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和犯罪是
1、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什麼區別
侵權行為可能是犯罪行為, 刑法和民法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具有聯系的。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犯罪行為,作為罪體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
2、民法中叫侵權行為,刑法中叫犯罪行為?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侵權行為是指鏈卜差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名譽權等民事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與民事責任有棚皮關,而不是與刑事責任有弊李關。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組織因違反民事法律規定,致使他人遭受損失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組織因犯罪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侵權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而侵權權益的保護是民事法律的范疇,因此,侵權責任歸到民法典當中。刑法中也有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但是重點是明確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3、侵權是違法還是犯罪
法律主觀:侵權屬於違法(也犯法),系侵害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權益和合法利益,應承擔侵權責任,但不承擔刑事責任。犯法的概念有點模糊了,廣義說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制度、法令行為都是犯法了;狹義講,還人們常理的理解是犯法則入罪說,一般要把犯法看的比違法要重,犯法即要治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沖羨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散清拍據正輪。
4、侵權行為和犯罪是不同的,那麼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何區別呢?
在法律出現的早期,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並沒有明確的區分。尤其是我國古代法律體系具有刑民一體的特點,刑事犯罪與民事違法是交叉在一起的。在西方,羅馬法時期有了公法和私法之分,犯罪行為和侵權行為也逐漸有了區別。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過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二者在行為構成上和違法性上都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而言,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可以體現在五個方面:
1.行為性質不同。侵權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
2.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不僅包括後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還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4.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不同。犯罪行為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一定程度,即必須要具備故意或者過失。一般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需要考慮危害程度,如果危害達到刑法規定程度則有可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5.行為後果不同。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5、法律規定侵權是犯罪嗎?
法律規定侵權就是屬於犯罪;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山虧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一、法律規定侵權是犯罪嗎?
1、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他人合法的利益,違反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的規定。
2、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3、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著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為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逗談神上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是必要的。
4、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侍陵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德國學者馮·巴爾認為,侵權行為法中可以包涵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從廣義上理解考慮過錯的責任也可以包括嚴格責任。[8]而真正的無過錯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主要是指公平責任。
二、侵權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對於我們來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會給他人帶來很大的傷害,違反了此行為的,一般會按照侵犯的嚴重程度來給予處罰,所以,別人的權益我們是不能進行冒犯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6、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有以下這些區別:1.行為性質不同。侵權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2.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7、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侵權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2、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3、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4、犯罪行為要求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一定程度,即必須要具備故意或者過失;5、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總之,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8、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一、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的聯系
侵權行為可能是犯罪行為,《刑法》和《民法》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具有聯系的。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二、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而犯罪行為作為罪體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
2、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
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更廣泛,不僅包括後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還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行為後果不同
侵權行為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而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8)侵權和犯罪是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是行為性質不同,行為侵害客體的范圍不同,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 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時常發生,比如說侵犯人身或者是財產權利,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但是它和犯罪行為存在著本質上面的區別,從性質上來說,一個是民事糾紛,一個是刑事案件,並且侵犯的客體的范圍也是存在著差異的,犯罪行為固然要廣泛一點。
犯罪行為的主體,絕大部分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個別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刑訊逼供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個別犯罪可以由過失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