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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特點

發布時間: 2023-05-09 15:47:28

1、特殊侵權行為是什麼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主要包括職務侵權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高度危險業務致人損害,建築物及其懸置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侵權行為,雇員的侵權行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別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有哪些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如下:

(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等;

(2)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特殊侵權行為皆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特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雜訊、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

2、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污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污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3、須有因果關系。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

3、簡述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徵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五種情形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編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4、簡述侵權行為的特徵

以下的行為同樣是侵權並犯法的,情節嚴重的該判處死刑:

1.逼迫人結婚生育是侵權的行為;

2.對獨身主義者、丁克族出言不遜打擊傷害的行為便更是罪大惡極,是該進行全國新聞媒體的公開批評;

3.栽贓陷害獨身主義者、丁克族的行為是足以構成犯罪,如果造成他人致死致病的必須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並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必須受到法律的重懲;

4.謀殺暗算獨身主義者、丁克族的行為是該立即處死決不容緩。

人家不願意結婚生育、只願意結婚不願意生育是人家的自由選擇權,人家有什麼罪過?招惹了你嗎?為什麼要對別人歧視、侮辱、詛咒、出言不遜?這種行為意識難道很光榮偉大值得全國人民學習贊揚嗎?就一點兒也意識不到這種思想作風極端的卑劣可恥嗎?不僅卑劣可恥,而且滅絕人性。

我國的法律不嚴,所以讓許多罪惡有機可乘並流放於世,給人類帶來災難,如果法律嚴格公正,就不會有這么多的罪惡逍遙法外。

5、哪些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

核心提示:特殊侵權緩前行為的種類主要有: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運用,經濟生活條件,生活方式的改變,新的損害不斷涌現,而且一些損害後果極其嚴重,如果拘泥於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適用於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則,受害人就會得不到賠償,影響社會的安定。於是出現了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 一、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特徵是: (一)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或公平責任。 (二)特殊侵權行為由法律直接規定。此處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別規定和民事特別法的規定。 (三)特殊侵權行為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適用倒置原則,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四)法律對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作出嚴格規定。一般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加害人沒有過錯或者履行了法定義務也可能基於特別規定成為免責事由。 (五)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存在分離現象。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在我國,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主要有: (一)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帶慎的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工擾行清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什麼叫侵權行為?有分一般和特殊的嗎?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7、特殊侵權行為包括那些內容?和他們分別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幫幫忙、急!

第四十一章 特殊侵權行為一、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的特點:1、行為主體的特定性。職務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具有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身份的人;2、行為的特殊性(同執行職務的行為相聯系);3、承擔責任范圍的限制性(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承擔責任才承擔責任)職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職務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職務侵權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職務之中。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應當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身份。二是行為實施行為時是否與職責有關。 3、職務侵權行為必須是違反了執行職務應當注意的義務4、職務侵權行為須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損害後果5、執行職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的常見類型:1、職務行為本身違法或者不當致人損害,如刑訊逼供。2、職務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致人損害,如擊斃逃犯誤傷無辜。3、職務行為執行人員的過錯致人損害,如遺失依法扣押宴宏的財產。4、消極的職務行為,即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致人損害。 職務侵權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政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因製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特點:1、這種侵權行為多發生在商品流通領域2、產品侵權是因為產品自身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3、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產品存在的缺陷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負責任)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產品派祥舉有缺陷所謂產品,依《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通常人們將缺陷分為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營銷缺陷。設計缺陷是指製造者在設計產品時,其產品的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 製造缺陷是指因產品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者在裝配成最終產品的過程中出現某種錯誤,而導致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 營銷缺陷是指生產者沒有提供警示與說明,致使其產品在使用、儲運等情形具有不合理的危險。2、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事實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等。3、須有因果關系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生產者的三種抗辯事由: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所謂投入流通,是指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以及抵押、質押、出典等塵碧);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4、其他免責事由(1)被告未從事此產品的生產、銷售或其他經營活動;(2)受害人的過錯,包括誤用、濫用、過度使用、不聽警示進行改裝、拆卸等。產品責任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一年。1993年頒布的產品質量法關於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同於民法通則之規定。該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設施,從事高空、高壓、高速、易燃、易爆、劇毒及放射性等對周圍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業務操作活動。因從事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行為就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應具備以下條件:1、加害人從事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所謂「作業」,民法通則列舉了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等七種高度危險作業。 所謂「周圍環境」,是指危險作業人和作業物以外的,處於該危險作業及其所發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圍內的一切人和財產。如鐵路、高速公路兩旁沿線的居民及其財產;機場周圍的居民及其財產;高壓輸電線路沿線的居民及其財產;飛機墜落地點一定范圍內的居民及其財產等。 2、有損害事實存在;此類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將「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作為可以提起「消除危險」的訴因。 3、高度危險作業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何確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呢
在我國承擔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民事責任的責任人,應當為該作業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為同一主體的情形(如集體所有或私人所有並直接經營的汽車運輸作業),責任人為所有者。免責條件和其他抗辯1、受害人故意受害人的故意常見的有:自殺或自傷;盜竊或破壞高度危險作業的設施;侵入嚴禁入內的危險區域;違反禁止性規定,在危險區域逗留、打鬧、坐卧;隨身攜帶違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安全旅行的其他危險物品等。如果是因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職責而造成損害,宜按普通受害人的情況處理,即作業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證明監護人的過錯及因果關系。如果監護人已盡到監護的職責,則可參照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由作業人酌情負擔一些醫療費、喪葬費等。 2、不可抗力民法通則未將不可抗力作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免責條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不可抗力將作為抗辯事由。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所謂環境污染,是指人類在生產、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動中,將過度的有害物質排入環境中,大大超過環境自凈能力,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產活動,影響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現象。環境污染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雜訊污染和固體廢棄物污染等。環境污染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即為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1、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構成要件(1)污染環境的行為; 在實踐中,污染環境的行為通常表現為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所謂「三廢」)、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損害;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於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2、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對環境污染造成損害,一般承擔無過錯責任, 3、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但法律也規定有例外的情形,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於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4、關於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就是《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一般稱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設高壓輸電線路),也不包括純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採掘、隧道施工等)。1、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民法通則第125條所規定的責任主體為「施工人」,而不是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2、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歸責原則該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並採取過錯推定的方式。3、地面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施工地點是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處;(2)須進行坑井等地下施工;即在特定之場所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如果被告未從事此等積極的作為行為則不構成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害行為。(3)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4)造成他人損害後果;(5)安全措施的欠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系;4、地面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1)不可抗力對其所設置的明顯標志或其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之破壞是不可預見的和不可避免的;(2)加害人已盡全力保護這些標志和維持這些安全措施;(3)加害人已盡全力避免和減少損害後果之發生。六、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又稱地上建築物及其設施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它是指在土地以上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設施,因設置或保管有缺陷,以致發生倒塌、脫落而造成他人損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行為。對概念中的建築物應作何理解?我們認為,建築物是人們在地面上建造能為人們在內進行生產、生活及其他社會活動提供場所的各種建造物。如民用房屋、工業用廠房、商業用房等。其他設施又指的什麼?構成其他設施需具備三個條件:1、與土地相結合,即固定在土地上,無論地面還是地下;2、為人工所利用,但並非直接為人們提供生產生活等活動場所;3、人工加工或設置的;依照上述三個條件,其他設施可以概括:橋梁、碼頭、堤壩、運河、溝渠、井塘、道路、隧道、圍牆、紀念碑、雕塑、電線、電線桿、電視塔、廣告牌、路燈、腳手架、纜車、索道、水塔、人造礁石等。公路兩旁的護路樹屬於公路設施公路兩旁堆集物,不屬於其他設施,因為堆集物只是簡單地堆放於土地上,並未與土地結合在一起,對堆積物造成的損害,按一般侵權處理。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民法通則》未明確限定為人工所為之物,但從通則的立法精神看,非人工所為之物不屬於擱置物、懸掛物。屋頂上的積雪、懸掛的「冰流子」系何物?1、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須為土地上的由人工營建之物,包括各種建築物以及人工修建的橋梁、堤防、鐵路、埋管工事、礦井、溝渠、隧道、電線桿、廣告塔以及與建築物不可分離的屋檐樑柱、煙囪等。(2)須有設置或保管的欠缺。設置缺陷是指材料、設計、施工的不當;保管缺陷是指維護、修繕的懈怠。(3)須因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損害(4)須無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可免責)2、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並採用過錯推定的方式。七、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1、必須為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構成民法通則第127條所稱的「飼養的動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它為特定的人所有或佔有,質言之,它為特定的人所飼養或管理;
(2)飼養或管理者對動物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
(3)該動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
(4)該動物為家畜、家禽、寵物或馴養的野獸、爬行類動物。2、必須是動物獨立動作造成的損害(指動物自身的動作而非受外人驅使)行為人以動物作為工具基於過錯的侵權行為,是當事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不屬於飼養動物致人損害3、必須是沒有免責事由(如果是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擊或其他過失引起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擔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動物的飼養人或動物的管理人為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家畜、家禽以及狗、貓等寵物脫逃,一般不能免除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的賠償責任。 喪失佔有關系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如何確定賠償主體?(民法通則對此未作規定)1、喪失佔有的動物如果已回復其天然狀態,動物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應按野生動物致害責任處理。2、如果動物在脫離佔有之後,不能回復其天然狀態,又沒有處於他人的管束之下,該動物造成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3、動物脫離佔有後,被第三人不當得利而佔有,則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和不當得利人對該動物造成的損害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責任的份額,可按其過錯確定。4、動物脫離佔有後,被第三人無因管理而佔有的,則對該動物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因管理人管束動物有過失的,也應承擔一定責任。5、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拋棄了動物,而沒有其他人取得所有權的,則動物造成損害的,原飼養人仍應承擔責任;第三人取得了動物的所有權,則動物造成損害的,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又稱被監護人致人損害)1、構成要件(1)致害主體須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第三人須有受損害的事實第三人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人身損害(3)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害行為須具有客觀違法性(4)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間有因果關系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害行為的責任主體(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監護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職責,可根據情況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3)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有財產,首先應由本人的財產賠償,監護人只補充不足部分; (4)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5)在幼兒園、學校生活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時,上述單位若不能證明其盡了監護職責,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九、僱主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是我國侵權法中首次確立僱主責任這一特殊侵權行為類型。1、僱主責任的概念所謂僱主責任,是指僱主對其僱工在執行受雇事務過程中所為的侵權行為必須承擔賠償義務。 2、僱主責任的適用范圍私有制的法人、其他組織,如私營企業、自然人為開辦的公司、三資企業、個人合夥、以及自然人用工的情況,適用僱主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國有獨資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的,應適用職務侵權的有關規定。3、僱主責任的理論基礎(1)民事責任是財產責任,存在他人負責的可能性;(2)雇員的行為是為了僱主的利益,僱主將從雇員的職務行為中得到更多利益,依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風險應歸利益的享有者;(3)為了危險控制的需要,促使僱主採取預防損害發生的措施;(4)基於倫理的考慮;(雇員是僱主的替身,雇員的行為等同於僱主的行為)(5)基於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和社會風險的分擔的考慮;4、僱主責任的歸責原則僱主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僱主並不以其對雇員的選任和監督的過失誒承擔責任的前提。5、僱主責任的構成要件(1)僱主與僱工之間必須存在僱傭關系 僱傭關系的判斷首先,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訂立書面的僱傭合同。如果有書面合同,一般即可認定存在僱傭關系。 其次,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則要進一步考察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系。在實踐中,僱工提供勞務並獲得勞動報酬應是認定僱傭關系存在的重要依據。第三,勞務提供方是否由另一方選任,是否需要遵守另一方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是否要按照另一方的指示進行工作並接受其監督。(2)僱工必須是在執行委託給他的事務(從事僱傭活動中)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所謂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3)僱工的行為必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有四項,即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判斷僱工的行為是不是侵權行為,通常也應以此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為標准。

8、特殊侵權規則

法律主觀:

特殊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對稱,它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侵權族型塵行為不同。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須依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有行為人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須依法律規定不適用自己責任。兆禪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租猜險等侵權責任。

9、特殊侵權行為主要特徵是什麼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針對某些侵權類型,法律對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予以特別規定的侵權行為,這些規定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特殊侵權行為主要包括職務侵權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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