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改編程序算不算侵權
1、模仿開發別人的一款APP,會不會侵權?
不會構成別人APP的侵權,只要題主注意避開以下雷區:
1,不要使用別人的代碼,包括源代碼和目標代碼,以避免著作權侵權。但是題主可以照著別人的功能和服務特色自己開發功能、服務特色相同的軟體。
2,不要明示或暗示自己與別人的APP有任何關系,也不要指名道姓地將自己的APP與別人的比較。在宣傳上,你就當作別人的APP不存在。
3,不要侵犯別人專利。這點其實最難判斷,因為專利權人沒有義務宣傳自己針對某技術方案享有專利權,所以實施任何經營行為都可能侵犯別人專利。我建議索性當這條不存在,除非題主事先知道別人已有專利。
背景:
2008年3月6日,蘋果對外發布了針對iPhone的應用開發包(SDK),供免費下載,以便第三方應用開發人員開發針對iPhone及Touch的應用軟體。不到一周時間,3月12日,蘋果宣布已獲得超過100000次的下載,三個月後,這一數字上升至250000次。
蘋果公司一直以來推出的產品在技術上都保持一定的封閉性,比如當年的Mac,此次推出SDK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開放之舉。繼SDK推出之後,同年7月11日,蘋果APP Store正式上線。7月14日,APP Store中可供下載的應用已達800個,下載量達到1千萬次。
2009年1月16日,數字刷新為,逾1.5萬個應用,超過5億次下載。APP Store平台上大部分應用價格低於10美元,並且有約20%的應用是供免費下載的。用戶購買應用所支付的費用由蘋果與應用開發商3:7分成。
2、軟體公布了源代碼,假如別人修改,算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中國的法律只保護有知識產權的東西,如果是自己公布的,不是盜竊的就不算侵權。
中國的知識產權也是很不合理。即使是有知識產權打官司也沒有兩三年下不來。
3、軟體換一種編寫實現相同功能侵犯軟體著作權嗎?
這個不算侵權的,因為你們的編寫程序不一樣,相當於你們的實質東西不一樣,雖然是相同功能但仍不會構成侵權,建議你最好吧你的這種編程申請自己的著作權,這樣能更好的保護你的這個編程,如果你是四川的可以跟我聯系。
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思想、表達二分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1999)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准: 1,對不同軟體進行比較應該將源代碼和目標代碼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序的運行參數(變數)、界面和資料庫結構。因為運行參數屬於軟體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界面是程序運行的結果,非程序本身,資料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體。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序代碼不具有可比性。 所謂「思想、表達二分」,即 著作權法 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思想、表達二分」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准則,同樣適用於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 保護。新《計算機軟體謹滾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通過思想、表達的劃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 侵權行為 的主要階段。 相關 法規 :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規定祥野余了十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兩方面。這脊遲十種形式為: 1,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2,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6,復制或者部分復制 著作權 人的軟體的; 7,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8,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9,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0,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5、軟體類似於盜版軟體屬於侵權嗎?
使用盜版軟體屬於侵權,屬於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但是持有盜版軟體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體是盜版的,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也要停止侵權行為並銷毀該盜版軟體。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軟體的復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復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毀該侵權復製品將給復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6、將軟體合成使用是否算著作權
一、將軟體合成使用,不算著作權,是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是有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二、【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