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侵權的條件
1、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1、先用權人的實施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之後,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製造或者使用。2、專利權的用盡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4、臨時過境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當然,假冒別人的專利權實際也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所以,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得根據侵害專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造成的影響來判定的。而且在專利權侵權案件當中,認定對方是否構成侵權可能也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發現類似狀況要先向專利局投訴。
2、發生侵權行為免責條件在哪些情況下
侵權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免責:
1、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