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解釋28條
在實踐中,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主要有:
1、著作權權屬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作品著作權的權利屬於誰而出現的糾紛,一般有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三種形式。著作權權屬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力的前提。
2、侵害作品發表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3、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而引發的糾紛。
4、侵害作品修改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而引發的糾紛。
5、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而引發的糾紛。
6、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7、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8、侵害作品出租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9、侵害作品展覽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0、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1、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2、侵害作品廣播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1、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再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4、侵害作品攝制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5、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6、侵害作品翻譯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7、侵害作品匯編權糾紛,是指侵害著作權人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所引發的糾紛。
18、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是指侵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所引發的糾紛。其他著作財產權是一種兜底性的權利。根據國際公認的著作權理論,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獲得的經濟利益,即使法律未作明確列舉規定,只要法律末作明確排除,仍然屬於著作權人針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19、出版者權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的歸屬所產生的糾紛。
20、表演者權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就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權的歸屬所引發的糾紛。表演者權作為一項領接權,其內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井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21、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就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的歸屬所引發的糾紛。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一項鄰接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22、廣播組織權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廣播組織對其自己編排,播放的節目享有的權利的歸屬所引發的糾紛。廣播組織權是一項鄰接權,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末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23、侵害出版者權糾紛,是指因侵犯出版社或者雜志對其出版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和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而發生的糾紛。
24、侵害表演者權糾紛,是指因侵害表演者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權而發生的糾紛。表演者權作為一項鄰接權,其內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25、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是指因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所享有的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而發產主的糾紛。
26、侵害廣播組織權糾紛,是指因侵害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所享有的禁止末經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或者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而發生的糾紛。
27、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是指僅方當事人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糾紛。
28、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是指因侵害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以及應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而發生的糾紛。
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管轄
對於一般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侵權行為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和參照相關其他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根據該《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根據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公安局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
一、【1年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5、《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2年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3、《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4、《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5、《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6、《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7、《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海商法》第258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9、《海商法》第259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海商法》第261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2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264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3年時效】
1、《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四、【4年時效】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五、【5年時效】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20年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3、《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問.題.請.加.我.好.友.聊
3、求法學各類時效表格
法學的時效、期間方面的規定林林總總,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都有大量的有關時效、期間等等方面的規定,沒有詳細的時效表格。
一般都需要自己不斷的熟悉、歸納、總結。
貼上部分時效、期間等方面的規定和依據,請參閱。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匯總
一、訴訟時效:
1.[1年]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
①《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③《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⑧《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3年]
①《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年]
①《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③《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除斥期間」
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
如:《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25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期間規定匯總
1.[12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時]
(1)《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刑事訴訟法》第65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刑事訴訟法》第72條人民法院3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48小時(2日)]
(1) 《刑訴48條》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2)《刑訴規則》第151條第1款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4.[3日]
(1)《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3)《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三)、(四)、(五)項:(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6)《刑訴解釋》第42條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7)《刑訴解釋》第118條第2款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8)《刑訴解釋》第119.條第1款(五)、(六)、(七)項(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刑訴解釋》第151條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後,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於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10)《刑訴解釋》第152條第1款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11)《刑訴解釋》第158條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12)《刑訴解釋》第236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3)《刑訴解釋》第237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4)《刑訴解釋》第240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15)《刑訴解釋》第275條第(一)項(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16)《刑訴解釋》第276條第1款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後,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訴解釋》第344條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18)《刑訴規則》第27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19)《刑訴規則》第85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20)《刑訴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1)《刑訴規則》第109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將案件送交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移送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2)《刑訴規則》第284條第1款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提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23)《刑訴規則》第315條第1款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4)《刑訴規則》第320條第1款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三日以內對申請人是否具備辯護人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25)《刑訴規則》第322條第2款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
(26)《逮捕規定》第7條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在執行後三日內送達作出批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未能執行的,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三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27)《逮捕規定》第12條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並將釋放的原因在釋放後三日內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4、誰給總結一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勝訴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消滅。
注意: (1)訴訟時效經過,當事人的起訴權並不消滅。具體而言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還是應該受理的(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的表現),法院受理後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發現訴訟時效經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時勝訴權才消滅。(2)注意這里的起訴權和勝訴權、實體權利三者的關系。起訴權和勝訴權都是訴權的一種,它們是程序上的權利,跟實體權利相對應。訴訟時效經過,勝訴權消滅,起訴權和實體權利本身都不消滅。這里給大家舉個綜合一點的例子:M和N是好朋友,一直關系不錯,M要開公司,向N借了10萬元錢,雙方約定2007年1月1日還清欠款,結果到了2007年1月1日,M公司經營失敗沒有能力還錢,此時N在2年內有權利請求M還錢。如果N礙於情面不好向M要錢,也不向法院起訴,這種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經過2年,N的勝訴權就消滅了;不過如果N於2009年1月1日以後向法院起訴,法院此種情況下應該受理,因為N的起訴權沒有消滅;法院受理後對該案進行審查,發現這兩年中N不向M主張權利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法院就可以最終決定駁回N的訴訟請求,此時N的勝訴權消滅了。接著來,上述案例中,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N比較郁悶,十分氣憤,突發心臟病住進醫院,M忽然良心發現,覺得不還這10萬元錢實在是對不起N,於是M找到N說,我把10萬元還給你吧,咱倆還是朋友。N說,好吧。就這樣,10萬塊錢又回到了N的腰包中。這會,可能有人問,N不是被駁回訴訟請求了嗎?怎麼對這後來M還的10萬元還有權利接受啊?法律上有什麼根據嗎?這里就涉及一個自然之債的問題,也是所謂的「N的實體權利沒有消滅」。雖然N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10萬元錢的債權還沒有消滅,它只是從法律之債變成了自然之債,既然是債,不管何種債,M隨時給,N就可以隨時接受。只是一旦N接受了,M想再反悔說,本來我不需要還了的,看到N那麼氣憤我才還的,現在他竟然這樣對我,我想再要回來。對不起,M此時已經要不回來這筆錢了,因為自然之債償還之後,權利義務消滅了,債的關系消滅,M也就沒有權利再要了。(3)訴訟時效僅僅限於請求權。這里要引申一下,按照權利的作用不同,把權利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形成權。訴訟時效僅僅限於請求權,所謂的「請求權」也就是請求法院根據法律對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權利。
訴訟時效跟除斥期間的區別:
第一,二者的價值定位不同。訴訟時效的規范功能是為了維持新事實狀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新的法律關系狀態得到法律的肯定;而除斥期間的規范功能在於維持原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屆滿原事實狀態之法律關系狀態得到維持。 第二,對象不同。除斥期間一般針對形成權,合同法第55條的撤銷權,繼承法第25條受遺贈表示等都是除斥期間;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主要是債權請求權。第三,時間經過的結果不同。除斥期間經過,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是權利本身的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勝訴權,起訴權和實體權利都不消滅。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簽字,視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超過除斥期間,義務人簽字,簽了也白簽。第四,是否可變不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其不因為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它可能因為一些事由中止、中斷、延長。還拿(一)中的那個例子說明:如果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這6個月中間任何一天發生了不可抗力(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或者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由,則2009年1月1日,N向M索要借款的勝訴權都沒有消滅(當然起訴權和實體權利本身就不因為任何事由而消滅,這里不再說明,詳見(一)),因為期間最後6個月內,發生了不可抗力,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事由,訴訟時效期間自中止事由結束後接著計算。這里假設該不可抗力在2008年9月1日結束,則N向M索要借款的訴訟時效順延到2009年4月1日。另外,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權利人向債務人索要債務;二是債務人自覺承認債務;三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了這三樣事由,則訴訟時效就中斷,待到中斷的事由發生過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注意這里是「重新計算」跟訴訟時效中止中的「繼續計算」是不同的。第五,起算點不同。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被侵害或者權利可行使(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這里筆者重點提一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這個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是不可以中止和中斷。
5、翻唱別人的歌屬於侵權嗎?
翻唱歌曲是否侵權視情況而定,詳細如下:
1、不侵權
如果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不侵權),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
在不損害權利人合理報酬的情況下,同樣以製作錄音製品的形式使用其音樂作品可以不經其許可。
2、侵權
如果在錄像製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沒有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侵權)。
(5)著作權解釋28條擴展資料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
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6、出版社出版活動涉及的著作權法的內容有哪些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簡單地認為,誰投稿誰就是著作權人,一定要與投稿人有實際的接觸,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創作的過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終止時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著作財產權,要獲得相應授權就得找到確切的繼承人(甚至經常是多人),有時候還會發生著作財產權由多個繼承人中一人繼承的情況。
三是委託作品。這里尤其要注意,編輯千萬要盯緊受託人,不要未經同意再另找他人寫作,因為另找他人寫作著作權人又會發生變化。
四是合作作品。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盡量與所有合作作者簽署或者在確定其代表人的情況下與代表人簽署。為避免糾紛,在出版合同中關於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順序、署真實姓名還是署筆名等),應盡量約定清楚。對於作者在圖書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約定的人員姓名時,尤其要注意授權書的補充簽署和作者身份證明的提供。
五是圖片使用問題。美術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於他就是著作權人。不能錯誤地認為購買了正版的圖片庫就可以隨便用來做封面、插圖等,要弄清圖片庫的匯編人是否有權利授權使用,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不經過具體圖片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會構成侵權。
六是網路下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對網上作品不能隨意下載使用,甚至是按規范形式注釋來源做所謂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輕易做。因為網上作品常常來源模糊,難以逐一審查其版權狀況,甚至哪些站點上的內容本身就是侵權的都很難分辨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