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版權
1、引用他人文獻,可能侵犯該人的著作權嗎
在文章中註明了引用他人文獻的出處,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節,則侵犯該人的著作權並且會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四十七條有相關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有相關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引用多少比例的文章算侵犯著作權
如何界定抄襲
引述一: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准: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對這種數量界限提出異議,認為對剽竊(抄襲)作品的認定,很難單純從量上來把握,主要還是要從「質」上來確定。此種見解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如何從「質」上來確定同樣也很難把握。——摘自《中國信息產業網》原文:〈「剽竊」與「抄襲」的法律界定〉作者:張紅霞
引述二:
以提供反抄襲、反剽竊服務而著稱的「好漢網」創始人何雲峰教授在回答抄襲、剽竊和引用的界定標准時這樣說明: 「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註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學術性作品的觀點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沒有註明出處的或引用別人觀點或文字,沒有加以註明,但在參考文獻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參考作品的則可能存在變相剽竊。但引用數據、新聞、名人明言、語錄、標語、文件和法律規定、go-vern-ment工作報告等產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
「『引用』是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含義下,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時,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須:
引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引用比例適當,引用的內容不能比評論、介紹或者說明還長;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這很關鍵,常為區分抄襲與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創作,將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發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襲。」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觀點沒有加註的話,分幾種情況:
1、作者在文章中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這種情況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竊(文字剽竊),按照中國人的習慣,這個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話重新表述,這在西方也算剽竊(plagiarism),但在中國這個不算抄襲,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創作方式。
2、作者在文章中沒有明確指明了這是某人的觀點。這個時候,又沒有加以注釋,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認為是抄襲或剽竊。如果如此引用的觀點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觀點,可以界定為抄襲,如果如此的觀點占整個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為自己的核心觀點使用,就要算剽竊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應該注釋。最差的方式也起碼要在文章中能夠讓人分得清哪些觀點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的。」 ——摘自搜狐—《科學論壇》 原文〈原忠虎院長剽竊事實及相關的界定標准和法律規定〉 作者:freegroundman
3.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對數字化原創作品的保護做出了如下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4,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據郭慶存編著的《知識產權法》中說明,剽竊他人作品實質上是將他人的作品部分當成是自己的作品、並行使其著作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而且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並且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依據《著作權法》規定,這是一種較嚴重的侵權行為,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而且包括行政責任,即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摘自搜狐—《科學論壇》原文、作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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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註明出處是剽竊和引用的重大區別,如果未註明出處,內容完全雷同的肯定侵犯著作權。
其次,引用的觀點不能成為文章或論文的核心觀點,如果作者引用別人的觀點作為自己的核心觀點,實際上就喪失了作品的創造意義或著作權內涵。特別是文章大量出現某個人的觀點,其觀點占據了文章的核心地位,作者完全沒有相對應的創作和創新。
最後,引用他人文章的時候,不能斷章取義,要了解他人文章的核心思想,如果沒有完全了解就引用,很可能扭曲被引用者的觀點,侵犯他人著作權。
3、引用他人文獻可能侵犯著作權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其一、在文章中註明了引用他人文獻的出處,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其二、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相關情節,則侵犯該人的著作權,並且會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