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下載侵權案例
1、廣東高院發布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
《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2個刑事、4個民事案件,涵蓋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防止個人信息「過度收集」、保障行使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規范網路平台依法使用個人信息等內容,反映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全面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維護網路空間良好生態、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司法實踐。一、蔡某某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嚴厲打擊網路科技公司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二、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懲治物流人員出售個人信息犯罪
三、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
四、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商家服務遭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被認定為侵權
五、楊某訴某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網貸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個人信息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
六、李某某訴某網路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網路平台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於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案——嚴厲打擊網路科技公司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網路科技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蔡某某與尹某共謀,通過該公司向上游某軟體公司購買含有電話號碼、登錄平台名稱和次數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再以每條0.35元或0.5元的價格轉賣給尹某。蔡某某指派員工劉某、李某具體負責信息買賣業務,至案發前累計出售公民個人信息741238條,獲利約50萬元。尹某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轉售給劉某中、劉某翠等人(已判刑),獲利66萬多元陪褲搏。劉某中、劉某翠利用購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組建「股民微信交流群純鬧」,後致被害人海某被騙。
【裁判結果】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網路科技公司、尹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購買、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蔡某某、劉某、李某作為對某網路科技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某網路科技公司罰金80萬元;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分別判處劉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追繳某網路科技公司違法所得50萬元、尹某違法所得661209元。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輕重等依法作出判決,同時對涉案單位處以刑罰,全方位嚴厲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行為。
二、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懲治物流人員出售個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蔡某和庄某(另案處理)於2021年12月1日入職於某物流公司,蔡某負責分揀快遞包裹,庄某負責掃描快遞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間,蔡某與庄某合謀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機對快遞包裹上的快遞單拍照,非法獲取寄件人、收件人的個人信息,再以每條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價格,非法出售8000多條公民個人信息給李某(另案處理),從中非法獲取12884元。
【裁判結果】
普寧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蔡某與庄某、李某在共同實施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中,系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蔡某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蔡某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認罪態度,依法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2884元。
【典型意義】
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獲取到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個別員工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僅侵擾公民生活安寧,也會破壞社會公眾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通過依法處置物流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為,讓人民群眾在信息化發展中有更多安全感。
三、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蘆祥,周某某因擔心某電子商務公司運營的平台獲取並記載的其本人信息有誤或被泄露,致電該平台客服,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該平台客服表示:「用戶有填寫的信息,可以在個人中心予以查看,且這些信息採取了加密的保護措施,不會泄露;對於用戶沒有填寫的信息,平台無法展示。」同日,周某某向該平台隱私專職部門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請求披露其個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復。周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某電子商務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個人信息,實質是主張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個人重要的法定權利,依法應予充分保障。周某某作為平台注冊用戶,有權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處理情況。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關個人信息及其處理相關情況供周某某查閱、復制。
【典型意義】
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重要的基礎性權利,對於防止個人因他人非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財產權益損害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個人信息處理者合規經營,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商家服務遭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被認定為侵權
【基本案情】
張某等人因不滿某商家的「劇本殺」游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遂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游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張某等人的微信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上述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商家則以張某等人惡意發布差評為由,要求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等人發布的「差評」系對劇本殺服務的主觀感受,不屬於虛構事實,即使該商家的店鋪排名因此降低也屬正常經營風險,張某等人不構成侵權。該商家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並稱可提供全程錄像,侵害了張某等人的隱私權,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信息權益,故判令該商家立即停止公開監控錄像,刪除「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人的微信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並向張某等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加強涉及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方面。本案保障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回應人民群眾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司法需求。
五、楊某訴某互聯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網貸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個人信息構成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
【基本案情】
某互聯網公司開發了某借貸平台APP,持有、保管貸款人提交的個人資料信息。楊某於2017年通過該APP借款4萬余元。借款前,楊某按照APP要求注冊登記個人信息,提供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授權通訊錄聯系人等。楊某逾期未還款,楊某本人及其親屬、同事、朋友頻繁收到自稱是該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夠提供楊某在該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號、應還款金額及還款賬戶等信息,還製作了詆毀楊某的圖文信息,並威脅楊某要群發該圖文信息給楊某通訊錄所有人。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催收人掌握楊某與該APP之間的借款詳情、楊某提交給該APP的身份證等個人信息,且發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聯網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楊某的相關個人信息。某互聯網公司未依法保障楊某的個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楊某的個人信息,給楊某造成巨大精神壓力,構成精神損害,故判決某互聯網公司向楊某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網貸公司平台將收集、保管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於規范平台行為,平衡網路平台與公民之間的利益關系。
六、李某某訴某網路科技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網路平台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於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基本案情】
某網路科技公司運營的APP《隱私政策》在「用戶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舉了擬收集的用戶信息,並未包括用戶剪貼板信息,安裝APP後手機頁面顯示的許可權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剪貼板信息的行為,認為剪貼板可以存儲身份證號等個人隱私信息,某網路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網路科技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網路科技公司作為APP的實際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動告知便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存在過錯,該行為侵害了李某某的隱私權,判決某網路科技公司向李某某出具書面道歉聲明。
【典型意義】
互聯網平台、手機APP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對未經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等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下載別人的視頻發算不算侵權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否則便屬於違法侵權。當然,如果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不算侵權。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十四、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權力的游戲版權在哪個app
一、觀看《權力的游戲》盜版構成侵權嗎?
首先給大家一顆「定心丸」:自己在家裡觀看《權力的游戲》,哪怕是盜版的,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不侵權(是不是違法則不一定,比如朝鮮法律可能禁止觀看此類影片)。因為個人欣賞使用屬於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可以豁免侵權責任。我國《著作權法》也有明確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騰訊視頻VIP用戶下載盜版《權力的游戲》侵權嗎?
單純的觀看盜版《權力的游戲》不侵權,但觀看之前要下載,個人下載侵權嗎?我的觀點是,騰訊視頻VIP付費會員(以下簡稱「正版用戶」) 因為支付了會員費的對價而獲得了觀看《權力的游戲》的權利,其通過網盤直接下載《權力的游戲》盜版不構成侵權,而非正版用戶下載則不能排除被認定為構成侵權的風險。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正版用戶通過網盤,比如百度網盤、115網盤直接下載盜版《權力的游戲》,應當被視為沒有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我認為不侵權。而非正版用戶,因為沒有購買過正版,所以其下載盜版《權力的游戲》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的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故有侵權風險。
三、用P2P軟體下載《權力的游戲》或者分享下載鏈接構成侵權嗎?
如果互聯網用戶通過P2P軟體下載盜版《權力的游戲》的,無論其是否為正版用戶,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因為P2P下載的本質是從其他P2P軟體用戶的硬碟上通過bt種子、磁力鏈接、emule鏈接把作品下載到自己硬碟上,而且在下載的同時,還會向其他的用戶上傳自己已經下載的內容,上傳就是直接提供作品,在法律上是一種直接侵權。
與之相對的是間接侵權或者幫助侵權,比如互聯網用戶通過網路論壇,社交媒體分享《權力的游戲》的網盤存儲鏈接或者其他P2P的下載鏈接侵權,會被法律認定為間接提供了侵權作品。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都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此時,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構成了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傳播他人作品。
大家也無需慌張,本文只是理論分析,我國的法院目前為止沒有判決過任何一例個人用戶P2P下載時因為上傳構成侵權的案例。但在知識產權法更發達的美國,經常有用戶因為使用P2P軟體向其他用戶分享作品而被版權人起訴【1】。
最後,作為知識產權律師,還是要嘮叨一下正版製作者的生計問題。互聯網已經降低了所有版權作品的復制難度並加速了盜版的傳播速度,不論是《權力的游戲》這樣耗資巨大製作精良的作品,還是成本不高,製作一般的普通作品,其正版製作者都已經受到了很大的沖擊,而他們也需要獲得收入來養家糊口,要是他們製作的作品出色,他們也應該獲得高額的報償。但要是大家都看盜版,他們該怎麼活?
4、尋找有關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法律案件?
K
5、未經許可,為個人學習、研究的欣賞目的,從網路上下載文字作品或音樂、影視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未經許可,
如果你所下載的不是贏利為目的的,只為欣賞,分享應該沒問題
只要你不是拿來做贏利的,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了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6、何炅起訴記賬軟體侵權獲賠20萬,這起侵權案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我覺得關注點有兩個,第一個是隱晦使用明星們的表情包、姓名等進行商業化行為同樣構成侵權,第二個是遇到不公正的事情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利益。
何炅一直是我很喜歡的明星,人脈極強,情商很高,在綜藝節目中能感覺到他是個非常溫暖的人。商家大概是看到了他強大的粉絲團隊和溫和性格,所以擅自在軟體中使用何炅的人物形象。
一、使用表情包用作商業同樣犯法。上海自古紅藍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叨叨記賬中使用了何炅的虛擬人設,利用了粉絲經濟,虛擬明星人物經常用說情話的方式來吸引客戶進行使用。何炅提出了訴訟,狀告這個公司對他姓名權、肖像權、人格權等造成了侵犯。
二、法律捍衛權利。上海自古紅藍人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辯解稱叨叨記賬裡面是用戶個人使用何炅的表情包等,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即便是用戶個人使用也是在這個平台上面,所以最後法院判定公司和用戶個人共同承擔侵權事實。
何炅獲得了20.3萬的賠償,金額並不多,但是對很多商家都做出了警醒,虛擬人設或者表情包同樣造成侵權,明星們可以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三、相關資料。何炅是《快樂大本營》的核心競爭力,集一流學識、親和力、急智、控制力與喜感為一體,睿智的他把握全局,包括和嘉賓互動的度有多大,什麼時候互動什麼時候訪談,都要他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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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7)個人下載侵權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8、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9、找幾個典型的網路侵犯隱私權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岩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姜岩在網路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並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後的三個月里,網路沸騰,姜岩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路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於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於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