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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重要意義

發布時間: 2023-05-06 20:32:12

1、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對一個企業的發展有哪些實質的意義

知識產權對企業發展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例如: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保證企業的經營安全。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企業大多處於科技創新的前沿,通過科技研發,生產出適合市場需求的產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企業獨享知識產權帶來的市場利益,免於知識產權的流失,規避侵權風險,保證企業的經營安全。
加強知識產權工作能夠段岩族保證企業研發投入的安全。企業在進行科研立項和自主研發時,通過對知識產權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時了解所屬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造成「無效」研發,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提高產品市場附加值。企業通過生產握弊、銷售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能夠提升企業形象,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甚至取棗跡得市場定價話語權。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提升企業在合資合作和商務談判中的地位。企業利用自主知識產權可實現增資擴股、質押融資、許可使用、建立產業聯盟等,提高企業在合資合作和商務談判中的地位。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推動國家創新建設】 知識產權對創新的推動作用

編者按: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發[2006]4號)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國際科學技術纖仿散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保障合作各方的知識產權權益,科學技術部研究制定了《關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促進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從郎科與華旗的U盤專利糾紛到最近爭吵不休的達能與娃哈哈商標之爭,「知識產權」這個名詞不斷見諸報端。當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並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當前,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已進入一個空前活躍的階段,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和貿易中的地位得到了歷史性提升,並成為促進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至關重要因素。強化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科技、經濟和增強國力的必然選擇。隨著科技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成為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國家在競爭中取得優勢的關鍵因素。
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是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化知識產權管理,是維護國家利益、促進自主創新能力、保護中方創新成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明確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處理原則和管理措施,妥善處理好有關知識產權事宜,依法保護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部研究制定了《關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簡稱《若干規定》。

如今的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和合作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一些經濟強勢國家通過知識產權強勢優勢在這一關系網中佔有強權角色甚至壟斷行業的發展,那麼如何保護在國際合作過程中自己國家的利益就成為了各國政府首先要面臨的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須要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和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切實保護好國家的利益和安全。在《若干規定》管理辦法中,科技部針對國際科技合作中一些知識產權的管理做了如下的規定:

《暫行規定》的適大薯用范圍

由科學技術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其他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簽訂並由科學技術部負責組織實施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含議定書)下所列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部門間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與外國州級政府簽訂的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下所列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家科研計劃以及其他由政府財政資金資助設立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未列入本范圍的其它各類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原則要求


在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協議的磋商談判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申請立項、組織實施、評估驗收、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問題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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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的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指導和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妥善處理與其他合作方的知識產權關系,以及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重視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大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設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機構,配備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制定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方案,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涉知識產權事務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協議簽訂及合作項目談判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


1. 負責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談判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擬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領域、項目等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託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專家研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談判原則和具體方案,作為談判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識產權問題的參考依據之一。
2. 在簽訂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州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國際科技合作所涉知識產權問題做出事先安排,通過與外國合作方進行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或者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確保我國能夠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
對於必須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有明確技術指標要求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單位要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並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

項目確立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

1. 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設置、知識產權工作經費配備等情況作為遴選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指標,並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中明確約定該項目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屬於中方部分的權利歸屬與分享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2. 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國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按照本規定在項目合作協議中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並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組織實施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

在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1.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者委託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2.開展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參與項目實施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管理水平;
3.嚴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科技秘密、本單位的技術秘密等不受損害;
4.及時履行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等保護手續,使項目實施各階段所產生的各種形式的研究成果能夠及時、准確、有效地得到保護;
5.採取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課題經費預算中編列有關知識產權經費預算中編列相關知識產權事務費,用於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項目驗收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要求

項目管理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當根據需要吸收知識產權專家或者委託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以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管理職責為依據,對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做出評價 。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誰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中屬於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的以外,按照有關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
特定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十四、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協議的約定確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其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一般屬於合作各方單位共有,並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 各方合作單位在本國領土內代表全體合作方申請專利、以及在獲得專利後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應按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
2. 申請專利時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應當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貢獻大小確定。難以分清貢獻大小時,在本國領土內申請專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國申請專利權,由雙方協商決定,或以負擔專利申請費與維持費一方的成果完成人為第一完成人。
3. 合作各方如有一方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另一方可以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成果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
4. 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應申請專利。
5.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共有的專利權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6. 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事先徵得其他各方的同意,並由合作各方共同確定專利使用費標准。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協議規定,合理分享。
7. 確定專利使用費分享的比例時,應當考慮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資金、儀器、設備、情報資料等物質條件多少等因素。

知識產權成果管理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後,應在收到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權登記證書、軟體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等確權證明文件後的一個月內,將所取得知識產權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項目管理部門。
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這四個字應該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現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越來越完善,但由於國家之間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識產權制度的應用也會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須要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地位得到歷史性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並使我們的社會成為知識經濟時代。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擁有知識產權才有國際地位和尊嚴」這一規則在IT產業已經得到充分的驗證:在信息時代的今天,沒有知識產權常常就意味著一無所有,相反,擁有一項核心的技術則可以讓你富甲天下。

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

知識產權特徵
知識產權,無論是著作權還是工業產權,它們都有許多的共同特徵。知識產權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專有性:專有性也稱壟斷或獨占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如專利、注冊商標)享有實施、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別人要享有這種權利,必須經知識產權所有人同意。這種專有性是通過法律來保證的。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處。
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對權利人的一種限制。它表示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那個國家和地區具有專有性,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具有專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護。
時間性: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均為10年。超過各自規定的年限,就不再稱為專利了,也不再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從而成為公共財產。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期滿前可以續展十年,並且也一直可以續展下去。如果期滿前不辦理續展手續,注冊商標權也就自動失效了。這是與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不同的。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較復雜,其修改權、署名權以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的權利均不受時間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權、發表權、獲得報酬的權利為作者終生及死後五十年。

知識產權國際化
知識產權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企業擁有專利權的數量和質量狀況是創新能力的標志。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這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
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
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和國際條約。

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從國際看,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為了鞏固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的重大舉措。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態勢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正成為各國增強國家經濟、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維護本國利益和經濟安全的戰略資源;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趨勢加快,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國家之間進行科技、經濟、貿易和文化合作與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生命科學、海洋技術、新材料技術等高技術的快速發展,各國加強了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和保護力度不斷增強;知識產權正成為各國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申請或注冊數量快速增長,掌握和控制關鍵領域和前沿技術中的知識產權成為各國競爭的焦點。

3、知識產權管理的意義和作用

性質1:
從一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共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一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范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共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共同標准。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一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性質2: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又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所謂方法性原則,即為了科學、完整地表述知識產權立法內容而採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則。方法性原則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識產權的立法技術,是准確表述知識產權制度內容而採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基於實現對知識產品保護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據和正當性。

性質3:
知識產品具有源自於知識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識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產的知識成果,容易擴散或者溢出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成為社會所公有的知識的性質。知識的外部正效果能夠給知識的非產權所有者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8],知識的外部性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外部性。而知識產品具有的外部性,決定了「通過私人手段很難控制,即具有難以控制的特性」。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克服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弊端,賦予知識產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或者相關的特定主體享有對於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或者享有基於知識產品而壟斷市場資源的權利,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

意義:確立知識產權法定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

意義1:
有利於實現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戰略。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充分鼓勵人們進行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創新,增長社會財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應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意義,對此,我國已於2005年6月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基於此,應通過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將一切有利於實現上述目的和戰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而獲得普遍遵守的效力,並以此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

意義2: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識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自己難於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只能依賴於國家的保護,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國家有著極強的依賴性。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取決於國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識產權制度中蘊含著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傾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家有效的扶持、鼓勵措施有利於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家的強制力能夠為之提供堅強的後盾。因此,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更加充分發揮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

意義3:
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知識是資源、是資本、是財富。」知識產品同時又是知識商品,「知識產權是指知識商品的產權」。「知識經濟的精髓在於把知識變成財富。」[18]知識產權作為商品,只有轉化為產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因為知識的價值和知識的經濟效益都反應在知識產業上」。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賦予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產和經營的壟斷權,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提供周全的保護,從而增強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識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商品轉化率,進而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意義4:
有利於解決或緩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矛盾。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知識產權的壟斷使用與公共利用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信息的公開和保密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的社會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和協調,有賴於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為不同法律主體配置均衡性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設計出能夠消除或者緩解各種矛盾的知識產權制度。

意義5:
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不僅應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原則和國際慣例,而且應吸收其他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尋求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共同規律和共同規則,盡可能消除由於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差別性而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造成的障礙,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和一體化。

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什麼好處

知識產權管理外包是一種服務模式,就是把企業知識產權的工作外包出去給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一個過程!
主要作用有幾點:
讓企業更好的管理使用自己的無形資產;
讓公司遠離知識產權風險;
幫企業省錢省心省力;

5、專利管理對企業經營有多重要?

知識產權代表人類智慧成果,智慧傳播越廣越有價值,同樣的,企業的專利管理也是為了促進企業專利在不斷運用中發揮出色作用,深挖專利的潛在價值。 為什麼說專利管理對企業很重要?企業專利管理滲透到企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產品銷售、產品或技術的進出口貿易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當研發新品的時候,可以利用專利檢索追蹤在先專利,避免侵權風險;還可以搜索到在某領域的先進技術,了解當前技術發展水平,參考制定企業的研發方向和目標。 還可以合理配置企業的優勢科技資源,展開專利交叉許可、專利轉讓、構建專利池等促進企業經濟與科技的緊密結合,讓企業在科技與知產競爭中保持優勢。 明白了企業專利管理的重要性,該如何進行實際的專利管理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執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也可以選擇與像7號網一樣的一站式專利服務運營機構擔當企業的專利顧問,協助企業開展專利管理工作。 企業專利管理 企業專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業專利管理工作的展開,主要遵循三項基本原則: 1、鼓勵創新,能提高員工對於發明創新的積極性。 2、利於企業創新技術水平及保護。 3、利於新技術的引進與充分利用。 4、整體利於企業經營管理,保護企業權益。

6、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可以有效提升知識產權研發的能力,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利益。

7、就企業而言,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一)保護知識產權復,有利於調動制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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