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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紅牛會不會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5-08 03:00:19

1、紅牛是國際品牌還是中國的?

紅牛來自泰國,是國際品牌。

20世紀70年代,紅牛(Red Bull)飲料創始人許書標的工廠研製出一款內含水、糖、咖啡因、muco-纖維醇和維生素B等成分的「滋補性飲料」,取名為「紅牛」。「紅牛」推出市場後大受歡迎,把工廠辦到了國外,每天24小時流水線生產,產品供不應求,很快覆蓋了東南亞和西歐、北歐各國市場,成為泰國不負眾望的「飲料大王」。

(1)德國紅牛會不會侵權擴展資料:

1995年12月,「紅牛」憑著對中國市場發展的信心和全球戰略眼光,在中國成立了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公司),大力開拓市場。

十餘年來,紅牛公司建立了覆蓋全國的銷售網路及機構。秉承國際先進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重在引導和培養消費觀念,以「功能飲料市場先入者」的地位和優勢,紅牛飲料快速打開中國市場,逐步發展成為中國飲料行業的領軍品牌。

2、如何辨別真假進口肥料?

首先,看包裝。進口化肥外包裝袋上應有使用說明,內容包括:警示語(如「氯含量較高、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使用方法、適宜作物及不適宜作物、建議使用量、每袋凈含量等。比如,含有尿素態氮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以下警示語:「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標明「含氯」的產品,包裝容器上不應有忌氯作物的圖片,也不應有「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用戶誤認為產品不含氯的標識。有「含氯(高氯)」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適用作物品種和「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的警示語。這樣方便農戶依據作物特性選擇適合的肥料類型。

其次,打電話。進口化肥外包裝上一般標注了全國免費查詢電話,如果肥料包裝上的免費電話為空號,這說明這種肥料存在很大的造假嫌疑,此類產品最好不要購買。

最後,查證書。目前檢驗檢疫部門對每一批進口化肥均進行現場查驗並抽樣進行實驗室檢測,檢測合格後出具相關檢驗證書。因此每一批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化肥均有專屬的「身份證明」,即檢驗檢疫部門的證書。農戶可以通過索要相關證書,驗明進口化肥的「正身」。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11月30日批准發布了GB15063-2009《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國家標准,代替GB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標准,並且新標准從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所以現在的肥料包裝上的執行標准應為GB15063-2009,而不是GB15063-2001。

3、經營者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之認定

[裁判要旨]
      對於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虛假宣傳與消費者錯誤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經營者在提供商品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不合格商品,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案 情
      馬某安從甲公司進貨化肥,分兩次銷售給賈某帥,其中包括大紅牛生化復合肥51噸,生化有機肥20.4噸,德國紅牛硫酸鉀19.13噸,共計價值230798元。賈某帥將所購化肥用於種植的山葯田裡,山葯到成熟期後,賈某帥因山葯長勢差發現田地沙土表面有大量殘留化肥未完全溶解,將情況反饋至銷售商馬某安,後馬某安與甲公司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安陽市某工商分局根據賈某帥的投訴,對馬某安的化肥銷售點進行了檢查,並從馬某安銷售點現場取樣後,依法封存並委託三門峽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抽樣化肥質量問題進行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氧化鉀的質量分數、硫含量不符合標准,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同日,該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載明:「產品名野芹雹稱復合肥......生產單位:甲公司,檢驗項目: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總養分、氯離子的質量分數。經檢驗,所檢項目氧化鉀、總養分、氯離子的質量分數不符合標准,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安陽市某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甲公司在其生產銷售化肥的包裝袋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作如下處罰:罰款180000元,上繳國庫。賈某帥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馬某安與甲公司退還原告購買化肥款230798元,並增加三倍賠償692394元,共計923192元。
      審 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在化肥包裝袋上突出使用「德國紅牛化肥國際」字樣,並將香港股東名稱「德國紅牛化肥國際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字首返樣印上,使經銷商、化肥使用農戶將甲公司生產的化肥誤認為是德國原產的「紅牛」化肥的行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構成對商品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政違法行為,並被處於行政罰款,故應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欺詐。盡管原告賈某帥作為消費者未舉證其實際所受損失的數額,但其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即甲公司承擔懲罰性的購買商品價值三倍的賠償692394元。涉案化肥款實際收款人為經銷商馬某安,涉案化肥經某工商分局委託三門峽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證實為不合格產品,但鑒於馬某安自己並非為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故其在本案中不構成欺詐,其對甲公司虛假宣傳和質量不合格不存在過錯,對原告訴稱的三倍賠償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作為銷售者,對收取原告的貨款230798元負有退還義務。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馬某安返還原告賈某帥貨款230798元,被告甲公司賠償原告賈某帥692394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在於甲公司提供商品的行為中是否存在欺詐,對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經營者虛假宣傳的界定
      虛假宣傳是一種侵權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商品、服務或者廣告的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公開宣傳,或者宣傳雖與實際情況相差不大,但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對人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頌帆誤解的虛假宣傳」。在民事范疇,虛假宣傳被侵害的主體,其一為享有知情權的消費者,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以及《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均有規定;其二為市場其他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造成的侵害,實質上是誤導消費者後果的衍生,此時虛假宣傳被界定為惡性競爭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中均有規定。當然,除民事責任之外,經營者作虛假宣傳的,還可能面對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以上所涉條款中,立法者使用了「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等概念,究其實質,上述概念都強調了「虛假」以及「引人誤解」,本質特徵大致可總結為:宣傳呈現的內容不實,意圖導致信息接受者產生錯誤認識。在本案中,甲公司銷售化肥系自行生產,但卻在化肥包裝袋上使用「德國紅牛化肥國際」「德國紅牛化肥國際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與實際生產者不符,且使經銷商、農戶將甲公司出產的化肥誤認為是德國鉀鹽集團出產的「紅牛」化肥,明顯構成重大誤解,造成錯誤認識,甲公司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
      目前主流的欺詐構成要件為「四要件說」,即欺詐故意、欺詐行為、被欺詐方的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被欺詐方因錯誤而做出意思表示。從甲公司的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錯誤品牌及生產商的行為可以看出,其主觀上故意提供不實信息,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對產品的品牌及生產商產生錯誤認識,購買化肥的農戶誤以為買到的化肥是名牌化肥,甲公司的行為構成民法意義上的欺詐。
      一審法院以馬某安不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而認定其行為不構成欺詐,對此觀點,筆者表示認同。對於欺詐故意是否為欺詐構成的必要條件,理論界存在爭議,支持的觀點認為過失構成欺詐過分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反對的觀點認為應更注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將欺詐故意明確規定為欺詐的構成要件之一,馬某安作為化肥的銷售者和中間環節,沒有證據證實其明知所銷售化肥是不合格產品而加以隱瞞,其行為不構成欺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對欺詐的構成要件進行了部分修改,同時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人實施欺詐的情形專門進行規定,對於《民法典》實施之後的案件,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辦理。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的新規定填補了第三方實施欺詐如何判定的空白,將合同相對方與第三方進行了區分,使法律規定更加嚴謹,適用法律更加精準。就本案來說,購買化肥的農戶賈某帥與化肥銷售者馬某安作為買賣合同的雙方,化肥生產者甲公司為第三方,甲公司實施欺詐行為使賈某帥購買不合格的化肥,如果合同相對方馬某安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化肥不合格,受欺詐的農戶賈某帥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馬某安作為產品的銷售者,應當准確了解化肥的質量,對化肥的質量負有保證的義務,當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財產損害的,可以請求銷售者賠償。但實施欺詐行為的是第三方甲公司,因此馬某安不需要承擔三倍賠償的民事責任。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欺詐是否等同於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
      在本案中,工商管理部門已經作出甲公司行為構成欺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也是目前常見的一種情形,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欺詐是否等同於民法意義上的欺詐行為,筆者認為有必要作進一步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對於銷售商品的宣傳內容有所誇大或者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的情形,系行政部門管轄范疇,運用行政手段予以必要處罰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筆者認為,行政處罰中認定欺詐行為並不必然使行為在民法范圍內依然被評價為欺詐,需要對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進一步分析。在經營者對產品進行涵蓋大量功能性宣傳時,如某些保健品、食品,若其中僅僅有個別功能失實或是語言有相對混淆之處,法院不應機械的以行政處罰為辦案依據,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謹慎判斷部分功能宣傳不實與消費者錯誤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四、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制度在維護交易安全、促進誠信體系建設、震懾和打擊不法經營者、調動社會力量與欺詐行為作斗爭、彌補政府執法力量不足或執法不力、凈化市場交易環境等方面,懲罰性賠償無疑具有積極作用。在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中,要正確使用懲罰性賠償,最大限度發揮該制度的積極作用,促進法治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
      本案中,化肥的生產者甲公司在提供商品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買不合格化肥,構成欺詐,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此外,甲公司的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宣傳與銷售不合格產品,存在民事責任競合,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行使請求權的選擇權,既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返還價款及三倍賠償,也可以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對財產損害進行賠償。

4、成都一男子喝紅牛中賓士,官方回應稱未設置獎項,此事將會如何解決?

據了解4月24日該男子喝紅牛飲料時突然發現自己打開的飲料拉環上赫然刻著一行小字,該男子仔細看後就掩飾不住自己內心的喜悅了,因為上面刻著:賓士GLC300L一輛!紅牛官方給出了最新回應:紅牛今年的抽獎活動並沒有設置賓士車。金牛官方在回應中也聲稱,如果該視頻對自己的品牌形象帶來影響,他們也會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成都一男子喝紅牛中賓士,官方回應稱未設置獎項,此事將會如何解決?

1、男子自導自演的一場騙局

我們首先要先了解,紅牛直接獎品刻拉環上那是2000年左右的操作,而現在是2022年,而且在該男子的視頻中,還是最新款賓士GLC300L,難道紅牛還時空穿越了。這些年紅牛的操作都是掃二維碼的,很少有激光字列印。總不能告訴我他喝的是82年的紅牛。

2、給品牌帶銷鍵來的不良影響

紅牛算是功能性飲料中的翹楚了,對於紅牛而言,最理想的方式,肯定是和知名品牌、大品牌、國際品牌直接合作,沒想到,自己出圈竟然一場自導自演的騙局,紅牛也是蒙了,如果繼續讓該男子侮辱自己的品牌怎麼可能,所以紅牛准備殺雞儆猴。

 3、該品牌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紅牛而通過民事訴訟的方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通過侵權賠償讓侵權者付出代價,才能直接打擊到侵權者的痛點,最終遏制謠言的泛濫。針對上述常見侵權行為,品牌企業可以通過《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來保護己方權利。這些侵權行為較為明顯,法律規定也非常明確,通常對侵權的構成是不存在太大爭議的。

後記槐宏:“品牌是一種錯綜復雜的象徵。它是品牌屬性、名稱、包裝、價格、歷史、聲譽、廣告的方式的無形總和。品牌同時也因消費者對其使用者的印象,以及自身的經驗而有所界定。也就是說品牌能成為品牌鉛斗冊是付出了多少,別隨便碰瓷小心讓你血本無歸,蹲幾年牢。


5、銷售天絲集團紅牛侵權嗎

侵權。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指導提示書戚沖或行政陸仔渣告誡書顯示,市場上銷售的未經天絲醫葯保健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紅牛產品是侵權產品早悄。

6、為什麼說市場上流出的紅牛大多數都是「假紅牛」?

因為中國紅牛的商標權到期,紅牛創始人許氏要求絕對控制權和商標所有權,而嚴彬不願意為他人打下堅實的基礎。憑借強大的業務運營能力和人力資源,嚴彬成為中國紅牛之父。


中國紅牛一度占據了功能飲料80%以上的市場份額,成為「最賺錢」的飲料品牌,在市場上有很大的影響力。紅牛功能飲料的成分相互配合,協同作用,促進人體新陳代謝,吸收和分解糖分,快速補充大量能量物質,調節神經系統功能,從而達到提神醒腦、補充體力、抗疲勞的優異效果。因此,當人們遭受生理疲勞時,身體缺乏能量物質,能量代謝不足或存在障礙。飲用紅牛飲料,充分補充能量,可以快速消除疲勞,激發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


在過去的兩年裡,面對中國紅牛商標許可的爭議,各種英雄都渴望嘗試並利用這個機會想出各種「紅牛」飲料——英國紅牛、美國紅牛和德國紅牛。這些品牌與正牌紅牛沒什麼關系它們都是紅牛的假冒產品。他們只是想利用紅牛對續約合同的處理贏得一份行動。然而,消費者很容易混淆,因為他們也是用黃金包裝的。因此,我們甚至可能不知道我們是否喝了一隻假紅牛。從那以後,每個人都應該注意。真正的紅牛前面是不帶國家這個詞的。


央視曝光了這種「以假亂真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紅牛集團也發出警告,繼續清理,沒有留下任何死角。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市場上不會有假紅牛。

7、現在賣的天絲集團賣紅牛會下架嗎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賣紅牛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可能會被下架。例如,如果賣紅牛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可能會被下架。因此,天絲集團在賣紅牛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賣紅牛的行為合法合規。
其次,從市場需求角度來看,如果賣紅牛的需求量較小,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可能會被下架。如果市慶賀絕場對紅牛的需求不高,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的收益可能會受到影響,從而可能會考慮下架紅牛。因此,天絲集團在賣紅牛時需要考慮市場需求,確保賣紅牛的收益。
第三,從公司戰略角度來看,如果賣紅牛與天絲集團的戰略不符,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可能會被下架。如果天絲集團的戰略是以健康譽姿食品為主,而賣紅牛與其戰略不符,那麼天絲集團可能會考慮下架紅牛。因此,天絲集團在賣紅牛時需要考慮其戰略定位,確保賣紅牛與其戰拍寬略相符。
最後,從消費者反饋角度來看,如果賣紅牛的質量存在問題,那麼天絲集團賣紅牛可能會被下架。如果消費者對賣紅牛的質量存在質疑,那麼天絲集團可能會考慮下架紅牛,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因此,天絲集團在賣紅牛時需要確保紅牛的質量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從而避免質量問題導致紅牛下架。

8、商標侵權何時休?

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隨著法槌下落的聲音響起,經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的美盛公司中國地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訴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最終塵埃落定。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勝訴;同時判令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美盛」商標的侵權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帶有「美盛」字型大小的企業名稱,向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是位於遼寧省沈陽市的一家民營企業,主要經營磷酸二銨、復混肥、復合肥等目前農資市場上主流的各色產品,產品主要銷往遼寧、河北等國內市場。在七年的發展時間里,遼寧美盛也贏得了一些市場佔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銷售產品多採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國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沈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將「美盛」注冊為企業字型大小,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上使用帶有「美盛」字型大小的企業名稱,明顯具有攀附美盛公司聲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美盛公司的經濟損失。隨後,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其企業名稱是經工商機關核准注冊因而具有合法性為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遂於2015年5月31日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現象:農資行業侵權時有發生 本次「美盛」商標侵權案件對於美盛農資來說也許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帶給整個農資行業的思考卻遠遠沒有結束。本報由「美盛」案件說開去,梳理幾種在農資行業中常見的商標侵權現象。 現象1:狐「借」虎威 美盛公司作為財富500強企業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鉀肥生產商,在全球農資行業都享有較好的聲譽。也正是因為如此,「美盛」商標遭到了很多人的覬覦。早在2009年原美盛農資經銷商王祥榮申請注冊了「美盛嘉吉」商標,並將該商標先後授權給德邦化肥(煙台)有限公司、遼寧嘉吉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江蘇美樂肥料有限公司等企業使用。因其產品皆帶有「美盛」以及「嘉吉」字樣,因此與美盛農資的相關產品有著很大程度的相似,容易使人混淆。美盛農資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美盛嘉吉」注冊商標的申請。最終本案在2011年12月27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美盛農資勝訴而告終。 與美盛農資有相同處境的還有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脊集團是成立於上個世紀80年代的老牌國有企業,至今已有30多年的歷史,其旗下經營的「天脊」牌系列復合肥有著良好的聲譽和市場口碑。可是近日記者在網上發現有一家名為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的企業也在經營復合肥,並以「天稷」作為品牌,甚至其商標也與天脊集團極其類似。據天脊集團相關負責人稱,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與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系,天脊集團也並未對天脊國際有過任何的產品和商標授權。因此,天脊認為,這家公司是套用天脊集團的相關品牌,利用天脊集團的企業知名度,促進企業的發展。該公司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與天脊集團相似,從而使得消費者有了一定的錯誤認知。 事實上,在行業內美盛農資與天脊集團所遇到的問題絕不是個案,「紅獅獁」與「獅馬」案件等都存在著攀附名牌現象的嫌疑。雖然這其中有些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案件雙方都達成了諒解,但是行業不禁要思考的是,在法律意識不斷覺醒、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行業攀附名牌從而得到發展的做法是否應該得到遏制,相關企業是否應該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品牌和知識產權。 現象2:同牌不同類 此類現象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煙台五洲施得富集團與河南三高微肥廠關於「五洲豐」品牌專用權的爭議案件。2007年5月,煙台五洲施得富集團接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河南三高向商標委提出,撤銷煙台五洲豐第1901616號「五洲豐」商標,原因是河南三高在煙台五洲豐之前就在第5類農葯商品上注冊了「五洲豐」商標,煙台五洲豐侵犯了他們的商標權。就此,煙台五洲施得富集團與河南三高微肥廠之間關於「五洲豐」品牌的爭議便就此展開。 據了解,煙台五洲施得富集團擁有的「五洲豐」品牌來自於煙台嘉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23日注冊申請,指定用在第1類肥料商品上;而河南三高微肥廠所擁有的「五洲豐」品牌則是在1997年注冊申請,適用於第5類農葯產品。因此河南三高微肥廠所擁有的「五洲豐」品牌並不能夠用於化肥產品。所以,在2010年9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河南三高微肥廠敗訴。自此,「五洲豐」商標侵權案才告一段落。但是事實上類似「五洲豐」商標侵權案的案件並非有意為之,而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對於品牌的適用范圍並不明晰,所以由小誤會變成了大官司。 現象3:皮包公司託名牌 此類現象較為普遍,因其侵權主體多為注冊資本較低的皮包公司,所以很難尋找到較為適合的例子。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的這類典型案例有德鉀集團所生產的「紅牛」系列產品被仿冒一案。 2013年4月,《中國農資》記者接到舉報稱北京市平谷區有一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的硫酸鉀、氯化鉀、硫酸鉀鎂等產品涉嫌仿冒套用名牌產品商標,嚴重損壞農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舉報人聲稱,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生產的硫酸鉀、氯化鉀、硫酸鉀鎂等產品在外包裝上明確標注經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而事實上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並沒有對該公司進行授權。另外,舉報人還稱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包裝上出現的「SUNBULL」的商標和紅色鬥牛圖標志也侵犯了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舉報人懷疑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法公司。最後經過記者的實地考察和多方調研發現,這家所謂的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獨資企業,成立於2009年10月,注冊資金僅有10萬元人民幣,企業僅通過了2011年的年檢。並且,在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根本沒有化肥生產這項內容。也就是說,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已經處於超出經營范圍的違規經營狀態。因此,這家企業事實上是一家套用浙江惠多利農資有限公司名稱,以及銷售仿冒德鉀集團「紅牛」系列產品的「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套用農資著名企業名稱、銷售仿冒著名品牌的案件並非個案,在很多地區都有發生,許多生產企業都有過類似困擾。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就告訴記者,他們在河南、河北、山東等地發現過很多次收購天脊集團「天脊」牌系列產品包裝袋的行為,並且在2013年也聯合各地執法部門查處過類似的案件,但是因為這些假冒的「皮包公司」逃避太過靈活,經常「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阻礙:侵權易而維權難 提到的就是目前農資行業出現的幾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現象,那麼這些現象為什麼會發生,這些現象處理的背後有什麼難處呢? 市場負面影響難消除 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部品牌保護專員杜常海告訴記者:「農民對於農資產品是很難有辨別能力的,因此就很容易被誤導。在搜集遼寧美盛集團侵權的相關證據時就發現,因其標示與美盛農資十分類似,同時也帶有『美盛』的相關字樣,很多農民並不能夠清晰地辨別出哪些是美盛農資的產品、哪些不是。因此,存在著很多誤導現象,致使美盛農資的企業形象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美盛農資消除這些負面影響也需要花費很大的功夫。」 不僅是美盛農資面臨這樣的現象,其他很多企業也面臨這樣的窘境。天脊集團農化中心主任史慶林也向記者訴苦:「要是侵權產品不出問題還好,如果出了問題,黑鍋還得天脊集團來背。農民不能分辨真假產品,一旦使用出現質量問題,農民就天脊集團來索賠。所以有時候即便打贏了官司,消除了侵權產品,但是侵權產品造成的負面影響還是不能夠很好的消除,企業最終還是受害者。」 網路信息監管難 在記者調查過程中發現了一個令人詫異的現象,上文提到過的「美盛嘉吉」案中最終敗訴的美盛嘉吉(天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王榮祥)更名為美德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雖然更改了公司名稱,但是其企業LOGO依然與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十分類似,在記者看來區別特徵並不明顯。而且,在一些招商網站上記者仍然能看到「美盛嘉吉」的字樣。對此杜常海對記者說:「一些網站對於用戶信息的更新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還有一些網站由於是系統自動審核會員資質,因此也會存在相應的錯誤信息發布。好在發函確認後大部分招商網站都更改了相關信息,但是類似的招商網站浩如煙海,美盛農資不可能對所有的網站都進行監管,因此面對這類現象也沒有太好的辦法。」 網路作為最為自由的傳播媒介雖然國家在不斷地加大監管力度,相關立法也陸續出台,但是人力終有窮盡,面對浩如煙海的各色網站和數量紛繁的信息不可能一一篩選清楚。此外,作為網站後台運行的伺服器並不能夠承擔起這樣的篩選任務,所以當網站的注冊會員符合網站准入的相關規則後,伺服器就會放行,這也是為什麼在網路世界存在如此之多的「僵屍粉」「好評師」。 相關政策法律存在一定漏洞 據相關律師介紹,任何一家企業注冊商標後,工商局便會給企業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企業的注冊商標就會進入時常為9個月的審查期,在此期間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不可以使用此商標。因此,許多所謂「傍名牌」的企業就會充分利用這9個月的審查期先行開拓市場。在9個月審查期過後,如果商標存在侵權行為,這些企業便會放棄此商標更換另一個。某種程度上說,這類現象並不多見,但是卻依然對知名企業本身產生一定危害,因為其流動性大也較為靈活,往往企業收集到證據後,9個月的審查期也已經過去,因此並不能對其進行很有效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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