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工傷
1、工傷勞動者能否向侵權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人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工傷勞動者可否獲得工傷賠償之外的 人身損害賠償 有決定意義。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 請求第三人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伍帶檔」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 工傷保險賠償 外,還可以向侵權腔亂人主張 侵權損害賠償行哪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系互相獨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
2、工傷和人身侵權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當事人的損害後果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同時符合工傷條件的,可以獲取雙重賠償。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螞滲只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依法應當參加 工傷保險統籌 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 遭受人身損害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 民事賠償責任棗衫 的,告知其按《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權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 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凳物腔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3、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第三人侵權的法律救濟
第三人侵害債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形態不同,法律救濟也有所區別。
(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
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的情況是指第三人作為債權准佔有人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使債的關系終止,但債權人並沒有實現債權,此過程中債務人沒有過錯。如某甲拾得某乙的無記名國庫券去銀行兌付,銀行予以支付。這一結果導致某乙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某乙的債權沒能實現,並非銀行的過錯,而是某甲的侵權行為,某乙應要求某甲承擔侵害債權的責任。
(二)第三人侵害給付標的物
這種情況通常是指第三人基於侵害債權的故意而損壞債的標的物。一般而言,債權人應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債務人不再負違約責任。債務人對標的物的毀壞也有過錯,如保管不當等,則債務人與第三人負不了真正意義上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負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債權人具有選擇權,行使一個請求權可使債權人獲得充分的救濟,另一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獲得雙倍賠償。
(三)第三人侵害債務人人身
第三人以欺詐、脅迫、強迫等方法妨害債務人履行債務致其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只有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時才能認定其侵害債權,否則債務人雖無過錯,依合同嚴格責任原則,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除依情勢變更原則免責。在債務人免責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侵權請求權。
(四)第三人引誘、教唆債務人違約
合同有效成立後,債務人應依約履行。如果第三人進行引誘、教唆,債務人應予以抵制,嚴格依約履行。如債務人對此不加以抵制而違約,將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債權人享有選擇權。
(五)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也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惡意通謀時是否負侵權責任,關鍵看債務人所負的是什麼責任。如果債務人負的是侵權責任,則第三人也負侵權責任;如果債務人負的是違約責任,則第三人也負違約責任。
第三人侵權的免責事由
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具有其特殊的免責事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正當競爭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往往與商業競爭有關,因而大多數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也不排除其中一些行為因具備特定的條件而可能成為合法行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憑借自身優越的交易條件,以公開、正當的方式誘使債務人自己作出決定,違背原先的約定,轉而與第三人訂約,客觀上講,這種情形較為符合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法律宜對此加以適當的保護。
2、履行職責
第三人若是基於法律或道德上的義務,依法勸說或建議原合同關系中的債務人違約,如律師、會計師等履行對客戶提供法律意見的義務或者第三人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善意地對債務人進行忠告而致債務人違約的,也應免除其侵害債權的責任。從現實需要來看,如果履行法定職責,阻止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即使客觀上作出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侵害,理應屬於免責的事由而無須承擔侵害債權的責任。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國家機關利用職權不當影響債務人致使其違約,則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者的工傷事故是可能有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話,由第三人進行賠償,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4、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區別是什麼
一般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案件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受害人有勞動關系的機關、事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是民法上的義務;
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
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
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非舉證證明;
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賠償范圍和標准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最明顯的莫過於可帆禪瞎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態空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襲模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5、工傷和人身侵權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可塌源源以。當事人的損害後果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同時符合工傷條件的,可以獲取雙重賠償。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只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團態、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裂碧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工傷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有什麼原則
第一,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工傷事故鉛鎮損害賠償的范圍以人身損害的內容而定,人身損害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侵害身體權所造成的損害;二是人體致傷,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癒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三是人體致殘,以造成人體傷害為前提,以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四塌握是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的人身權侵害,仍以人身損害為必要前提;五是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所致的精神損害,其中身體權、健康權受損害的受害人精神損害是自己的損害,侵害生命權則是生命喪失之人的近親所受的精神損害。在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中,根據民法典119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顯然這一賠償范圍過於狹窄,根據實際損失賠償原則,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費用都應該列入賠償范圍。
第二,不重復賠償原則。
在工傷事故保險補償制度中,已對醫葯費、受傷期的工資(即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補償費、殘疾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作了補償的規定,根據不重復賠償原則,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對上述費用可不再賠償,但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未作賠償,勞動者仍可依據槐衫粗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根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實際上,對於已為勞動者購買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來說,在工傷事故中的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就是精神損害賠償,而其他的賠償中的大部分已由社會保險部門以工傷待遇的方式給予分擔。
7、工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可以確定的是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由區別的,兩者不可以同時要求。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嫌笑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升喊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芹笑含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8、人身損害與工傷賠償是否兼得
法律主觀:因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工傷皮搜缺和人身損害賠償不能兼得。侵權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等費用,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燃辯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不再發放;其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漏答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9、工傷人身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1、人身侵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為三年。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基緩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搏盯模保護民事權利的訴則罩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