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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美國著作權保護期沖突

發布時間: 2023-05-07 07:29:09

1、比較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權法的區別和不足

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權法的區別:
因為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版權制度更加久遠,其對著作權作為私權保護力度更大,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版權制度要服務人民、服務社會、更好利於文化傳播,所以,二者區別就是美國合理制度嚴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權的范圍小,中國合理制度寬松且使用著作權的范圍大。
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權法的二者不足:
制度都有缺憾,中國合理制度寬松且使用著作權的范圍大造成對權利人的保護就弱,美國合理制度嚴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權的范圍小造成其對世界文化輸出的利益化,版權輸出作為美國重要的經濟手段。
一、中國版權合理使用范圍更大一些,我國著作權法以列舉形式,明確的規定了合理使用范圍和方法,《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敏稿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跡拿者)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姿薯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相比較美國 1976 年版權法將普通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法典化,其第 107 條「專有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規定: 「盡管有第 106 條及第 106 條之二的規定,為了批評、評價、新聞報道、教學( 包括用於課堂的多件復製品) 、學術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包括製作復製品、錄音製品或以該條規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

二、美國版權對合理使用限制更大一些:1998 年柯林頓總統基於使版權法與數字技術和網際網路的發展相一致的意圖,簽署了《千年數字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DMCA第1201 節(a)條(1)款是關於「反限制條款」的規定,該條款標明 DMCA 禁止解除阻止復制的技術保護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而獲取被保護作品的未經授權連接; 二是禁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設計的目的是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硬體和軟體; 三是對違反者進行民事和刑事處罰。

2、外國作品在中國著作權保護的期限

外國作品在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五十年,但如下情形除外: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出版者的許可使用權、禁止使用權,保護期限為十年;
3、其他例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3、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件商品基本上都有對應的保質期,保質期關系著商品是否能夠被我們使用。然而我們的著作財產權也會有一定的期限。隨著知識產權的意識的日益增強,國家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一般著作權等級保護是有一定年限的,到達保護的年限之後,產品就進入到公共領域,也不再享有專著權。那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多長時間呢?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並扒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各國一般根據其本國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情況確定。從著作權立法的歷史來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權立法保護期較短,20世紀後的保護期較長;發展中國家保護期較短,發達國家保護期較長;一般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保護期較長,攝影、實用美術作品、錄音錄像作品和電影作品的保護期較短。
      根據《伯爾尼公約》的第7條的規定,各公約成員國對一般作品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50年;對電影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公之於眾後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後的50年;對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期不低於作品完成後的25年。歐盟成員國的著作權法和美國版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現為作者有此轎生之年及其死後70年。由於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不同,各國著作權法和國際公約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因而規定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期是無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規定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或為延長至作者死亡後一段時間或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分別加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即這三項權利永久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發表權由絕做於與作者行使著作財產權密切聯系,著作權法作了另行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

4、美國著作權保護期限

法律主觀:

國外著作權保護期限明細:美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1978年1月1日後乎鍵的出版物作品,版權期限從作者完橘凳成創作開始,直到作者死後70年都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歲伍巧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5、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及其對策

一、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類型在與肖像有關的美術、攝影作品中,由於著作權的主體與肖像權的主體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會發生沖突。從實踐中看,這種沖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委託創作的作品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當委託人委託他人為自己畫像、攝像、一、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類型
      在與肖像有關的美術、攝影作品中,由於著作權的主體與肖像權的主體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會發生沖突。從實踐中看,這種沖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委託創作的作品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
      當委託人委託他人為自己畫像、攝像、塑像時,如果委託人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畫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畫像或塑像的著作權時,就會造成肖像權的主體與著作權的主體不同一的情況。在這種不同一的情況下,不管是作為肖像權主體的委託人營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畫像或塑像,還是作為著作權主體的受託人營利性使用照片、畫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對方的權利。具體說,有以下幾種情形:
      1.受託人(委託人)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廣告、商標、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性書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畫像作品;
      2.受託人(委託人)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商業櫥窗或商業性服務設施,如餐廳、飯店、旅館、商場等處張貼、懸掛或擺設照片、畫像或塑像作品;
      3.受託人(委託人)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製成掛歷或作為刊物封面等;
      4.受託人(委託人)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同意,將照片等作品參加展覽、比賽等活動;
      5.受託人(委託人)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同意,將照片等作品作其他營利性使用。
      第二種類型:以他人為原形創作肖像作品,著作權和肖像權的沖突。
      以他人為原型創作肖像作品時,如果著作權主體和肖像權主體不一致,同樣會發生沖突,具體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螞隱  這里要注意區別以他人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和委託他人創作的肖像作品。這兩種類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別:
      1.以他人為原型創作肖像作品時,作品創作者一般應向他人(模特)支付報酬;而在委託創作的情況下,則是委託人向作品創作者支付報酬。
      2.以他人(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創作者而非模特,而委託創作情況下,委託人和受託人可對著作權歸屬作出約定,既可屬委託人,也可屬於受託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和物簡不明,則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3.以他人(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作品原件所有權歸創作者而非模特;而在委託創作的情況下,作品原件所有權一般歸委託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二、解決著作權與肖像權沖突的立法例
      為了避免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原則。
      針對上述第一種沖突,各國立法例中出現了四種具有代表性的解決沖突的做法。
      1.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版權法沒有針對與肖像有關的委託作品的原始著作權歸屬作出約定,而是把委託作品作為僱傭作品對待,統一適用僱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原則,其著作權一律歸僱主(委託人)所有。
      2.以摩納哥為代表。該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與肖像有關的作品載體轉移時,其著作權也隨之轉移。二這樣,雖然公民在委託他人為自己拍攝、畫像或塑像時,這些作品的原始著作權在理論上屬於受託人,但委託人只要取得該作品,也就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權。美國與摩納哥的著作權立法通過使著作權與肖像權主體保持一致,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二者的沖突。
      3.以英國為代表。英國1988年的著作權法刪除了「委託作品」這一概念,原則上規定除僱傭作品外,喚褲所有作品,其原始著作權均屬作者,但又允許當事人以契約加以變更。這樣,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肖像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這種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但實踐中並不是人人都會意識到這個問題。因而當契約未就著作權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著作權的歸屬不明,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仍未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仍未能解決。
      4.以法國為代表。法國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所有作品的著作權只能由作者享有。委託人的肖像權,則由民法加以保護。這樣,如受託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權侵犯了委託人的肖像權,委託人有權依民法請求保護。第三人要使用有關肖像作品,必須徵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雙重許可。這種做法太消極,也太繁雜,不利於科技文化的交流與進步。
      針對上述第二種沖突,大多數國家都把問題留給當事人自己解決。但也有一些國家通過著作權法對作者的著作權進行一定限制,以減少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這種立法例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
      1.通過鄰接權保護肖像作品。例如義大利著作權法第86條、第99條,把攝影作品、戲劇的布影作品、個人書信及肖像、工程項目等作品的專有權,通過鄰接權加以保護。土耳其著作權法第85條、86條也把肖像作品的專有權歸人鄰接權中。一般說來,鄰接權的期限要短於著作權,權利范圍也要小於著作權,所以對肖像作品進行鄰接權保護實質上是對肖像作品著作權進行了限制,使其專有權期限變短了,權利范圍縮小了。
      2.直接通過著作權法對肖像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例如多米尼加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畫像、塑像及攝像的被畫、被塑、被攝之人,有權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業性方式展出其肖像,肖像作品作者或其他人未經許可進行展出,將視為侵權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上述第一種沖突,採取了與英國1988年著作權法基本相似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我國著作權法使用了「委託作品」這一概念。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據此,有關當事人在委託他人為自己拍攝照片、繪畫肖像或塑像時,首先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作出了上述規定,但並不能完全避免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主體而發生的沖突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真正懂得著作權法原理的並不多,所以主動通過合同進行明確約定的並不多見,大量的則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一這種缺陷在國家版權局《關於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中得到了一定克服。
      《答復》第二項規定重復了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第三項則規定,「由於照片還可能涉及顧客的肖像權,因此影樓在行使著作權時應遵守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即營利性使用照片,須事先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顯然,此項規定採取了人格權高於著作權的理論,規定了受託人在營利性使用自己擁有著作權的肖像作品時,負有事先取得肖像人許可的義務。但對於是否應向肖像權人支付報酬未作出規定。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此項規定應擴大解釋為著作權人應向肖像權人支付報酬。[page]
      那麼,肖像權人是否有權營利性使用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的肖像作品呢?對此,該《答復》第四項規定,如果委託人(肖像權人)和受託人(著作權人,以下同)在訂立委託合同時,合同明確約定委託人有權以復制、發行廣告等方式營利性使用照片,則委託人應有權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在委託人和受託人沒有約定委託人有權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有足夠理由認為受託人明知委託人將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且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雖然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但委託人仍有權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營利性使用照片。如果委託人和受託人沒有明確委託人有權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或者沒有理由認為受託人明知委託人將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則在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時,委託人慾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應事先徵得受託人許可。但不管在哪種情況下,委託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時,應向受託人支付相應報酬。
      由上可見,《答復》對於在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不同一的情況下,採用的是 「雙方相互許可制」,即不管哪方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都須徵得對方同意並支付相應報酬。此種事後補救措施顯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我以為,最好還是採用美國版權法的做法,統一規定著作權屬於委託人較恰當。此種做法雖然有忽視創作者的嫌疑,但在委託創作的情況下,受託人的根本目的是獲得報酬。所以只要規定委託人支付給受託人較高報酬,這個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
      至於以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由於著作權屬於創作者,所以在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上不會發生糾紛可能發生糾紛的是著作權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時會侵犯模特的肖像權或隱私權。對於這種沖突,法律可以留給當事人自己去解決。即規定由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通過契約進行約定。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根據人格權高於著作權的原理,規定著作權在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時,應事先徵得肖像權人許可,並支付相應報酬,否則應視為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6、知識產權問題

一、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的簡要過程
中美兩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其市場准入上的三次談判,均發生於90年代。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兩國在雙邊貿易協議中涉及過。1979年7月,中美兩國簽署《中美貿易協定》,在該協定的第6條中涉及雙方對對方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此後中國開始了知識產權立法工作,並在短短幾年中完成了知識產權立法基本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體系。1991年,美國根據《綜合貿易法》中的"特別301條款"將中國列為"重點國家",發起對中國的調查,具體指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專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對葯品和農業化學品不提供產品專利保護;對首次發表於中國之外的美國作品,不提供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及有關法規對著作權的保護水平過低;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足;另外中國缺乏對於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的有效實施。(1)中方在會談中提出,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美國不能要求中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遵循與美國一樣的標准。葯品和化學產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發達國家有義務與發展中國家分享有關的科技成果。(2)因此雙方在第一次談判中爭議的焦點是: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是按照美國一國的標准,還是按照國際標准和國際慣例;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上,是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逐步過渡到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還是不顧中國國情要求中國馬上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這實際上也是當時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爭論的焦點。在這里需要指出,中國當時雖然沒有為葯品和化學產品提供專利權保護,但這符合巴黎公約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有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慣例。但是在美國政府的強大壓力下,中美雙方還是達成了第一個中美知識產權協議。當時關貿總協定的TRIPS協議的草案已經浮出水面,因此雙方達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其內容主要以TRIPS協議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該備忘錄主要是中國政府就改進知識產權法律作出一系列承諾,當時美國政府主要的承諾是將美國專利法關於專利的保護期從原來的授權之日起17年改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3)
自1992年簽署備忘錄以後,美國對於中國政府依據備忘錄做出的進展並不滿意,1994年6月30日,美國重新提起了對中國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在談判中具體要求涉及三個方面:第一,美國要求中國建立執法隊伍,以打擊主要的侵權者,沒收和銷毀侵權產品,並起訴侵權者。第二,美國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制,建立一個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統。第三,美國要求中國對其知識產權產品開放市場。(4)從這些要求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已經從純粹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改進轉向了法律的實施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的某些產品的市場開放問題。經過艱苦努力,1995年2月26日晚,雙方草簽兩國政府換函及附件協議,第二次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結束。在這次談判中,美國政府在談判中的三個目的也基本達到,1996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公布的"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再一次將中國確定為"重點外國"。其理由是中國沒有認真執行1995年雙方達成的知識產權協議,在知識產權執法和相關的市場准入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同時根據《美國貿易法》第306條的規定,直接啟動了制裁程序,為此雙方開始了第三次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並最終達成第三個知識產權協議,這個協議由雙方的部長換函和兩個附件組成,兩個附件分別是《關於中國在1995年知識產權協議項下所採取的實施行動的報告》和《其他措施》。第三個協議的內容主要圍繞侵權工廠的治理、加強執法、採取邊境措施和市場准入這幾個方面進行。雙方的爭議點已經不是是否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而是如何實施雙方在1995年簽署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問題。

7、美國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法律保護期分別是多少

專利權: 2000年5月29日起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照專利商標局或發明人延誤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保護期。舉例來說:若專利申請案因為專利商標局的延誤而沒有在三年內獲准,專利商標局將會將超過三年的天數加入專利期。 對於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後獲得授權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發明專利,專利保護期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得授權日起算17年或從申請日起算20年。

著作權:美國:1978年1月1日後的出版物作品,版權期限從作者完成創作開始,直到作者死後70年都在版權法案保護范圍。如果作品有多個創作人,那麼版權要至最後一名創作人去世後70年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護期限至出版後95年為止,或者自創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後為止。此外,沒有申請注冊的作品也享受美國版權相關法案的保護。英國: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版權法的國家,其版權法是英美法系版權法的範本。所有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國出版,或作者是英國國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國版權法保護,不需任何手續。
英國版權法只允許「為科研或個人學習目的」而使用文字、音樂、繪畫或雕塑等藝術品。因此,在英國,即使只為個人娛樂目的,未經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權行為。 法國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演出權和復制權。按照法國版權法規定,作者對藝術作品的版權有「追續權」,即作者的作品被公開拍賣或通過經銷人出售後,他仍享有不可轉讓的參與分配權。
根據《伯爾尼公約》:各國一般認可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50年。

中國是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可申請續展注冊。
美國的不知道,各個國家大差不差吧 只要一直續展,商標權就一直受法律保護

8、美國登記的軟體著作權在中國受保護嗎

受保護的,理由如下:

中美均是WTO成員國,均應遵守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協定,同時雙方又均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

因此在美國享有著作權的軟體在中國應當得到同樣的保護。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自動保護原則規定,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一經完成即自動取得保護。從理論上而言,作者創作成功後就在任一《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簽約國范圍內享有著作權,並不以登記為條件。

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外國人或單位在我國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時依據國民待遇原則,與我國公民所需登記材料一致,外文資料需提交中文翻譯件(作品樣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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