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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源碼有知識產權嗎

發布時間: 2023-05-07 12:10:53

1、免費版源碼用於商業用途是否侵權

免費版代碼也是受保護的,計算機法上保護的不單單是前台,而是一些核心的演算法,單單代碼也就沒有什麼的.鑒於目前國內計算軟體水平上來講,受法律保護的只有一些界面設計了,因為國內的網站本來就是一大抄而已.改動界面後,如果沒有核心演算法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不會構成侵權的!

再者,現在的網站只要是開源的,一般就沒有什麼演算法了,否則別人會利用各種手段進行加密的.如果是免費版的,本來就是提供研究與使用,更沒有侵權,但如果你是將其源碼進行了重新的封裝,用於商業的出售,這時作者若是發現後要據其核心演算法或是界面可以證實你使用的是他的源碼,或是經過修改也好,但沒有改變其核心演算法,這種行為都是侵權的!至於是自用,一般的源碼是沒有問題的,改變界面後有時連作者自己都不知道是否是正在使用他的源碼(沒有核心演算法受到保護),這種情況下是不構成侵權的!

如果對方是加過密的,如果你對其進行了改動,則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使用權本來是免費提供了,不存在侵犯使用權的行為.

也就是說,源碼的使用是否侵權,要先看它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法律沒有保護,那麼,就算他有很多上licencs也是不構成侵權的!

重新封裝後出售行為,則可能會侵犯作者的曙名權,著作權,使用權,發布權等.

2、軟體公布了源代碼,假如別人修改,算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中國的法律只保護有知識產權的東西,如果是自己公布的,不是盜竊的就不算侵權。
中國的知識產權也是很不合理。即使是有知識產權打官司也沒有兩三年下不來。

3、軟體知識產權包含源代碼嗎

源代碼屬於軟體開發過程中的一般性組件。共有知識產權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分享源代碼。共有可以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收益等。是否提供源代碼以及再開發問題,由雙方合同約定予以確定。

4、知識產權包含源代碼嗎

法律分析:原代碼是屬知識產權范圍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喊賣悄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鄭渣單處罰金配前。

5、請問如果在開發的軟體中用到開源項目的代碼,如hadoop,這樣的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開源軟體不能申請專利,因為開源軟體都要遵循GNU 協議。GNU是反專利的
GNU 有類似這樣的內容:最後,每個程序都經常受到軟體專利的威脅。政府不應該允許專利許可權制通用計算機軟體的發展和使用,但是在政府確實允許這種事情的地區,我們希望避免應用於自由軟體的專利權使該軟體有效私有化的危險。為了阻止這樣的事情的發生,通用公共授權確保沒有人能夠使用專利權使得自由軟體非自由化。

6、網站的版權和源代碼是一回事嗎?是否擁有了版權就擁有了源代碼?

開放源代碼軟體這一定義的來源是從技術角度,而自由軟體這一定義本身就是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的"自由"體現為通過版權許可給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沒有知識產權。也就是說, 自由軟體不是沒有版權,它首先是承認軟體的版權--軟體有原始的版權所有者,然後納入自由軟體的版權許可約束,使每個人在維持該許可的條款不變的情況下,都有權復制, 修改和發布軟體或其衍生的工作,這就是所謂的自由軟體的自由理念。 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軟體聯盟宣言書》(《GNU Manifesto》)中有這樣一段對知識產權的論述:「仔細研讀過知識產權法律條款的人會發現,知識產權並不是一種固有的權利,現行的各種知識產權都是立法機構通過專門立法賦予的權利,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社會給予的許可。」這是Richard進行自由軟體發展工作的法律立足點,他要取得知識產權法上的論證,並且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賦權,既然知識產權是作為一種權利是立法上授予的權利,並且知識產權法也允許運用「許可」這種方法,通過契約的方式來變更和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於是Richard從許可這一個角度著手,使自由軟體的運作在不同於商業軟體的運作,即擴大所謂的"自由"時,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在承認版權的前提下,通過軟體的版權許可來實現自由軟體的自由權利的要求。

對於普通的商業軟體, 軟體開發商與使用者之間一般都會設立軟體使用許可協議,即「一般商業許可」(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 這種許可協議一般由開發商單方擬訂,用戶接受協議是使用軟體的前提,而獲得許可的前提是支付費用購買軟體產品.其許可條款一般按照版權法或專門的軟體保護條例,或者通過雙方合意達成略高於版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標準的軟體許可使用條款。
面對於這種顯然不適合自由軟體的GBL,Richard在倡導自由軟體聯盟計劃時, 從軟體的版權許可協議入手, 創設了一種與自由軟體發展相適應的" 通用公共許可協議"(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凡想加入GNU的軟體著作人都要接受這份許可協議,其宗旨就是保證用戶有無限復制和修改的權利。更有趣的是,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這一名詞,Richard新造了一個詞,將這種許可協議叫做「Copyleft」[注20]。「通用公共許可協議」在導言部分就明確了這項許可協議的法律立足點:(1)承認軟體的版權;(2) 提供這種許可協議以使獲得授權的復制,散發和修改軟體的權利。 GPL是自由軟體著作人同意的保證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許可協議,GPL有13條主要條款,其中社會公眾作為被許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項權利:(1)為了任何目的的運行該程序;(2) 有自由獲得源代碼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研究程序是如何運行的,並可為了個人的目的改變該程序;(3)有自由散發該復製件的權利;(4)有自由改進程序,並要求將自己的改進向公眾公布的權利。由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自由軟體的權利人在保留權利的同時, 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向社會公眾許可了復制權和修改權。同時GPL也規定社會公眾有以下義務: 用戶在發布源代碼和一切派生工作時不收費(除必要的工本費),不附加其他條款,並必須附帶GPL條款。這樣任何人無論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須連帶傳遞復制和修改這個軟體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軟體工作得到延續和認可。
「自由軟體」是一個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認為軟體的源代碼應該是屬於全人類的公共知識產權,應該在編制和使用程序的人之間自由地傳播,而不應該是商人謀取利益的手段。對這一知識產權的任何限制最終都將造成發展的限制和阻礙。自由軟體的倡導者們不是企圖將別人的軟體共化,他們的做法是將自己的軟體作品納入自由軟體的范疇,貢獻給全世界。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權協議是一種與傳統知識產權概念截然不同的全新版權體系。它與傳統的軟體知識產權的不同在於:它保證任何人都有發布自由軟體的自由(如果願意,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保證任何人能夠得到源程序或者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得到源程序;保證任何人能夠修改自由軟體或將自由軟體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體;而且還保證任何人知道他們能夠做這些事情。為了保護這些權利,通用公共許可證作出如下規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認這些權利,或者要求其他人放棄這些權利。如果修改了自由軟體或者發布了軟體的副本,這些規定就轉化為確定的責任。
自由軟體與傳統的商業軟體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業軟體一般不提供源代碼,而自由軟體保證提供源代碼;商業軟體禁止用戶將軟體散布給第三者,而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任何人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散發軟體;更為重要的是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了任何軟體作品一旦宣布為自由軟體,便永遠是自由軟體,包括原始作者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改變。任何更新、移植、修改和增強都被定義為「導出性工作」,是不能改變原始版權說明的。
當然,通用公共許可證既然是一種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它並不排斥軟體開發者從軟體中獲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變:從過去依賴軟體拷貝的銷售,轉向主要提供軟體及信息服務。而且,現有商業軟體嫁接到GNU/Linux等自由軟體上時,也不一定非要公布源代碼和提供免費拷貝,這意味著,自由軟體可以與商業軟體共存。
當我們使用商業軟體時我們都會看到一個版權信息,它通常是說被許可人沒有權力對被許可人買的軟體進行拷貝、分銷。至於理解和修改,因為根本就沒有源碼所以就無所謂「理解「和「修改「。毋庸諱言,在我們的身邊,至今有人還未注意到有關版權的信息,因此,我們不知道我們究竟放棄了自己的哪些權力,而我們或許會為此付出代價。
其實,自由軟體的本質不是免費,它是賦予使用者運行、拷貝、散布、研究、改進軟體的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不會因為私有軟體的介入而喪失:學習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適合被許可人的需要;散布,使被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鄰居、朋友共享軟體;改進程序,將被許可人的改進公之於眾,使整個社會受益等權利。它的本質是「思想共享、知識共享、源碼共享」,是非壟斷,是鮮活的思想貢獻。藉助別人的優秀思想,加上被許可人自己獨特思維使全社會受益。如果被許可人沒有錢,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免費的渠道,如從朋友處拷貝或通過英特網下載。如果被許可人很有錢,被許可人可以以捐贈的方式用高價購買。這一切取決於您自己。
當隨意使用一個軟體而不必擔心侵權時,深曉「自由」真諦的人們,必會感到社會的溫馨和友愛,當可以隨時修改程序使它更好、更適用時,一定能體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的興奮,當把自己的辛勤勞動公之於眾、供千萬人使用的時候,被承認的自豪感將充分體驗自由、和諧、高效的世界充滿著愛!

7、請問開源程序申請軟體著作權算侵權嗎?

首先,得明確一點,目前在我國,單純的軟體是不能申請專利的。軟體的保護依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進行,所以,對於軟體目前只能享有著作權。
其次,要理清開放源代碼與軟體著作權之間的關系:
本來,按照著作權法,作為軟體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要想實施以上行為必須取得你的許可(一般情況下以付費為代價)。那麼,實踐中,軟體著作權人在市場上發布軟體(只提供目標程序),購買者掏錢之後就獲得了運行該軟體的許可。注意,購買者只是獲得了運行該軟體的許可。他沒有權利自己來發行、出租、傳播該軟體,也不能修改該軟體然後發行等。這樣做不合著作權法,也不太可能,因為在沒有源代碼的情況下,修改是異常困難的。
很顯然,上面的結局不符合共享精神,還會導致不必要的重復勞動,特別不利於程序員的學習進步。於是出現了開放源代碼運動。它要求軟體著作權人在發布軟體的時候必須公布源代碼,同時還要放棄修改權、發行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可以自由修改、傳播。他人獲得這些自由的同時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必須保留原軟體的署名,必須同樣遵守開放源代碼的要求。這實際上就是軟體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達成的一個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著作權人放棄一部分權利,被許可人或得一些自由但要遵守協議中的限制。如果被許可人違反協議中的限制,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軟體著作權人只是無償許可公眾行使其部分權利,但仍然是著作權人,所以有權起訴)。
綜上,開放源代碼的前提是擁有著作權。開放源代碼之後著作權仍然存在。開放源代碼與否影響的是著作權人和使用軟體的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著作權歸屬毫無影響。

所以,你想解決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不能夠通過公開源代碼來解決。也就是說,如果按照著作權法,著作權應屬於你的單位,即使你提前公開也不影響其擁有著作權。只要他能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應該是著作權人即可。到時候你反而可能成了侵權人。

從你的表述來看,該軟體是你的作業而不是工作任務,所以著作權不可能屬於單位。你只要能證明是你開發了這個軟體就可以了。著作權從軟體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不需要申請。那為什麼有的人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登記(自願登記)呢?這就起到一個初始證明的作用,如果其他沒有登記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就推定登記的人是真正著作權人。所以,即使單位進行了登記,只要你強有力的證據,你仍然是著作權人。
關於證據問題,如果你感興趣,以後再討論。

8、買源代碼等於買知識產權?

買源代碼是否等於購買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即版權,這需要了解的是,該源代碼是否具有相應的版權。該源代碼雖然付出了人工勞動和,付出了相應的智慧,但如果該源代碼是已經存在的、在先的開放的源代碼相似,它應該不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即版權。另外,說某源代碼是否具有版權,應該需要到版權局進行登記。其它的,你咨詢一下知識產權相關人士,他們會給你更詳盡的說明。以上僅供參考。

9、網站建設使用的開源程序會侵權嗎?

今天在這美好時光里十分感激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解答?

如果你有源代碼,即使侵權了,到法庭上,你能證明這個就是你的。法官會根據呈上來的證據,還有對方提供的資料,做出判斷!

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其實我也不是很懂法律這個方面的。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還有律師幫你取得的證據是否對你有利。正常情況下,人家都不會給你源代碼的。

如果有一些源代舉含碼是共享的,就是做做代碼的人都知道去這里找參考的。那些用了,應該也是沒關系的。如果你用的開源程序是網上都有,大家都用的,我覺得沒什麼關系。如果不是,建議和擁有這個開源程序的談談使用價格。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看合同,使用權利,年限,或者你能對它有什麼使用權利,都要看清楚。

雖然我說的不怎麼好,但確實是這個理。

吐槽一下自己最近,最近失業了(公司裁員,當然不是我個人能力問題,公司說生意不好,裁員了好多人的)。然後公司也是按法律的賠償給我們,這樣大家好聚好散,也沒問題的。但是我們簽訂的合同上有這個,下圖

(以前入職的時候是說年底雙薪),現在說要扣掉這個已經發的錢。還不提前三十天通知我們,從我開始知道要裁員到離職只不過得幾天的時間。

所以不管做什梁陵么都要看清楚,也給你們提個醒。我現在這個官司還沒有結果。

總結: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里同正渣笑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里,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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