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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

發布時間: 2023-05-08 02:48:02

1、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1)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2、生活中常見的侵權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動物致害
(一)什麼樣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致害會承擔損害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致人損害的動物是飼養的動物。
飼養的動物是能夠被人所佔有和控制的動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無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培養、保管微生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相關規定。
2.飼養的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3.飼養動物的致害動作與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
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物件(高空墜物)致害
(一)什麼樣的情況屬於物件致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為。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物件表面剝落等。
2.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物件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一)怎麼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1.事故須是機動車造成。
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2.須是機動車在使用中或運行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交通事故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其他機動車上的人員,甚至包括本機動車上的人員。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須機動車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發生的損害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
5.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應具有過錯。意思是,發生事故後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這個責任認定書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
第四: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性質
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不同於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
2.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損害。
(3)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要確認了產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夠排除其他造成損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舉證以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責。
(二)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1.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2.產品責任的歸責方式
(1)對外:無過錯責任;這里對外指的是對消費者。
(2)對內追償:銷售者系過錯責任。對內,指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誰有過錯誰承擔最終責任。
(3)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准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能列為被告,頂多列為無獨三。無獨三為法律概念,將在後面發表的文章中詳細介紹。
(4)缺陷產品銷售者應承擔過錯責任。在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時,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在生活中,都有哪些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子?

在生活中,我們會經常聽到關於侵犯知識產品的事情,那麼對於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都是哪些例子呢?知識產權,廣義而言包括版權即著作權、專利即技術發明、商標、商業秘密和知名權等,其中前三類受到相當全面的保護。今天,我們介紹幾個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

 1.黃味金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詳情:被告人黃味金與被告人常榮芳口頭約定由黃味金提供原酒,常榮芳組織包裝材料及商標,以共同生產假冒名酒。被告人其行為均應注冊商標罪論處。2、王紅星、趙坤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詳情: 被告人王紅星、趙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石公司”)職員,負責軟體的開發工作,二人從雷石公司辭職後,帶走了雷石公司KTV點歌系統軟體的源代碼,欲繼續從事該系統軟體的開發和銷售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案。

3:馮某鳳微店銷售侵犯國外知名服飾商標案  案件詳情:此案件是由馮某鳳等一家四口涉嫌侵權服裝予以扣押,在經營現場、銷售倉庫、生產加工場所、商 標吊牌印製單位分別固定了當事人生產、銷售“阿迪達斯”“北面”等涉嫌侵權服裝的事實。4.樂視網”影視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糾紛案  樂視網天津公司一審主張中科大在其經營的網站“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影視服務"頻道向公眾提供涉案影視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樂視網天津公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起訴請 求法院判令中科大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相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我們也要嚴厲打擊生活中這些投機取巧的嚴重損害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4、愛奇藝正式起訴B站,身邊還有哪些明目張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在大學時關於專利與創意的剽竊時有發生且很隱秘,一些創新能力不足的教師會發布一些創新類的作業讓學生去發揮自己的靈感創作,而這些作業里優秀的一部分會被保存下來用於老師自己的創作,畢竟很多時候發明僅僅需要的只是一個靈感或者創意。這樣的知識剽竊十分隱秘而且被發現了對於教師而言也有無數的理由來辯解。當然這樣的情況是極少數但也是會發生的。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保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的侵害行為,知識產權法對於民法而言屬於特殊法。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行為都是與侵犯知識產權,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登記注冊的網站,域名,地名,場所等使用類似的名稱,標識等都屬於侵犯知識產權。

還有一種知識產權剽竊日常生活中就時有聽說,例如自己創作的招牌作為自己小店的招牌,但這些招牌大多時候是沒有去注冊商標的,畢竟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招牌也是需要注冊商標的哪怕店再小。很多無良的個人或者團伙就明目張膽的對這些商家下手,提前注冊這些商家的商標或者肖像來訛詐商家,對於這些商家而言真的是有苦說不出。

所以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免被不良分子鑽了空子。我國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是比較完善的,所以要及時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防護,形成閉環,讓不良分子無機可乘。當已經遭遇到侵權行為的要及時申訴進行維權。

5、盜版書籍侵權的案例

盜版書籍的危害
一個人是否遵守法律,按法律辦事,與他生活的環境有很大的關系。生活在實事求是,勤勤懇懇環境里的的孩子,必定遵守法律,如果環境相反,孩子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每到趕集的時候,集市上就會有許許多多的人,簡直就是人山人海。我最愛去的攤子就是賣書的地方,那裡的書物美價廉。雜志,漫畫書,名著,作文書,……是應有盡有。一次,媽媽給了我二十元錢,讓我買書。我來到攤前一看,哇!《鐵道游擊隊》,這不正是書上「課外書屋」的推薦嗎?我拿起這本書愛不釋手,正想好好的看一看,可是我發現,「道」寫成了「到」,這讓人怎麼看哪?!分明就是盜版書,這種書不是不允許賣嗎?我把這些疑問告訴了書攤的老闆,老闆並沒有贊同我的說法,倒是怒氣沖沖的說:「哪裡來得小孩?要買書就快買,不買的話一邊呆著去!別妨礙我做生意!」可惜媽媽不在身邊,不然我就要和他評理。剛要離開時,我發現旁邊站著一個比我大不了多少的男孩,他拿著另一個書攤的書看的津津有味,我心想:哼!這邊的老闆太可惡了,大不了去那邊看。我大步邁向另一個書攤,定睛一看,這里的書都是什麼呀!有《壞蛋是怎樣煉成的》《風流少俠》《外國十大名妓》,這里不全是思想不健康的書嗎?這種書怎麼也有人賣!我望著那個男孩捧著的書,好奇心促使我彎腰去看書名。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居然是《艷女傳奇》。
那天,我什麼書也沒有買,因為一串串的問號總在我腦中回盪。這些書攤老闆真可惡,賣什麼書不能掙錢?非要賣一些對社會沒有用處的盜版書呢?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這些書危害著我們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盜版書看得太多會使青少年經常寫錯別字,同時對青少年的思想有很多不良影響,如果青少年沉迷於這些書,很有可能會走上犯罪的道路,那樣會毀了一生的。
大家快行動起來吧!打擊盜版書籍,為了能讓青少年有一個好的成長環境,拿起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為青少年創建一個良好的環境!

6、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有哪些侵權行為?我們該如何維權?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有哪些侵權行為有:人身安全,知識產權,肖像權,財產安全,自由言論權,專利權,消費權等等。

維權方法:

1、撥打12315的熱線進行投訴,如果要你留言的話你就留言,他們會給你打電話的。

2、直接去當地工商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3、找商家的售後服務和負責人,一般來說這些地方會給你提供售後服務,如果這些地方推脫扯皮,你再打12315進行投訴。

4、依靠法律手段,我國法律有相關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些條款,如果傷害你的巨大利益,可以提起訴訟。

5、通過微博、電視台、報社的舉報等途徑,讓事件曝光,讓他們還你一個公道。

(6)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擴展資料:

關於維權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日益走進百姓生活,工商企業也越來越多地參與消費維權。

談到維權,一些企業的負責人也認為,由於人們習慣上將消費者定位為弱勢群體,所以,只要消費者買的產品有一丁點問題,不論其投訴理由成不成立,都會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受到保護。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責難,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難言。

商家的忍氣吞聲,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某些消費者的蠻橫無理。其實,即使商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廠家解決不了,可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投訴解決不了,還可訴諸法律。所以,我們要有維權意識,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7、我們身邊的侵權事件,簡短的

影樓未經他人同意 ,將他人肖像用於影樓廣告宣傳,侵犯其肖像權;
張三家的狗將路過張三家門口的李四咬傷,侵害了李四的健康權;
小王在微博上污衊小李是小偷,經多人轉發、討論,引起了群眾對小李的激烈聲討,小王的行為侵犯了小李的名譽權

8、權利被侵害的事件有哪些

法律解析: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 著作權法 》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廳告差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 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 違法所得 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扮皮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友早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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