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對發展中國家
1、為什麼發達國家要推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我國如何應對?
因為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熟,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國際化的進程,如果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時跟進的話,那麼在國外知識產權的成果就得不到保護,在一些發展中國國家就可以肆意濫用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成果省去了前期開發研究的巨額成本,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產品中要攤入研發成本反而競爭不過。
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2、求助,反方:知識產權國際化對發展中國家弊大於利
知識產權國際化對發展中國家弊大於利。
知識產權國際化,對中國的弊端我覺得有兩點:
就是技術壓制,高昂的專利許可費。2.遺傳資源的流失。
作為第三世界國家的代表國,開放國門,接納各樣的條約:PTC、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即將簽訂的海牙公約。每年的專利戰的費用是非常龐大的。送錢買技術。
雲南白葯號稱保密配方,但是在國際上還不是老老實實公布了自己的配方。只是說對國人保密。
2.主要是遺傳資源的流失最心痛,中華地大物博,上下五千年。多少珍惜配方被研製後帶出國外,無濟於事。雖然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時,需要經過保密審查。可是,人家可以選擇不拿你中國的專利權就可以避免保密審查。
這個是非常尷尬的地方。
弊端非常明顯,我們國家是在拿祖宗的基業換未來,至於孰輕孰重,我們不去臆測。
3、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中國有何影響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當中國際化最高的,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也是在借鑒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對我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加入各種國際和地區級的組織,並相應調整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二、關注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變化的動向,調整貿易行為,避免糾紛。
4、國際知識產權壁壘對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於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製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並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並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於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於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 利用專利、標准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 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開始產生並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範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佔領中國國內市場,並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於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於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後———再引進———再落後」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於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於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於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於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准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採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後,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 轉變觀念並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後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5、如何應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
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有著其自身深刻的政治和經濟背景
隨著知識經濟的迅勐發展,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識產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競爭的一個焦點,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也在發生巨大的變革。這一變革,給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但也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如何更好地把握機遇、迎接挑戰,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變革,全力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已成為我們必須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
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有著其自身深刻的政治和經濟背景。世界多極化趨勢發展,使得不同國家之間的矛盾和斗爭趨於復雜;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導致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競爭日趨激烈。其結果是,知識產權的國際協調不斷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摩擦有增無減。發達國家主要強調保護,發展中國家則積極倡導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應當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知識產權問題上的這種局面,必然要求知識產權國際規則進行變革。
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的趨勢為:知識產權保護呈現不斷強化趨勢;知識產權國際化趨勢明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呈擴大趨勢;國際規則變革呈多元化趨勢
當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知識產權保護呈現不斷強化趨勢。由發達國家極力推動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知識產權最低保護標準的方式,規范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統一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要求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都必須將其原則和標准體現在各自的知識產權法律和法規之中。發達國家為更大限度地保護其知識產權,採用外交和貿易的手段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敦促發展中國家修改國內相關法律,使之符合該協議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竭力推動和督促發展中國家按照協議的規定修改和調整其專利制度,力圖通過雙邊、多邊協議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所承擔的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給我國帶來了嚴峻挑戰。發達國家通過將知識產權與技術標准相結合等手段,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和知識產權優勢,壓縮我國在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中的創新和發展空間,給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經濟安全形成了很大壓力。
知識產權國際化趨勢明顯加強。發達國家為了發揮其在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強化在經濟全球化格局中的優勢地位,從而占據在國際分工中的主導權,因此致力於加速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化。美日歐等發達國家繼續主導世界專利協調和制度安排的進程和方向,它們藉助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平台,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改革、《專利法條約》生效和推進《實體專利法條約》制定等措施,不斷推動專利國際化進程,旨在建立統一實體授權標準的一體化世界專利體系。
我國具有一定的科技創新能力,專利申請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我國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較美日歐有較大差距。一體化世界專利體系一旦成為現實,將打破傳統專利制度的地域性原則,對我國的現行法律、國家主權等構成現實的挑戰。另外,在專利一體化的統一標准之下,我國申請人獲取專利權的難度無疑將會增大,將極大地限制我國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進而影響我國的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呈現不斷擴大趨勢。隨著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擁有豐富的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資源的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以本國的資源優勢作為牽制甚至對抗發達國家的籌碼。將遺傳資源、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民間文藝保護等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已經成為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中的一個趨勢。
我國有著豐富的生物資源、傳統文化資源以及基因資源,但相應的國內立法還很不完善,社會各界對其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不夠。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這一變革趨勢,為我國加強在相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機遇。如果在國內不能及時制定出台相關的法律,有效保護我國的優勢資源,在國際規則的制定中不能充分反映我國的立場,將使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蒙受損失。
國際規則變革呈多元化趨勢。發達國家從維護其根本利益出發,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調整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憑借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強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大幅度提升保護水平,並不遺餘力按照該目標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
近年來,發展中國家表達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意願也更趨積極、主動,強烈主張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應當與其經濟發展水平適應,主張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強調知識產權與發展的協調。這些利益沖突、矛盾以及國際協調的需要,催生和加快了呈多元化趨勢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變革。由於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獨特地位,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調整與變革過程中,我國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高度關注。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變革中所表現出的多極化趨勢,為我國爭取發展空間、在國際規則的制定中充分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提供了機會和可能。
我國處於一個比較獨特的地位,機遇與挑戰並存。及早制訂預案,妥善應對
在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中,我國處於一個比較獨特的地位,機遇與挑戰並存。我們要密切關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變革趨勢,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要及早制訂預案,妥善應對,趨利避害。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速創新型國家建設。通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大幅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有效利用好國際國內的兩種知識資源,從而大力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為此,我們要緊緊圍繞學科發展、科學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在關系國家核心安全的技術和產業領域,加大投入和研發力度;推進重點基礎科學研究;加快關鍵領域高技術研究,特別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前沿高技術研究,努力形成一批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要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有關規定,在公共健康與葯品製造等領域,利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解決涉及公共健康等影響國家利益的問題。加速建立和完善有利於保護我國優勢資源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防止我國優勢資源喪失、流失。健全知識產權執法體系,確立經濟、科技、貿易中知識產權導向政策,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
要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競爭能力。企業是直接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主體,促進企業知識產權質量和在國外的知識產權擁有量的提升、增強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和知識產權競爭力,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幫助和推動企業提高其運用專利制度和專利資源的能力,支持企業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指導和幫助企業有效維護其海外的知識產權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維護我國企業在海外知識產權權益中的積極作用。這將是今後一個時期政府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重點。
要提升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努力營造更好的外部環境。繼續加強「適應國情,積極參與,有所作為,合作共贏」的原則,繼續拓展知識產權領域對話、交流與合作,加強雙邊、多邊以及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努力提升處理知識產權國際事務和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與調整中的影響力,積極主動地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變革朝著更為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為我國發展爭取更多的空間和時間,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環境。
6、知識產權對中國有多重要?
的確給不了明確的答案,任何的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對於現在的中國行情,加大力度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是必須手段。否則我國將永遠處於落後於其他國家的水平,國家現在從法律著手保護起點是非常對的。
有多重要—— 我只能說 非常重要,相當重要,必須重要
走在發展中的我們,被美國的337條款折騰的不成樣子,僅有幾個個別的例子,讓中國昂首挺胸出口屬於我們專利的產品。中國 目前成了外國加工的廠子,他們糟蹋我們的環境,廉價用我們的工人,還對我們的專利產品 禁止入其國境。。 我們必須 勇敢站起來,面對壁壘,我們應該主動維權。為了自己,過了國家。 國家的保護力度越大,國人就越有開發潛質。。慢慢從後端向前
雖然 國家還是知識產權的落後國家,如論從哪裡 跟美國等國家確實存在差異,但是我覺得 即便如此,我們必然 還會超過他們的。。
7、原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的構成及其存在的問題
摘要: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已經形成一種有效防止在保護領域和保護程度上的倒退棘齒機制。它形成的基礎是多邊和雙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准」條款,其運作有賴於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談判場所在W IPO 和W TO 之間的遷徙。在棘齒機制下產生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規則對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發展中國家應該加強合作,充分利用現有體制的靈活性,並努力擴大知識公域,以在技術上盡快趕超發達國家。
關鍵詞:知識產權; 最低保護標准; TR IPS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棘齒機制的形成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發端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此之前,知識產權的保護並無任何國際標准,地域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徵之一。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為形成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內容是規定各國在制定本國知識產權法時應遵守的最低標准,為外國國民提供了取得權利並獲得保護的主體資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國一地的疆界為限的法律保護,提高了保護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國際條約, 構成知識產權多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但W IPO在執法能力上的缺陷使發達國家不滿,由知識產權保護引起的貿易沖突也時有發生。於是,發達國家希望藉助於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實行更加有效的保護。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便成功地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第一次對知識產權執法和有關知識產權獲得、維持的程序、爭端的防止與解決作了具體的新規定。這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個全球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它為所有成員國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也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極大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至此,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層層疊疊,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的防止倒轉的棘齒機制已經形成: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形成的基礎是雙邊和多邊知識產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准條款。以TR IPS 協議為例,其第1條第1款規定:「成員均應使本協議的規定生效。成員可以、但並無義務在其域內法中實施比本協議的要求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其不違反本協議。」這可以被認為是「最低標准」的典型表述。事實上,從巴黎公約開始,每一個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都包含了一個類似的條款。
因而,條約的締約方可以在不背離條約的前提下提供更廣泛和更優惠的保護,而隨後制定的條約自然會確立更高的保護標准。
其次,現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運作依賴於談判場所的遷徙。回顧近年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可以看到,發達國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談判場所在W TO 與W IPO之間遷徙。TR IPS 之後, 它們的目標是在全世界都實現最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導的「全球專利制度」。W IPO 於2000年6月簽訂了《專利法條約》( PLT) 。2001年5月, 對《實體專利法條約( SPLT) 草案》進行了第一次討論。2001年8月, W IPO 總幹事宣布了命名為「W IPO 專利議程」的提案。此後, W IPO 專利法常設委員會多次探討修訂SPLT。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論壇重返W IPO,W IPO 正在抓緊創建一個國際專利的法律框架,進一步提高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發達國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 二者的不同優勢, 把談判場所確立在障礙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論壇。在談判取得成功後, 可以依據TR IPS協議第71條的規定,使W TO 成員接受在多邊協定中達成的共識和標准。[1]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作用日趨明顯。以專利領域為例,W IPO不僅開始著手PCT改革,而且通過了PLT 以協調、統一專利申請以及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形式程序;並反復討論修訂SPLT草案,力圖統一各國專利授權和效力問題的一些法律原則,如對現有技術、新穎性、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的定義,充分公開的特性以及權利要求的結構和解釋等等,其目標是最終設立一部統一的國際專利法。可見,在專利法領域國際保護的棘齒已經從形式標准推向實質標准,保護范圍越來越廣,程度越來越高,各國在涉及專利方面的利益將進行一次大調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棘齒作用使保護標准一再提高, 在棘齒機制下產生的新規則對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利的。一般來講,專利保護程度越高,由技術創新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大, 由技術使用(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小, 反之亦然。因而專利保護的程度並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據每個國家的情況存在一個最佳保護程度或最佳點,在這一點上其系統利益達到最大。這個最佳點的確定取決於該系統具體的技術創新和技術使用的對比情況。
積極提倡建立全球專利制度的美、日和歐盟, 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高,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投資多, 專利保護的需求強烈,因而其最佳保護程度較高。比較之下, 發展中國家最佳保護程度較低。二者的利益沖突是明顯的。很多發展中國家依據本國傳統、宗教、倫理或考慮公眾利益,對特殊客體如動植物品種及人體基因不給予專利保護;而美國主張,太陽底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請專利的。美國推行的世界農業體制,實際上使農民成為承租人, 為受專利保護的種子、植物品種、化肥和殺蟲劑支付大量費用。TR IPS 協議生效後,成員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創新產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這給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趕超發達國家設置了障礙。可以預見,如果全球專利法得以簽署, 發展中國家就會受制於比W TO更嚴厲的但是對美、日、歐專利人有利的規則。
三、發展中國家的對策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早期, 沒有受專利保護的影響,它們通過復制模仿等方式, 逐步建立起了強大的科技競爭力。現在, 它們試圖以本國標准代替國際標准,呼籲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專利制度, 這對發展中國家明顯不公。棘齒機制的進一步推進,就會卡住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喉嚨。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
第一,認真分析、充分利用現有體制所允許的靈活性,爭取彈性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棘齒已經不允許發生任何在保護程度、保護范圍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體制仍給予了成員方較大的靈活空間, 例如, TR IPS 被公認為是一個覆蓋面廣、高標准、嚴要求的協議, 盡管如此,它仍允許對包括基因序列、轉基因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等採用不同於專利的弱保護; TR IPS 協議第13條、第17條、第26條和第30條所列舉的關於版權、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限制或例外的規定,第8條和第27條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都是重要的彈性條款,賦予了成員國控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權利, 是維持私權與國內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積極倡導、努力擴大「知識公域」。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主要是智力產品的財產權。然而,思想這塊領域,用經濟學家的話說,並不像有形物領域那樣存在對抗。「它的特別之處. 在於沒有人因為其他人擁有而擁有的更少。」[2]一方面,現有體制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有限的壟斷,我們應給予產權人足夠的控制, 以激發他們進行創造;另一方面,他們所創造的東西最終會落入公有領域。所以,我們更應該允許和鼓勵直接投入公有領域的知識產品。開放源碼,或自由軟體, 就是在公有領域中安家的代碼。隨開放源碼軟體一起傳播的公眾許可合同( public license) ,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資源, 不需任何人的許可,比如L inux 這樣的開放系統和在L inux 之上的創新; 此外,還有以「創意共享」方式宣告著作權的作品。[3]國家應該展現知識公域的價值, 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識到:「只有我們———大學里的人———抵制誘惑,拒絕從專利那裡收取大筆使用費, .才可以抵制封閉。」[4]擴大的知識公域將擴大由技術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
第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合作,締結框架性條約,在重要問題上表明發展中國家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努力消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參與者從中獲得利益的不均衡。發展中國家應當根據本國的條件積極主動地參與和控制專利法協調的國際議程,尤其對於不合理的條款應當堅決拒絕。巴西、阿根廷等國家提出的「W IPO發展計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進行的全球貿易會談宣告失敗,也證明發展中國家說「不」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