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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3-05-09 07:12:34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

第一條 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第二條 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第三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五條 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該基數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實際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並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且執行完畢,被告主張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確定前款所稱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第七條 本解釋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2、以下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目前的著作很少從總體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各類具體侵權行為的描述散見於諸法論述之中.對於侵權行為的指向,或者說侵害對象,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強調,侵權行為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根據這一主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ix]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有的學者則強調,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用權利.他們認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xi]侵犯專利權,即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xii]侵犯商標權,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例如,在著作權領域,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依法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由此可見,侵權行為並非都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是說,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專利權領域中,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商標權領域中,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該類行為屬於間接侵權行為,雖不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因積極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而損害了他人專有權利.因此,就侵害對象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一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學者們主張依事實行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認為禁止性規范應「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一切違法行為「恆為特定事實行為」.[xv]依筆者之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知識產品創造行為同為事實行為,但其性質不同,前者為非法事實行為,後者為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就侵權行為具有的事實行為一般特徵作如下概括:第一,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是一種客觀行為,即業已實施並在客觀上對外界造成影響與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不反映行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為人所預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所謂「未經授權,又無法律許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權利」,即是侵權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行為內容非法,該行為在法律事實類別中又屬於一種非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對象不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徵: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佔(即非法佔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妨害(致使所有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毀損(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如將他人的財物毀壞、對他人財物強占),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製.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佔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

3、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為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本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

第二條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三條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四條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該基數不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實際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並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人民法院依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且執行完畢,被告主張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確定前款所稱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

第七條本解釋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4、破壞專利什麼意思

一般是說破壞專利的創造性,而不是破壞專利。一項專利的技術,如果在其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則該公開的技術破壞該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

5、侵犯行為分為哪些?

專利 財產 姓名 著作

6、寧波破獲一起侵犯知識產權案,嫌疑人質疑警察不懂技術,遭到了怎樣的回懟?

“我不懂技術?我通信工程研究生畢業,我不懂技術!”這名警員給犯罪嫌疑人來了一句強烈回懟,也顯示了犯罪嫌疑人的無知。

這名警員立馬告訴犯罪嫌疑人:你刪了幹嘛?現在請你立馬給我回收過來。你不管他是不是編譯前後,現在全程都在進行記錄,請你不要動就對了。這是浙江寧波警方在破獲一起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案件當中有警員在進行全程記錄,而這位犯罪嫌疑人就當著這位警員的面,刪了當時的代碼,這就遭到了警員的回懟。

警員進行辦案必定是受過專業知識訓練,才會進入到崗位上面,我們不能小瞧了警察的力量,他們可能遠比我們想像當中更有能力、有魄力。

這名犯罪嫌疑人有些不自知,他以為來辦案的警員只是查案,並不涉及到專業知識領域,於是他選擇當著警察的面,刪除了相關代碼,毀壞了證據。誰曾想到這名警員是專業知識領域類的高手,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種種行為,他都瞭然於心。這名犯罪嫌疑人還聲稱:這個你不懂!沒想到卻被啪啪打臉。

我們在生活當中也是如此,我們不能小瞧了身邊的每一個人,因為身邊的每一個小人物都有,可能是其中一個行業的大神級別。

這其實也讓我想到了生活當中的一個事情,一名外賣員在去一家公司送外賣的時候,發現有一個技術員的代碼錯誤,於是告訴了技術員,技術員立馬讓外賣員進行操作,發現這名外賣員是高手中的高手,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不要小瞧了身邊的每一個人。我們也應當注意一旦我們的行為已經涉及到犯罪,那麼一定要及時收手,有些領域是永遠不能去觸碰。

7、罪名的分類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晌搭、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12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宴卜拿濟秩序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詐騙罪
(6)危害稅收征管罪
(7)侵犯知識產權罪
(8)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佔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12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1)擾亂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衛生罪
(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9)製作、販賣弊穗、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挪用公共財物以及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九)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公務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瀆職罪,具體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職務犯罪一般分為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這三類。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8、視頻版權侵權怎麼認定

視頻版權侵權認定標准如下:1、「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2、「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商業秘密、商標權、廠商名稱、其它智慧成果、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是指通過智力勞動取得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9、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怎樣理解?

《民法典》就原《侵權責任法》

有哪些具體修改

1、在侵權責任的構成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對於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要件進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權益」變為「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這一改變更加符合法律實務中對侵權行為進行責任認定時的操作,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這就是一個侵權行為,但是下方無人,或者拋出物沒有傷到他人,沒有造成損害結果,那麼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但也要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躲過了民事侵權責任,卻觸犯刑法,一樣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拋物不可取!

2、新增「自甘風險」的相關規定,回應實踐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是一條完全新增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自甘風險」原則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備受矚目的事情,最關注這一問題的,莫過於體育法律界的朋友們,體育類活動是最容易造成人體損傷的,小傷自然不必多說,但時不時發生的嚴重損傷,非常容易引起侵權責任糾紛,體育活動的組織者,特別是校園體育活動的組織者校方,都會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束手束腳。例如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折返跑導致學生摔倒受傷、公司組織員工進行足球比賽隊員鼻骨受傷斷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學校或組織者甚至參與者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可能這些實務判例中有多方面的考慮才讓組織者承擔了部分責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大眾看到這種新聞時並不會仔細研究其中的判決依據,只會記住事件的起因和結果,那麼就會導致文體活動的開展大大受限,大家都對這樣的事情畏之如虎,體育課換成數學課,周末運動俱樂部換成上網打游戲,不利於全民身心的健康發展。

因此,這次立法將「自甘風險」納入是一次極大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體育行業的時代關懷,對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地參加體育活動,提高體育活動效率和質量,加強和完善體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正是組織文體活動可能帶來風險,只有釋放這樣一種風險,才能夠激發更多舉辦活動者的熱情。但注意,這一條文也不是所有組織或者參與者的「免責尚方寶劍」,任何組織或者參與者也都應當盡到自己的應有義務,在大街上組織踢球,慫恿喝了酒後進行跑步等劇烈運動,那麼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權責任懲罰。

3、新增「自助行為」條款,並明確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同樣也是一條全新的法律條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何為「自助行為」,根據法律條文的描述,不難想到留置權,留置權的定義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實務中常常引用留置權的糾紛就有交予維修物品又不支付維修費用的案件,比如維修手機,維修過後不支付費用,維修方不返回手機,對手機行使留置權。那麼「自助行為」與以前《擔保法》及《物權法》所規定的留置權有什麼區別呢?

此前,早在我國2009年以前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第三稿就刪除了第一、二稿中有關民事自助行為的規定,其原因就是該「自助行為」條款實為免責條款,有著它存在的必要意義,但不同於留置權要求「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且財產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如上述維修手機,手機交予維修人被合法佔有,拖欠的維修費屬於同一法律關系)」,「自助行為」不要求基於合法途徑佔有侵權人財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佔有財物與侵權行為有直接關系。因此,這樣的免責條款很有可能受到濫用,所以被刪除。

但是,「自助行為」在生活中卻是存在並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飯店用餐後聲稱沒錢,拒絕買單。飯店限制其離開,並打電話報警,這種行為即為民事自助行為,缺少對這樣行為的法律定義與限制的法律體系就是不完整的。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訂,再次將「自助行為」條款加入侵權責任篇,同時為了防止濫用,明確了適用條件為「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並規定「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同時並不賦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責權力——「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人身損害賠償新增「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准,而原《侵權責任法》未規定賠償「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中進行了新增,將司法解釋中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納入了立法,提升了立法層級,現在被明確的可以合法主張的費用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5、完善了對侵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付順序規定

原《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先按照所受損失進行賠償,所受損傷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進行賠償,這樣會出現一種情況即被侵權人能舉證的所受損失小於侵權人所獲利益時,被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權人也得不到應有懲罰,有可能使得侵權人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對此進行了完善,所受損失與所獲利益為同一賠償順位,按照最高的進行賠付,進一步保障了被侵權人的完整權益。

6、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四條納入立法

我們時常看到有「熊孩子」毀壞他人物品被索賠的新聞,但這類新聞大多因為熊孩子毀壞的物品價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長」心有不平,不願賠付的時候才會鬧上新聞甚至訴至法庭,這樣的「熊孩子」數不勝數,但是生活中往往有的被毀壞物品可能價值並不高昂,可對擁有者來說卻可能有重大意義,可能是亡故的親友遺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人贈與,被毀壞了心痛無比卻不能獲得多少賠償,「熊孩子與熊家長」也不能得教訓長記性。因此司法解釋就對此進行了規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提升了其立法層級,明確了特定物損害的精神賠償責任。所以,應當管住自己,更應當管住孩子,不要隨便損壞甚至翻動別人的物品。

7、明確了委託監護的侵權責任

上一條說了「熊孩子」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如果監護人委託他人進行監護時「熊孩子」造成他人損害該怎麼辦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監護的情況下,無、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依然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委託人則承擔過錯責任,即有過錯才需承擔責任。

8、新增關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各種科技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越發突顯,知識產權的侵害行為也越來越多,但是很多知識產權的價值很難衡量,實務工作中對於侵害賠償數額也難以確定,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新增條文「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進一步提高了惡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體現了法律隨時代在進步和完善。

9、履行工作或因勞務致他人損傷,一樣有可能要承擔責任

我們都知道,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勞務關系中的勞務方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是由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與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新增規定,在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勞務方進行追償。因此,在生活工作中,謹慎總不是壞事。

10、明確承攬活動中,定作人只承擔過錯責任

不同於單位工作關系與個人勞務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

11、為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完善了侵權處理法律指南

現如今網路發展迅速,在大數據網路背景下,人們的隱私問題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可謂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指南,完整規定了在侵權行為發生後,權利人有權如何應對侵權行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初步侵權證據與權利人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怎樣配合維權的同時(及時採取措施,否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不因為一方「保障權利」而「侵權」另一方(被指侵權用戶享有聲明權,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明,並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這幾條有關網路侵權的規定是也是《民法典》里字數最多的幾條法律條文,完美體現了一句話---「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12、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明確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第五章交通事故責任共修改了6條條文,新增4條條文,主要對各種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首先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與管理人只承擔過錯責任;盜、搶機動車的,由盜、搶人與車輛駕駛人(盜、搶人與駕駛人不是同一人的)承擔連帶責任。

大家非常關注的非營運車輛與無償搭車人損害的問題,即俗稱「搭便車」問題,明確了「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受害者權益和鼓勵助人為樂二者之間的平衡。

新增條款明確了交通事故損害後的賠償優先順序:強制保險---商業保險---自行賠付。

13、遺失病歷不再是醫療事故中的借口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賠償修改了7條法條,主要是進行一些表述上的完善,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條款。因為在實務工作中,發生醫療事故時,要進行責任認定,病歷記錄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是詳細的醫療記錄由醫療機構保管,常常出現醫療機構以遺失為借口逃避法律責任。因此在《民法典》的立法過程中,明確遺失、偽造、篡改或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的,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除此之外,本章新增了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對患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以及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4、破壞生態「罪加一等」

《民法典》於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以新增「破壞生態」為污染後果或新增整條法條的形式,對當前社會發展中,無視生態環境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嚴格約束,同惡意侵害知識產權一樣,被侵權人還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進一步加大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不但如此,國家機關或相應的合法組織還有權要求侵權人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以及相關的一切損失與調查、評估鑒定費用、防止損害擴大費用等。所以,愛護環境,人人有責,犧牲環境進行發展早已不可取。

15、「高空拋物」明令禁止

最開始我們就說過了「高空拋物」問題,這一行為不但觸犯了刑法,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必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鑒於實際生活中,高空拋物的事情時常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法條第一句即「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當拋擲物或墜落物致人損害的,整棟樓的「連坐」義務也不是開玩笑的,該法條規定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也新增了補償人可以再向侵權人進行追償的規定。同時物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而未採取的,也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法條的最後還新增了公安機關的調查義務,明確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避免因「連坐」導致承擔賠償責任的普通老百姓無法找到真正侵權人而權益受損。

10、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幾倍賠償

法律解析:

侵犯知識產權 罪是指違反 知識產權保護 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如今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眾所周知十分嚴重,其中包括 假冒注冊商標罪 、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 侵犯知識產權罪 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或者銷售 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 侵犯著作權罪 、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商業秘密 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編輯本段介紹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過去僅分散見於《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侵犯知識產權罪大頒布的《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案,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amp;q ot;侵犯知識產權罪amp;q ot;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於amp;q ot;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amp;q ot;中,從而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規定,加大了對於此類犯罪的懲罰力度。修訂後的《刑法》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為四類:編輯本段第一類是侵犯商標權的犯罪包括: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首嫌以及偽造侵犯知識產權罪、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編輯本段第二類是侵犯專利權的犯罪主要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利權書,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利權,編輯本段第三類是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主要指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碰芹早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的犯罪。編輯本段第四類是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刑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笑雀成重大損害的,構成 侵犯商業秘密罪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 對於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 (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 (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 (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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