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著作權
1、網站的版權和源代碼是一回事嗎?是否擁有了版權就擁有了源代碼?
開放源代碼軟體這一定義的來源是從技術角度,而自由軟體這一定義本身就是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的"自由"體現為通過版權許可給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沒有知識產權。也就是說, 自由軟體不是沒有版權,它首先是承認軟體的版權--軟體有原始的版權所有者,然後納入自由軟體的版權許可約束,使每個人在維持該許可的條款不變的情況下,都有權復制, 修改和發布軟體或其衍生的工作,這就是所謂的自由軟體的自由理念。 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軟體聯盟宣言書》(《GNU Manifesto》)中有這樣一段對知識產權的論述:「仔細研讀過知識產權法律條款的人會發現,知識產權並不是一種固有的權利,現行的各種知識產權都是立法機構通過專門立法賦予的權利,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社會給予的許可。」這是Richard進行自由軟體發展工作的法律立足點,他要取得知識產權法上的論證,並且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賦權,既然知識產權是作為一種權利是立法上授予的權利,並且知識產權法也允許運用「許可」這種方法,通過契約的方式來變更和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於是Richard從許可這一個角度著手,使自由軟體的運作在不同於商業軟體的運作,即擴大所謂的"自由"時,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在承認版權的前提下,通過軟體的版權許可來實現自由軟體的自由權利的要求。
對於普通的商業軟體, 軟體開發商與使用者之間一般都會設立軟體使用許可協議,即「一般商業許可」(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 這種許可協議一般由開發商單方擬訂,用戶接受協議是使用軟體的前提,而獲得許可的前提是支付費用購買軟體產品.其許可條款一般按照版權法或專門的軟體保護條例,或者通過雙方合意達成略高於版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標準的軟體許可使用條款。
面對於這種顯然不適合自由軟體的GBL,Richard在倡導自由軟體聯盟計劃時, 從軟體的版權許可協議入手, 創設了一種與自由軟體發展相適應的" 通用公共許可協議"(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凡想加入GNU的軟體著作人都要接受這份許可協議,其宗旨就是保證用戶有無限復制和修改的權利。更有趣的是,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這一名詞,Richard新造了一個詞,將這種許可協議叫做「Copyleft」[注20]。「通用公共許可協議」在導言部分就明確了這項許可協議的法律立足點:(1)承認軟體的版權;(2) 提供這種許可協議以使獲得授權的復制,散發和修改軟體的權利。 GPL是自由軟體著作人同意的保證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許可協議,GPL有13條主要條款,其中社會公眾作為被許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項權利:(1)為了任何目的的運行該程序;(2) 有自由獲得源代碼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研究程序是如何運行的,並可為了個人的目的改變該程序;(3)有自由散發該復製件的權利;(4)有自由改進程序,並要求將自己的改進向公眾公布的權利。由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自由軟體的權利人在保留權利的同時, 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向社會公眾許可了復制權和修改權。同時GPL也規定社會公眾有以下義務: 用戶在發布源代碼和一切派生工作時不收費(除必要的工本費),不附加其他條款,並必須附帶GPL條款。這樣任何人無論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須連帶傳遞復制和修改這個軟體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軟體工作得到延續和認可。
「自由軟體」是一個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認為軟體的源代碼應該是屬於全人類的公共知識產權,應該在編制和使用程序的人之間自由地傳播,而不應該是商人謀取利益的手段。對這一知識產權的任何限制最終都將造成發展的限制和阻礙。自由軟體的倡導者們不是企圖將別人的軟體共化,他們的做法是將自己的軟體作品納入自由軟體的范疇,貢獻給全世界。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權協議是一種與傳統知識產權概念截然不同的全新版權體系。它與傳統的軟體知識產權的不同在於:它保證任何人都有發布自由軟體的自由(如果願意,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保證任何人能夠得到源程序或者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得到源程序;保證任何人能夠修改自由軟體或將自由軟體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體;而且還保證任何人知道他們能夠做這些事情。為了保護這些權利,通用公共許可證作出如下規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認這些權利,或者要求其他人放棄這些權利。如果修改了自由軟體或者發布了軟體的副本,這些規定就轉化為確定的責任。
自由軟體與傳統的商業軟體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業軟體一般不提供源代碼,而自由軟體保證提供源代碼;商業軟體禁止用戶將軟體散布給第三者,而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任何人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散發軟體;更為重要的是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了任何軟體作品一旦宣布為自由軟體,便永遠是自由軟體,包括原始作者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改變。任何更新、移植、修改和增強都被定義為「導出性工作」,是不能改變原始版權說明的。
當然,通用公共許可證既然是一種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它並不排斥軟體開發者從軟體中獲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變:從過去依賴軟體拷貝的銷售,轉向主要提供軟體及信息服務。而且,現有商業軟體嫁接到GNU/Linux等自由軟體上時,也不一定非要公布源代碼和提供免費拷貝,這意味著,自由軟體可以與商業軟體共存。
當我們使用商業軟體時我們都會看到一個版權信息,它通常是說被許可人沒有權力對被許可人買的軟體進行拷貝、分銷。至於理解和修改,因為根本就沒有源碼所以就無所謂「理解「和「修改「。毋庸諱言,在我們的身邊,至今有人還未注意到有關版權的信息,因此,我們不知道我們究竟放棄了自己的哪些權力,而我們或許會為此付出代價。
其實,自由軟體的本質不是免費,它是賦予使用者運行、拷貝、散布、研究、改進軟體的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不會因為私有軟體的介入而喪失:學習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適合被許可人的需要;散布,使被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鄰居、朋友共享軟體;改進程序,將被許可人的改進公之於眾,使整個社會受益等權利。它的本質是「思想共享、知識共享、源碼共享」,是非壟斷,是鮮活的思想貢獻。藉助別人的優秀思想,加上被許可人自己獨特思維使全社會受益。如果被許可人沒有錢,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免費的渠道,如從朋友處拷貝或通過英特網下載。如果被許可人很有錢,被許可人可以以捐贈的方式用高價購買。這一切取決於您自己。
當隨意使用一個軟體而不必擔心侵權時,深曉「自由」真諦的人們,必會感到社會的溫馨和友愛,當可以隨時修改程序使它更好、更適用時,一定能體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的興奮,當把自己的辛勤勞動公之於眾、供千萬人使用的時候,被承認的自豪感將充分體驗自由、和諧、高效的世界充滿著愛!
2、郭德綱表演相聲屬於行使著作權中具體的什麼權利
老郭的相抄聲,分幾種第一是自己創作,比如你字我字,這個他享有完全的著作權第二是傳統段子改編,比如說白事會,偷斧子等等,這些原始作品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時段,或無法找到原始作者的,是屬於任何人都可以演出並改編創作的東西,老郭同樣享有該次創作的完整著作權第三是由他人提供,老郭編輯整理,比如張雙喜捉妖,這里老郭也應該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因為編輯整理,並不是直接發布別人提供的東西,而且提供者允許老郭使用,那麼就說明同意老郭對該部分材料擁有改編,表演,發行等權利,也就是說老郭是得到授權的,這樣再變成自己的作品,那麼老郭自然享有應有的權利。這里可以參考郝雲的歌結了,
3、有哪些有趣的創意讓藝術衍生品產生新價值?
我們經常可以在市場上看到很多藝術衍生品,它們不再是遙遠的博物館里被珍藏的不被觸碰的作品,而變成了我們身邊隨處可見的實用品,那麼,有哪些有趣的創意讓藝術衍生品產生新價值?
法國是藝術之都,我們都知道的,他們的藝術衍生品品類繁多,博物館商店的紀念品種類和風格有了長足的發展。從最基本單一的藝術品復制縮小件,發展到以藝術品為靈感,並且多元化的設計藝術品。例如將梵高的藝術作品印製在皮具上,還有就是將一些藝術品進行實體化,這樣都是藝術衍生品的價值。
關於藝術衍生品的價值,日本的動漫不能不說。他們不僅僅是將動漫作為了一個產業,而且還可以將裡面的人物實行了實體化,我記得比較好的就是動漫人物,還有進行了很多cosplay展覽,這樣的價值展示也是藝術衍生品的一個新的方向。很多人也是仿效日本,例如戰狼之前申請了一系列的商標,雖然失敗了,但也是為了做藝術衍生品的。
藝術衍生品裡面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衍生品的版權,是不是擁有版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內容,畢竟,這些雖然是藝術衍生品,但是也是有版權的。我國的法律規定,一幅美術作品通常存在兩種權利。一是物權,二是著作權。看上去,有《民法》和《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是你連版權都沒有,你的衍生品價值就會微乎其微,甚至是一個笑話!
藝術衍生品,對於愛好的人而言,也是一個紀念。當然,對於我這樣的一竅不通的人,就是一個可以看的物品而已,網上看看就好,你覺得呢?
4、中國古代有版權嗎
當中國發明了雕版印刷技術以後,因為普及了出版業,便令書籍生產成本大為降低,從而轉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現盜版現象。到了宋代,盜版之風愈演愈烈,給書籍經營者造成很大損失。
為了保護本身利益,出版商開始尋求有別於普通財產的特殊保護。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東都事略》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復版。」意思十分明確,即是本書是由其本人所出版、發行,並已上報相關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這是有文字記載發現的對版權實施保護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圖獨占著作權益,版權觀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叢桂毛詩集解》三十卷在國子監登記有「禁止翻版公據」。亦即是已注冊在案,並含有法律保護了。該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還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其二,「一話一言,苟足發明,率以錄焉」;其三,「校讎最為精密」;最後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為此,他特地向國子監給付「執照」,以證明是其「發明」,禁止他人翻版,並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段,斷罪施行」的權力。可見這位段昌武先生對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極之珍視,絕不給予別人任何覬覦之隙,版權保護意識甚強。
不過,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對這種版權保護申請的許可只是屬於官府的行政庇護,非來自於制度性保護(也不可能)。這種版權保護也只出自個別的、局部的、區域性的(如只屬國子監可隨時監控范圍地區之內),不大可能大規模地進行推廣。因此,至後來像《三國演義》、《紅樓夢》、《西遊記》和《水滸傳》等四大名著出現後坊間大量印行,當然是因為先是其可讀性甚強而獲民間所愛,後才有種種版本的出現。也許,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上從來缺乏法治、法理意識的國度,這四大名著得以最廣泛地流傳,也就與此有關了。
中國內地由於法律意識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權不對,但利益在前之際,不少人都罔顧法律,從事多行業的盜版活動,從書籍到電影、音樂、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謂「山寨手機」等等之類,范疇之廣,多不勝數。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錢利益。
5、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如果要評選當今最容易賺錢的行當,除已明文列入刑法的職業和開挖掘機外,網路游戲絕對名列前茅。在熙熙利來攘攘利往的網路游戲行業里,著作權侵權已儼然成為很多從業者的「原罪」。中國網路游戲巨大的市場和利潤滋生無數「山寨」游戲,浸淫在網路游戲的「業內人士」似乎也早已習慣網路游戲之怪現狀。
但「山寨」和「抄襲」現象不會是中國網路游戲的常態。近幾年,多個行業大佬逐步將重要的知識產權網羅到其門下。很明顯,這一步棋後,行業大佬們就會利用手中的知識產權收網,捕撈頂風作案的抄襲者。如何避免成為網中魚,應該是所有網路游戲從業者都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游戲開發過程中不注意著作權的布局,就等於埋下一顆定時炸彈,說不定何時這顆炸彈就會將多年的苦心經營炸的灰飛煙滅。本文試圖根據目前網路游戲領域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剖析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以及在被侵權的情況下如何維權。
一、游戲規則:模仿是最好的奉承?
游戲規則的相互模仿已經成為游戲界公開的秘密。典型的如「消除類」游戲,只要在手機應用商店中搜索「連連看」,就能搜索出幾千個搜索結果,游戲規則大同小異。具體到「水果連連看」類游戲,就有「水果連連看」、「Q版水果連連看」、「天天消水果」、「天天連連看」等多種版本。那麼問題來了,游戲規則的模仿,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律專家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某種程度上說,模仿游戲規則會導致同質化游戲的產生,從而碾壓原創網路游戲的市場份額。但游戲規則的完全創新是非常困難的,有些游戲的原創者已經很難追溯;不少人也提出遊戲規則屬於思想的范疇,而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因此游戲規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
當年沸沸揚揚的「三國殺訴三國斬」案件中,「三國殺」方面主張「三國斬」採取同義詞替換、詞序倒裝的方式改變「三國殺」中的人物的選擇、人物的技能、游戲牌的效用、游戲規則的文字描述,構成「剽竊他人作品」。「三國斬」方面則辯稱游戲設計者所做的工作,包括確定設計大方向(將三國背景和殺人卡牌游戲聯系起來)、設計框架(將卡牌分成身份、體力、角色和游戲牌,並確認游戲規則)、設計細則(游戲牌當中的分類、功用的確定、角色牌的技能賦予等)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思想,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單純從游戲規則而言,「三國殺」也非清清白白,正如「三國斬」方面提出的,《三國殺》整個的設計思路,模仿了義大利卡牌游戲「bang!」。當年游戲界人士曾期望「三國殺訴三國斬」案件為游戲業中游戲規則相似是否構成侵權指明方向,樹立標桿。可惜的是,本案最終沒能成為游戲界的里程碑,盛大方面在2010年底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訴訟。
《三國斬》與《三國殺》有諸多相似之處
《三國斬》與《三國殺》有諸多相似之處
單就目前而言,中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存在因兩款游戲的游戲規則相似而認定後開發的游戲構成對先開發游戲的侵權。因此,目前模仿其他游戲的游戲規則仍屬於「安全區域」,但司法實踐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游戲領域逐漸由蠻荒時代走向規范化,不排除將來模仿游戲規則被認定為侵權。
二、角色、圖片、音效等游戲元素:模仿需謹慎
游戲產品不是代碼的簡單拼合,文字、圖案、音樂、角色是游戲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游戲中的文字、圖案、音樂等可能構成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以及音樂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法院支持著作權人、認定模仿游戲文字、圖案、音樂等構成侵權的案例。暴雪、網易訴上海游易就是新鮮出爐的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8日上海一中院認定:上海游易在《卧龍傳說——三國名將傳》中使用的標識和個別動畫構成對《爐石傳說:魔獸英雄傳》的復制,侵害了著作權人對相關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再如,上海魔力游數字娛樂有限公司開發的《寶貝坦克》游戲中的部分角色形象和裝備與深圳市網域計算機網路有限公司開發的《英雄島》游戲中的角色形象和裝備極為相似,後者在法庭上通過現場演示模擬上海摩力游如何剪接《英雄島》中的角色,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卧龍傳說》(右)對《爐石傳說》構成嚴重侵權
《卧龍傳說》(右)對《爐石傳說》構成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游戲中大段的游戲背景、人物、世界觀介紹可能構成文字作品。對於單個單詞構成的角色或裝備名稱,由於單個名稱的獨創性認定比較困難,且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相對美術作品更嚴格,因此司法實踐中傾向於不將角色或裝備的名稱認定為作品。舉例來說,在NEXON等訴騰訊公司等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盡管認可「泡泡堂」和「QQ堂」游戲的若幹道具名稱具有相似之處,但同時認定原告並不對諸如「太陽帽」、「天使之環」、「天使之翼」等名稱享有著作權。前段時間,《大掌門》游戲因使用金庸小說中的「楊過」、「東方不敗」、「天山童姥」等虛擬人物名稱以及「倚天劍」、「屠龍刀」等裝備名稱,而被搜狐暢游起訴,最終雙方以庭外和解結束糾紛。雖然庭外和解的原因我們無從得知,但筆者認為《大掌門》方面因為使用小說角色姓名和裝備名稱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小。之後《大掌門》修改所有涉嫌侵權的內容,但保留了人物名稱,事件的處理結果也從反面印證了這一判斷。
三、源代碼侵權
互聯網企業的跳槽極其常見,但員工走了,往往不是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而是有可能盜用公司的源代碼。
目前中國法院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的標准為「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從以下兩個方面審查:第一,侵權人是否曾接觸過被侵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二,請求保護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員工侵權案件中,「接觸」往往較為容易判定,如果被侵權人提供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勞動合同並說明侵權人在軟體開發過程中的職責,或者提供證據說明軟體已經公開發行或銷售即可。在「實質性相似」標準的判斷上,考慮到計算機軟體的性質,司法實踐中在相似性比對過程中一般會採用「逐句對照法」(即將軟體作品進行逐字逐句的對照)、「全部觀念及感覺對照法」(即從兩件軟體作品的整體風格、特點、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出發)以及「三段論認定法」(即從軟體的輸入、輸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斷),具體的比對因素主要有數據結構、功能設計、源代碼、文件、工具名等。
防止源代碼侵權,取證至關重要,權利人要注意及時做好證據保全措施。縱觀目前能查詢到的司法判決,盡管在離職員工未經許可使用游戲公司源代碼的案例中,游戲公司的勝訴概率很高,但游戲公司獲得賠償金額少的可憐,一般為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人民幣。
四、游戲著作權授權:暗藏玄機
「購買」著作權也暗藏玄機,絕不是很多想像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麼簡單。同一思想的表達形式是多樣的,比如最近熱播的《紅高粱》就有小說、電影和電視劇等表達形式,取得著作權時一定要想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哪種表達形式,別傻傻分不清。
下面這個例子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上海游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游趣」)從《鬼吹燈》漫畫出版方上海城漫漫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城漫」)以200萬元的對價取得《鬼吹燈》漫畫的網路游戲改編權,之後根據《鬼吹燈》中的人物、場景、圖像等內容開發了網路游戲「鬼吹燈OL」,但在游戲參加Chinajoy展會後收到盛大的起訴,在訴訟過程中上海游趣才發現,上海城漫並無「鬼吹燈」原作的轉授權,而只能對自己改編、創作的漫畫、形象本身進行授權,最終上海游趣只能通過支付450萬元授權費的方式從盛大手中取得「鬼吹燈」網游的授權。
法律專家談游戲抄襲:什麼樣的內容才算侵權?
理論上講,取得著作權的方式有兩種:第一是從著作權人手中獲得作品改編權;第二是從已獲得授權的第三方手中取得轉授權;第一種情況下要確保著作權人未獨家授予過其他主體改編權,第二種方式要確保該等第三方有權進行轉授權。對於游戲開發者而言,為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要著重審查被許可作品著作權的權屬,演繹作品應當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合作作品應當獲得合作作者的許可,許可合同要注意約定著作權權屬的權利保證條款以及相應的違約細則。另外,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許可使用權利要注意明確是專有權利,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五、維權——路漫漫其修遠兮
游戲領域侵權肆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侵權易,維權難」。訴訟時間長,舉證難度大,聘請律師等訴訟成本高,侵權人員的賠償能力低,法院認定賠償額不高,種種原因導致訴訟方的收益遠高於成本,可謂「路漫漫其修遠兮」。筆者准備三條維權攻略,希望以此拋磚引玉,供奮戰在漫漫維權路上的諸君參考。
著作權侵犯和不正當競爭捆綁訴訟
縱觀目前的維權實例,我們不難發現,著作權人一般會將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放在一起主張。其實道理很簡單,排除部分案件中律師買一贈一的業界良心做法,對於權利人來說,主張兩個案由,只要一個案由被法院支持,案子就算勝訴了。如上所說,由於著作權侵權認定司法實踐採用的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在判斷「實質性相似」時往往會涉及到游戲代碼對比等復雜的技術問題,而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范圍更廣,認定的證據相對容易的多。例如暴雪和網易訴上海游易案件中,上海一中院就首先就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判決,後對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判決。
虛張聲勢、適時而動
由於成本高、耗時長,訴訟絕不是維權的最優選擇。相比之下,成本較低的發律師函等方式更難有效維權,盛大就曾經一次性批量發出200多封維權公函,發律師函的最大優勢在於能以較快的速度在一定范圍內減少侵權行為。法律不是維權的唯一手段,很多情況下,藉助媒體等公共力量,製造權利人將大規模、大力度維權的假象,虛張聲勢,也不失為良策。如果萬不得已必須走訴訟途徑,對於侵權對象的遴選也要慎重,要盡可能挑選體量較大、利潤流水可觀和侵權情形顯而易見的公司作為訴訟對象。
起訴法院的選擇
筆者在統計現有游戲公司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游戲公司都偏好選擇上海地區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騰訊起訴三七玩是向上海市普陀區法院遞交訴狀,上海盛大訴成都游外游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向上海一中院遞交訴狀,上面提及的暴雪、網易訴上海游易公司的勝訴判決也是上海一中院做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雖然侵權行為權利人對法院選擇的自由度相對有限,鑒於上海地區的法院素有注重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優良傳統,如果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區且其中一地為上海,建議考慮在上海起訴。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前述結論未經過嚴格的樣本選擇和統計,只是筆者的粗略觀察,僅供各位參考。
6、如何看待「攝影版權」的問題?
攝影版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攝影作品,則涉嫌觸犯刑法。
《民法通則》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