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性質論文
1、王利明: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您好,以下內容摘自王利明教授的論文:違法性概念為德國民法所特有,並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所繼受。[1]德國法上,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具備損害、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過錯四個要件,違法性是其中之一。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已採納了德國法的違法性要件說,但筆者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不僅表現在其獨立成編的體例特徵,也表現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並未完全採用德國法的四要件說,而是從中排除了違法性這一因素。
著名德國學者基爾克(Otto von Gierke)在批評德國物權行為理論時,曾有一句名言:「如果在立法草案中以教科書式的句子強行把一樁簡單的物品買賣,在至少是三個法律領域里依法定程式徹底分解開來,那簡直是理論對生活的強奸。」[63]這句話似乎也可以用來分析侵權法中的違法性理論。筆者認為,違法性理論是德國法的產物,也是德國語境下的產物,其用於解釋德國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說服力。但是,鑒於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明顯排斥了這一概念,所以,照搬德國法的理論來解釋中國的《侵權責任法》,未免有削足適履之嫌。我們不否認,運用此理論可以來解釋個案中的個別現象,或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來概括所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則既不符合現行立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從中國的現行立法來看,顯然在過錯責任中採納了三要件說,將違法性要件排除在外,以過錯的概念吸收了違法性的概念,這是筆者學習研讀侵權法的點滴體會。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民法中有什麼比較好寫論文的論題
1、《侵權責任法》確認高空拋墜物責任的合理性
2、我國民法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3、格式合同中免責灶汪李條款陵答的效力
4、我國《合同法》中「根本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5、我國《物權法》上隱遲取得時效的空白
6、懸賞廣告的性質
7、物上請求權的性質
8、「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3、學年論文,想寫有關侵權責任法的,什麼題目比較好寫?
淺論侵權法中的防禦請求權
論侵權行為法上的過失相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