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爭議案例最高院
1、最高院新發布的《網路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
首先.搜索不及時屏蔽難逃追責。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法律責任,「避風港」規則應該是百度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最常且最愛引用的規則。以搜索為例,在很多糾紛中,百度都聲稱對使用搜索技術自動形成的搜索結果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院最新發布的《規定》,百度等搜索平台想要繼續憑此免責就沒那麼容易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實踐中,百度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斷開鏈接是否「及時」,卻很難拿捏。對此,最高院《規定》第6條指出,是否「及時」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對於百度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權人上述通知,即應對相關內容或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換句話說,百度等搜索平台只需對申請刪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應該採取相應措施。此外,對於惡意刪帖,《規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惡意申請刪帖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院《規定》第7條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可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用戶侵權網站也會當被告
在過往很多訴訟或糾紛中,網站對於其注冊用戶或其他類型用戶的發帖行為均主張不承擔責任。具體到個案中,很多被侵權人因為無法確定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維護。根據最高院《規定》第3條指出,被侵權人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最高院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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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解釋與法條的區別
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解釋與法條的區別最高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辯禪滲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具體解釋,主要涉及著作權權利的歸屬、侵權行為的認定、損害賠償等方面的規定。而法條則是指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的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襲租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范圍等。總體來攜脊說,解釋是對法條的解釋和具體規定,是對法條的補充和細化。
4、名譽權被侵害的救濟途徑
從名譽權的概念和救濟路徑,一點點擼清楚。一、名譽權的概念
名譽權屬於人格權(人格尊嚴),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漏斗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對名譽權的說明是概括性的,一般我會拓展一下,在庭審的辯論環節。
名譽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代表著一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繫到個體在社會中所應受到的信賴和尊敬程度。
名譽,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所受到的有關其品行、道德狀況、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開評價。名譽負載社會整體對該主體的總體評價,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嚴的價值。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發生了如何救濟?
三條路徑(一)去法院自訴對方構成侮辱、誹謗罪;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侮辱、誹謗違法行為責任;(三)去法院民事庭立案起訴對方侵犯名譽權。
(一)刑事救濟路徑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返跡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先了解侮辱和誹謗的定義、區別:
(1)侮辱。侮辱行為是指採用暴力或言語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貶損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嚴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如使用骯臟的語言、侮辱性言辭攻擊和辱罵他人。
(2)誹謗。誹謗行為是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而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民事侵權行為。例如毫無根據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敗壞名譽。傳播的內容可以是「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傳播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
誹謗信息發布瀏覽超過五千次以上就可以構成刑事犯罪,這個標准其實是很容易達到的,在抖音上隨便一個侵權事情的播放量就輕松超過1W。而且侮辱、誹謗罪屬於自訴罪,就是需要原告去法院起訴,而不經過公安機關。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對於自然人來說,因客觀原因,是無法擁有公安機關這樣強大的證據調取、收集能力的,想要公安機關來立案,那該案的侮辱、誹謗性質就要達到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那怎樣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明確: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謗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罪、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辦理:(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州虧危害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實踐中,這七種情況是比較難遇到的。侮辱、誹謗罪,自訴到法院是絕大多數的做法,兩年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誹謗案中,雖然侵權視頻傳播次數上億次,社會影響較大,受害者還是走的自訴誹謗罪的程序。
看到司法解釋對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我忽然明白,在上周開庭的訴微播視界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中,法院給微播視界公司(抖音母公司)發的調查取證通知書,已經明確取證范圍包括「申請人實施侵權視頻(刪除前)的播放次數、轉載次數、評論次數、收藏次數」,但微播視界還是只給了抖音用戶的注冊實名、注冊認證等信息,拒絕公布侵權視頻的播放瀏覽、轉載等信息。起初我以為微播視界是作為國內有重大影響力的公司,在訴訟中已經習慣性展現出居高臨下的態度,其實微播視界的真實意圖是防止原告獲取到「誹謗侵權視頻信息瀏覽超過5000次」的證據,從而在全國范圍內避免引發更多的刑事侮辱、誹謗自訴案件。如果這樣的刑事類案大量發生,媒體報道後,勢必會提高抖音用戶對發布作品的謹慎程度,降低用戶發布抖音作品的熱情,從而減少用戶使用抖音粘度。
(二)治安案件救濟途徑。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其侮辱、誹謗的治安違法行為責任。如果對方侮辱、誹謗侵權行為不夠嚴重,達不到《刑法》立案標準的,該行為依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其違法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第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2項中的「情節較重」,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惡劣手段、方式的;(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的;(三)經勸阻仍不停止的;(四)利用信息網路公然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五)針對多人實施的;(六)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2009年4月3日)》對於侮辱、誹謗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治安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誹謗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三)民事救濟路徑
名譽權侵權行為主要還是根據侵權四要素來的,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1如何確定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的原則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侵權行為地的解釋,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該解釋第二十五條專門就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明確的界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2021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一張圖歸納網路侵權的管轄法院:
一般來說,用原被告身份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夠了,哪個法院離得近就去哪裡起訴。立案庭搞不清楚的,把以上司法解釋甩給她們,順便給她們普法(我去原告住所地法院立網路侵權案,起初她們是拒絕的)
2如何選擇被告?
可以告侵權人、也可以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抖音或者微信等),可以同時告或者是二者選其一。
如果只知道侵權方在網路上侵權,但不知道侵權方的其他信息(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時間等),可以先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讓法院去調查取證通知書給網路服務提供者。再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反饋的用戶信息,來確定追加實際侵權方為共同被告。
我代理的這起網路侵權案件,起初只起訴了實際侵權方,後想到如果侵權方以該網路用戶非侵權方實際使用或者非侵權方注冊為由抗辯,我作為原告代理人是無法確認該網路用戶的實際使用人的。為求穩妥,就把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侵權方作為共同被告。而且,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如果侵權人收到法院傳票後仍然不立即刪除視頻,侵權行為實際上還繼續存續,會給受害方造成持續傷害;但網路服務提供方收到起訴狀後,一般都會立即刪除侵權信息,不啟動「通知-刪除」程序,網路服務提供方會存在連帶賠償風險。
這樣做的唯一不好的地方在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庭審中的立場是與侵權方一致的(當然會說侵權方沒侵權)。
3如何認定侵害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21年失效)第七條: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雖然最高法這個解答已經失效,但該解答指導了全國各地法院名譽權審理這么多年,基本上判名譽權侵權還是按照這個思路來。所以,作為原告方起訴的,律師辯論意見、代理詞應該從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幾個方面來闡述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現在互聯網的高速便利,名譽權糾紛多發生在網路上,且多表現為利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地作為侵權載體。如果是對方利用網路侵權的,再結合網路傳播的特點論述,如網路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中法院歸納的名譽權糾紛案爭議焦點也可以印證網路侵權案件的審理原則: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趙敏在微信群中針對原告黃曉蘭、蘭世達公司的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於微信群中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路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證據固定-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作為原告方,當然要舉證,第一舉證要務是證明侵權方違法行為的存在。侵權方在什麼平台使用了什麼侮辱、誹謗的詞語或者視頻對原告進行誹謗,由於侵權方可以隨時刪除網路侵權的信息,原告如不能及時固定證據,極有可能導致案件基礎證據缺失、甚至無法立案的困境。對此類案件,最好採取公證的方法及時固定侵權證據(侵權信息、侵權視頻等),公證費用大概是1000-2000元左右。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承擔公證費用,只能由律師利用錄制屏幕、截圖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存。
這里需要注意一點,如果原告勝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之規定,律師費和公證費用最終都將由敗訴方承擔,這一點要和當事人提前釋明。
(2)證據組織-形成邏輯鏈條證明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名譽權受損)。在筆者代理的案件中,因為侵權方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上對原告進行了侵權。筆者收集了侵權方使用的抖音、微信賬戶頁,抖音侵權視頻首頁(含文字圖片、轉載、點贊等信息)、侵權視頻下評論區內容、他人向原告求證侵權內容事實的截圖等來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及侵權事實對原告名譽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當然律師費發票、代理合同、公證費發票這組證據是來證明原告為制止侵權方侵權所付出的合理開支。微播視界(抖音)給法院的函件也披露了侵權視頻抖音用戶的實際使用人就是被告。
(3)訴訟請求的提出與完善。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經濟損失、精神賠償金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二是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方式。名譽權的權利人可以主張的損失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但就大多數自然人名譽權侵權的案件,很難證明侮辱、誹謗造成對其直接經濟損失。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在最高院指導案例「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蘭世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數額,但蘭世達公司在涉訴小區經營美容店,趙敏在有眾多該小區住戶的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勢必會給蘭世達公司的經營造成不良影響」,最後根據酌定數額判賠了原告經濟損失。因此,在名譽權網路侵權責任主張經濟損失時,即使不能證明具體的經濟損失數額,原告方也應盡量對存在經濟損失這一點進行舉證,增加判賠的可能性。
所以,訴訟請求應該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N元加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取證公證費等;對名譽權侵權、那肯定要道歉為受害者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在哪個網路哪個地方侵權,就要在哪個地方道歉;侵權多久,道歉多久。如果不主動履行判決,就將判決內容公布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費用由侵權方承擔。
(4)舉證侵權方惡意程度及侵權信息傳播范圍。在筆者代理的案件中,侵權方在年三十、年初一這連天連續發布了兩個侵權視頻,特意選擇在傳統新春佳節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顯然會給原告及原告家人帶來極大地傷害。
網路信息傳播速度飛快,且根據智能演算法,會將侵權視頻、信息推給可能認識的人。原被告本來就是生意合作夥伴,因合夥清算產生分歧引起的侵權。在微信朋友圈與抖音平台上共同好友較多,存在共同認識的人的可能性也較大。在共同認識人較多且在XX行業內部共同認識人較為集中的情形下,被告的侵權視頻在極短的時間廣泛傳播,引發了X市一帶群眾(特別是從事XX周邊生意的人群)對原告經營的XX生意產生了猜測和誤解,被告X發表的侮辱性言論顯然會給原告造成行業信用、聲望、品德、才能多方面維度評價的降低。
(5)提交類案給法官進行審判參考。最後,將提前檢索好的類案,最好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提供給主審法官作為審判參考。本案中,筆者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作為參考判例。理由當然是「由於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指導生效裁判案例,屬本案的類案,可以作為本案審理的參考依據。」
在接該案的時候,我坦誠地和當事人透露,這是我第一次承辦名譽權糾紛案件。之前問過本所的合夥人,他們都沒辦過類案,所以的一切:訴訟請求、法律法規案例檢索、證據固定、庭審辯論、發問詢問都得自己摸索。本地這樣的案例也不多,但我會用心辦這個案子,爭取讓它成為本地的經典判決。判決結果還沒出來,能不能做不做到不敢說,但這一次,作為受託人,我已經盡力了。
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隨它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