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問題
1、知識產權的基本常識
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法律用語。涉及版權的作品有:圖書、音樂、繪畫、雕塑、電影、計算機程序、資料庫、廣告、地圖和技術圖紙等。
專 利
專利是對發明授予的一種專有權利。一般來說,專利讓專利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樣使用發明。為了換取這項權利,專利權人在公布的專利文獻中公開發明的技術信息。
商 標
商標是能夠將一家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的手工業者常常在產品上標上自己的簽名或「標記」。
工業品外觀設計
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指物品的裝飾性或美學特徵。外觀設計可以是立體特徵,如物品的形狀或外表,也可以是平面特徵,如圖案、線條或顏色。
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是用於具有特定地理來源的商品的標志,這些商品具有可主要歸因於產地的品質、聲譽或特徵。最常見的是,地理標志包括商品產地的名稱。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關於可以被出售或許可的機密信息的知識產權。他人以違背誠實商業做法的方式,未經授權獲取、使用或披露此類秘密信息被視為不正當的行為並且違反商業秘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
1.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法律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
2.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01
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02
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03
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04
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05
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06
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07
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08
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09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10
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2、知識產權轉讓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分類
一、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商標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三、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五、植物新品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計算機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城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七、技術合同
《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
3、對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各國作了不同的規定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可以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知識產權原始國法律、被請求保護國法律、行為地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八條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4、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律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的工作方案》 六、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立即從組織領導、工作措施與步驟、時間安排等方面提出本地區具體方案或行動計劃,並分階段採取執法行動。各地區有關方案與計劃要於9月上旬報我局,我局根據各地方案與建議,結合其實際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與執法任務,給予積極推動。同時,各地方局應爭取本地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本方案年內與明年上半年執行情況要分別於今年12月底與明年7月上旬報我局。各地知識產權局應從政治高度重視加強行政執法工作,大力開展各項執法活動,認真貫徹國務院工作部署。我局將對本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深入檢查和全面總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對執行本方案的建議、意見與執行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5、什麼是有關知識產權的財產法律適用原則
有關知識產權的財產法律適用原則是人們在對一般財產法律適用原則批判的基礎上,針對知識產權的特性提出的替代法律原則,其適用范圍有明確的界定,主要有知識產權的申請、權利的無效、權利的范圍(包括內容與權利的限制)、權利的終止、權利的有效性和可轉讓性(包括商標是否必須與企業一起轉讓或與標志所具有的信譽一起轉讓)。對於知識產權財產法律適用原則。
現在有兩種觀點:
一是認為有關知識產權財產法律沖突都適用一個准據法,即請求保護國法(lex loci protectionis)。
二是認為這些問題都適用起源國法(the law of country of origin)。
6、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哪些主張
一、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解決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要遵循一般區際沖突所遵循的原則。概括地說,主要有(1)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2)「一國兩制」的原則;(3)平等互利的原則;(4)促進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則{3}。
以上是指導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只是基於區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般說來在考慮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解決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強調以下兩點:
1.意思自治原則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雖然具有公權的特徵,但其本質上仍屬於私權,是民事基本權利之一。尤其在一國內部的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問題上,應該有意識的弱化知識產權的公權特徵,而強調其私權屬性。
在私法領域的區際法律沖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能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區際沖突的特殊狀況下,不同制度的對抗會使各地區過多考慮政府的利益,而將個人利益置於其後,使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納入並完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使當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區際個人交往得到正常發展」{4}。
對於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尤其在知識產權的合同領域,比如專利權的轉讓,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對於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各國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及國際立法都規定可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堅持當事人意自治原則。該原則包含當事人有權商訂合同實體條款和選擇准據法雙重含義。當然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准據法會遇到某些限制:其一,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或沖突法;其二,當事人選擇適用准據法必須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強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則
對於一國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由於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通常在適用法律方面應尊重外法域法,主動限制本地法的適用。對於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應如此。
近年來美國沖突法學界有一種觀點,即強調在一定條件下擴大適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這種理論認為,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沖突對方法域的法律會使對方法域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採取互利的行動。所以,沖突的合理解決對雙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損{5}。在中國的區際法律適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視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適用,而不是過分強調適用法院地法,將使平等選擇內外域法的氣氛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中逐步建立起來,有利於區際法律沖突的良好解決,其結果是在長遠意義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實踐
嚴格說來,我國區際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研究應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實踐。但是限於篇幅,筆者下文中僅就祖國大陸的問題進行研究。
目前,祖國大陸還沒有頒布專門調整涉外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見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沖突規范。而有關調整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規范更是不足,僅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和司法解釋,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目前我國處理涉外著作權法律沖突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通知》第2條就涉外著作權案件的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即「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按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從上述《通知》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祖國大陸在審理涉外著作權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國際條約、國內法以及國際慣例。
7、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1、著作品版權:將研發成果中的文檔、程序或其他媒質視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2、設計專利權:應用端的工程技術、技巧性設計方案,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3、形式表現商標權:產品名稱、軟體界面等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請商標保護。
軟體知識產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
1、著作權指軟體的表達(如程序代碼、文檔等)方面的權利。
2、專利權包括軟體的技術設計,如程序設計方案、處理問題的方法、各項有關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權利。
3、商標權則是指軟體的名稱標識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