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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侵權歸責原則

發布時間: 2023-05-06 20:14:39

1、學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是教育機構產生了過錯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沒有產生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同時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認,有不同的根據和標准。歸責原則有很多種類,目前各國適用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包括主觀過錯、客觀過錯、職務過錯或公務過錯)、違法原則、主觀過錯加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等。歸責:是指依據某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的歸屬。所謂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准則。歸責原則所要解決的是,依據何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歸屬問題,其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討論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問題時似乎無法不論及歸責原則及其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校園侵權如何歸責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第一是無 過錯責任原則 ,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第二是過鄭模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孝絕到侵權的情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生活期間受到 人身損害 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 侵權責巧叢姿任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情形下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缺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伏神高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在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情形下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瞎慶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什麼
1、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雹遲慶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源握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旦彎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5、學生傷害事故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歸責原則:
1、學生人身傷害糾紛發生後,如果是學校一方的過錯,學校應為單獨的賠償義務人;
2、由於學校未履行管理和保護義務,損害事實是由傷害學生造成的,傷害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是共同的賠償義務人;
3、學校完全沒有過錯,損害事實是由加害學生的全部責任造成的,加害學生的監護人應為單獨的賠償義務人;
4、如果學校和學生沒有過錯,學校和與事故有關的學生監護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則成為共同的補償義務人;
5、教師履行職責的行為應視為學校行為。因教師體罰學生引發的賠償糾紛,由學校承擔民事責任,學校為單獨的賠償義務人;教師只有因教學活動以外的原因實施侵權行為,才能成為賠償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
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學校侵權責任構成條件是什麼?

學校為孩子提供出家庭以外最重要的教育的場所幾乎是占據學生時間最久的地方,所以在學校也是最容易發生侵亂穗衡害孩子權利的地方,而作為合法的機構如果發生了 侵權行為 可能需要積極應對才能夠在社會上立足,下面一起來看看學校 侵權責任 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學校侵權責任構成條件是什麼? 根據《 民法典 》規定, 民事責任 主要由四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 一是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 法規 為依據。 違法行為不僅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為前提,否則,不屬於違法行為。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否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為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為故意。 應注意傷害事故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所致,而是由於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族飢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1. 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 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過錯推定責任 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嘩做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 ,機動車駕駛者適用 過錯推定 ;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 人身損害 ,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 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 監護人 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是學校作為侵權的主體侵害了相對弱勢的學生權益肯定會在社會上引起非常大的轟動影響,所以在確定了學校的責任構成之後就必須快速地將事故處理以免引起其他學生的恐慌。

7、教育機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1、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確立了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2、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 當承擔責任。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對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並強調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說,需要就學 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控制監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和第三人責任引發的學生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中小學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護關系所決定的。中小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不承擔監護責任。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的人身傷害屬一般侵權行為,承擔該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必須是責任主體有過錯,即只有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須負責任,過錯越大所負責任越大,若學校無過錯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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