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理論對接
1、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
真正懂得法律的人應該知道,法律是不能完全公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絕大多數人公平,公正!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公平,也不完全按法律來做事!這就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現狀.
這正是當今法制社會需要建立起的一種法治制度.這種制度的建設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2、侵權行為和犯罪是不同的,那麼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何區別呢?
在法律出現的早期,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並沒有明確的區分。尤其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具有刑民一體的特點,刑事犯罪與民事違法是交叉在一起的。在西方,羅馬法時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行為和侵權行為也逐漸有了區別。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過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二者在行為構成上和違法性上都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而言,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可以體現在五個方面:
1.行為性質不同。侵權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
2.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不僅包括後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還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4.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不同。犯罪行為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一定程度,即必須要具備故意或者過失。一般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需要考慮危害程度,如果危害達到刑法規定程度則有可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5.行為後果不同。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3、侵權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犯罪行為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別與界限侵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系的考察。並且構成要件的內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確的規定,也即在涉及到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多為禁止性規范,在侵權法上體現為不能過多地限制人的行為自由,防止動輒得咎,而對於刑法則體現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一)侵權民事責任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必要構成要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則未必以其為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損害—補救關系,遵循「無損害就無賠償」的原則,因此實際損害的發生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備要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權責任的功能決定的。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以損害賠償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責任的構成則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的發生。
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於預防和教育,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說行為的實際損害後果不是判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這個層次上需要且必須考慮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移到這樣的目標上—即解除社會敵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對社會的侵害
(二)對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而侵權責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問主觀意志狀態的,其責任范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就責任的成立而言,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自由意志行為人的反倫理道德性或反統治關系性之國家評價與個人負擔,因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是這個自由意志行為。這個自由意志行為已不是法律調整之外的單純自然舉動或動作,而是主客觀相統一。因而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必須要求行為人有過錯,並且刑事立法對過錯的規定遠比侵權法關於過錯的要求要嚴格得多,刑法條文明確界定了故意、過失的概念。在侵權法中,無論行為人是因故意還是因過失,只要造成了對他人的損害,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刑法中,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時候才構成犯罪,行為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范圍大小的判定標準是行為人對他人實際造成了多大的損害,有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賠償責任的范圍是由實際損害來確定的。而刑事責任則不然,其范圍受行為人意志狀態和主觀惡性的影響。一般來說故意比過失的主觀惡性大,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更重。
二者的區別仍然來源於功能上的不同。侵權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對損害的補救上,填補漏洞是關鍵,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矯治犯罪,保護社會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須具體地探究每個罪犯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以確定相應的責任以及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達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責任能力標準的區別
侵權責任能力,根據加害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礙的人)實際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精神狀況、行為時的客觀環境等種種具體情形來判斷加害人是否具有這種足以使其承擔責任的識別能力。即使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但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足以認為他具有這種識別能力,仍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即使行為人無識別能力,但是該行為人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民法公平的原則,往往也會讓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則有嚴格的法定標准,而且這個標準是形式上的標准,以年齡來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作為例外的是,對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礙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依醫學標准和心理標准來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個智力、精神發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了按照刑法規定限制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為,即使在事實上他具有相關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自己責任的嚴格性不同
責任自負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得到了貫徹,但是在刑法領域顯然更強調個人責任,得到了完全、嚴格地執行。在侵權法上,自己責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權領域中,自己責任也許會大打折扣。如在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種嚴格的、絕對的個人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個人來承擔,具有不可替代性。
4、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一、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的聯系
侵權行為可能是犯罪行為,《刑法》和《民法》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具有聯系的。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二、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而犯罪行為作為罪體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
2、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
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不僅包括後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還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行為後果不同
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而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4)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理論對接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是行為性質不同,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 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時常發生,比如說侵犯人身或者是財產權利,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但是它和犯罪行為存在著本質上面的區別,從性質上來說,一個是民事糾紛,一個是刑事案件,並且侵犯的客體的范圍也是存在著差異的,犯罪行為固然要廣泛一點。
犯罪行為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
5、刑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適用
適用刑法和適用侵權法不發生沖突。
如果侵權程度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那加害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同時需要適用刑法的。
如果侵權不嚴重,那就單獨由侵權法來調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