確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具體落實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確定上。《民法典》第1195條可稱之為「通知規則」,在被侵權人無法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倘若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這種不作為就可能導致其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因而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97條是對網路侵權責任中「知道規則」的規定,如果被侵權人有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無須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就可以直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第1197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可見,「『知道規則』與『通知規則』是我國《民法典》規范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兩項基本規則,二者都是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侵權責任的歸責事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3]《民法典》第1195條、第1197條是並列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條款,不存在遞進關系,更非包含關系。那種認為發出通知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唯一條件或者說只能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來判斷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關於過錯責任,有兩點應該予以重視:
      一是過錯標准。判斷過錯的標準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即如果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時沒有達到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存在過錯。該標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一般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於他人的權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該標准對誠信善意之人還有職業上、經驗上、年齡上的要求。[4]因此,不同的情景下,注意義務是不同的。加害人所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並沒有一個完全一樣的標准。
      二是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普遍審查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對於網路上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的預先審查義務或普遍審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2款「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的規定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普遍審查義務的具體體現。《民法典》延續了該規定的精神,沒有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謹慎認定此類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如果判斷標准過寬,可能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承擔了普遍審查義務。」[5]
      實踐中有必要區分普遍審查義務與具體的注意義務。在「廣電偉業訴酷溜網提供視頻分享服務」案中,雖然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數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觀上確實難以對每個視頻文件之權屬狀況進行詳細審核,但法院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一節,認為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網存儲的視頻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種主觀狀態之下應對此部分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承擔相應的審查義務。[6]在本案中,法院是基於酷溜網將電影、電視劇和原創等設置為並列頻道帶來的較高侵權風險,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非原創的電影、電視劇視頻文件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是妥當的,並非是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普遍的注意義務。
      2019年歐盟通過《版權指令》第17條把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履行「版權過濾」義務作為免責情形。美國版權局於2020年推出的《「避風港」第512條條款研究報告》指出:隨著數據及過濾技術的發展和完善,我們認為指紋過濾技術會成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一種可行性解決方案,無論其規模如何。「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美國在時機成熟時,有可能採納歐盟第17條的類似規定。」[7]這些組織和國家的做法及建議值得關注,但是否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擔「版權過濾」義務,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也是重大的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戰略選擇,需要我國立法者作出決策。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當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網路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後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對此《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1197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前者適用於「通知規則」適用的場合,後者則適用於「知道規則」的場景。這兩個條文所處理的都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而幫助侵權,是民法中共同侵權的一種形態。幫助侵權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有三:首先是對於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其次是他人從事了侵權行為;最後是幫助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卻仍然提供了幫助。
      對於以幫助侵權來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的把握,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該規則以共同侵權制度為框架,以共同侵權中的幫助侵權為具體的規制形態。主要借鑒自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避風港」建立在「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分類的基礎上,而且基於美國侵權法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與我國侵權法中的幫助侵權客觀上是存在一定差異的,並不完全接榫。故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以共同侵權、幫助侵權為邏輯路徑,拋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析框架。
      二是通知與必要措施及侵權責任的關系。有觀點從《民法典》第1195條「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出發,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有義務立即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不採取必要措施的,即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過錯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網路用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的前提。只有在網路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通知的功能之一在於告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其網路中有侵權的存在,是用於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過錯的重要因素,但通知有可能是惡意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基於惡意的或錯誤的通知自然不能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產生。
      四、「通知規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網路服務形態和各種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通知規則」對所適用的網路服務形態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做限制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僅規定了自動接入和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四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其規定的「通知規則」僅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即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服務提供者不受「通知規則」約束;而《民法典》的網路侵權條款規制所有的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第1195條規定的「通知規則」也並不限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而是針對廣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服務類型,即「通知規則」既適用於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也適用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和自動緩存以及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
      隨著技術和商務模式的發展,網路服務形態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比如位元組公司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同時提供了信息流推薦服務,已經不是單純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出現了類似微信小程序、雲存儲服務等新技術類型,還包括了提供網路交易場所,協助進行網路交易等更加復雜的形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網路內容提供者(ICP)二者之間的界限也變得日益模糊,因而很難再簡單適用類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設定的與單純的存儲、接入、緩存、定位、搜索、設鏈等服務相適應的規則。這就要求必須針對案件中的具體網路服務形態確定行為性質、過錯、必要措施等,難以整齊劃一地適用某個統一的標准。
      五、基於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的規則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分別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的措施;而《民法典》第1195條雖然僅列舉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這三種必要措施,但不限於此,還包括對制止侵權行為是必要的其他措施。因此,《民法典》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做限定,而是採取開放性的態度。
      對具體案件中什麼措施才是必要措施,法律不給出明確規則,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其掌握的證據以及提供的服務類型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只是要求採取的必要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應當是在技術能夠做到的范圍內避免相關信息進一步傳播」。在「愛奇藝訴位元組跳動」案中,法院認為,位元組公司雖然確實開展了刪除、屏蔽等工作,滿足了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形式要求,但從實際處理效果看,其在當時採取的措施,並不符合有效制止預防明顯侵權的實質效果,應當認定其在本案中所採取的相關措施尚未達到「必要」的程度。[8]法院顯然是認為,位元組公司採取的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住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達到「必要」的要求。
      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和行業實踐,可以將必要措施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的能夠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的措施,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侵權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足以阻斷侵權行為的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二類是收到合格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其服務類型的特殊性質,不需要也不能夠採取刪除等措施,而是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來避免侵權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條件、能力等來加以綜合確定。「雲存儲服務」案中,被告提供的雲伺服器租賃服務對雲伺服器中運行的軟體系統和存儲的具體信息內容無法直接進行控制,在技術上不能針對具體信息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措施,能做的只能是「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而「關停伺服器」或「強行刪除伺服器內全部數據」措施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故法院認為,被告可以基於通知內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據該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斷,採取與其技術管理能力和職能相適應的措施......。轉通知體現了網路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路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9]對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自動緩存以及其他類似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如果採取的措施會使其違反普遍服務義務,也可以將轉通知作為必要措施。
      注釋:
      [1] 陳錦川:《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253-274頁;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2] 薛軍:《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研究:以法解釋論框架的重構為中心》,《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3] 程嘯:《論我國網路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4] 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2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頁。
      [5] 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321頁。
      [6]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4025號民事判決書。
      [7] 宋海燕:《「避風港」原則何去何從——論歐盟及美國對在線內容分享服務商侵權責任的立法改革及趨勢》,《中國版權》,2020年第6期。
      [8]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號民事判決書。
      [9] 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終1194號民事判決書。

5、民法典網路侵權條款

法律主觀:

網路侵權扒寬卜行為一般包括利用網路傳播、公開他人基本信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的;竊取網路用戶中的資金的;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巧鄭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損春穗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

網路侵權 處罰具體如下: 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 給予 治安處罰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網路侵權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侵權責任】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了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網路猛辯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規定網路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則: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都構成侵權責任,都應當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己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例如自己發布信息,抄襲、剽竊他人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在網站上發表他人作品等,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兩種侵權責任都是過錯責任,也都是自己責任。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提示規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則。
      提灶斗示規則的要點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被枝培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該提示之後,應當按照其提示,及時採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構成對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提示、或者經過提示之後即採取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即為「避風港」規則。
      以上就是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8、與網路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法律主觀:

網路知識產權 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網上 侵犯著作權 主要腔臘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 符合法律規定 的條件,擅自利用受 著作權法保護 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網路著作權 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 1、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 2、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 3、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二、網上 侵犯商標權 主要方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 假冒注冊商標 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睜輪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三、網上 侵犯專利權 主要方式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法律客觀:

《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 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 商標 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悉圓信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 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9、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規定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規定具體如下:
1、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准。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路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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